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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息支出利率限制

發布時間:2021-10-09 20:48:26

㈠ 利息支出的法律依據

1、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1)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2)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3)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4)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差額。2、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佔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3、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4、(1)、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2)、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申請使用,只是資金管理方式的變化,不影響所屬企業使用的銀行信貸資金的性質,不屬於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因此,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從集團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辦法》第三十六條「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37號 )(3)、因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借款利息,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納稅調整。對有規定借款限期的,可按照人民銀行制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基準利率進行納稅調整;對未規定借貸限期的,可按照人民銀行制定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進行納稅調整。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少計利息支出的,不得移轉以後年度補扣。(浙地稅函[2004]548號)
5、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發生的借款費用,除關聯方借款另有規定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資本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從關聯方借入資金,其發生的借款費用,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執行。(浙國稅所[2003]45號)
6、企業向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借款,預提屬於當年度應承擔而按借款合同約定應在以後年度支付的利息費用,允許稅前扣除。(浙地稅函[2004]34號)
7、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資金,借資方企業的股權結構沒有發生改變的,出資方企業從借資方企業取得的收入,能出具借資方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完稅證明的,按「投資收益」處理;不能出具完稅證明的,出資方企業按「利息收入處理,借資方企業視作「利息支出,按浙地稅函[2004]548號第一條的有關規定處理。(浙地稅函[2005]566號)
8、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本單位職工集資和其他個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為了便於計算,暫按下列辦法執行:
(1)凡不高於按照年利率12%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2)高於年利率12%而不高於本企業當年度實際取得同類、同期金融機構貸款最高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3)高於年利率12%而本企業當年度沒有取得同類、同期金融機構貸款或者實際取得的同類、同期金融機構貸款最高利率低於12%的,按上述第(一)款處理,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浙地稅函[2004]548號)
9、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的標准仍按省局浙國稅所〔2005〕10號文件規定執行。納稅人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應附借款合同(協議)及發票。納稅人未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利息,應按《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於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問題的通知) 企業將借入的資金又轉借給其他單位使用,應按規定結算利息,並繳納營業稅等稅費;資金使用單位憑對方單位開具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票據,按本文件若干政策問題第(二)條規定處理。(金地稅政〔2007〕1號)

㈡ 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國家雖然對民間借貸規定了有關規定,但在各地法院尤其是各基層法庭執行過程中,都沒有按此執行,只要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或欠條上寫明了利息計算比例,不管該比例是否符合規定,他們也照判不誤,同時由於多數民間借貸的借款方,法律意識談薄,不懂的有關法律規定,更別說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了,我曾經聽說過,本來是六萬元借款,經過計算復利,利滾利後,法院判其支付二十六萬,這是真事

㈢ 支付貸款利息的利息支出要不要納稅調整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借款費用是可能需要資本化的。
假如資本化的利息支出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標准,在稅前扣除時要區分幾種情況。
(一)資本化計入存貨的利息支出
如果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其利息支出應計入存貨成本。會計准則和稅法規定,在此處是一致的。
1、存貨在建造的當年,由於利息支出是直接計入存貨成本的,尚未進入銷售成本,對當期損益不產生影響,因此不需要對超標的利息支出做納稅調整。
2、存貨已經達到預定可銷售的狀態的,但是尚未銷售的,計入存貨成本的利息支出也不影響當期損益,也不需要對超標的利息支出做納稅調整。
3、包含有資本化利息支出的存貨對外銷售的,需要對整個資本化利息支出中超標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可能既包括當年的利息支出,也包括以前年度資本化的利息支出。
(二)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的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的,將導致其會計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是通過折舊或攤銷等進入損益的,因此超標的利息支出將在這個折舊期間或攤銷期間進行納稅調整。
(三)資本化的利息支出超標的納稅調整與所得稅申報填寫
說到「利息支出」的納稅調整,有人會想當然地認為在《A105000納稅調整明細表》的「利息支出」中調整。如果這樣想就大錯特錯了,因為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填報說明:
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額;第3列「調增金額」為第1-2列金額。
看清楚了「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如果不是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當然就不能在此處填寫,資本化的利息支出當然不是計入當期損益的支出,所以不能在此處填寫。
資本化進入存貨的,銷售後會進入到銷售成本(主營業務成本)中,在《A105000納稅調整明細表》沒有專門的行次填寫,故可以將其納稅調整在「29.(十六)其他」填寫。
資本化進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屬於資產類調整項目,應先填寫《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然後再填寫《A105000納稅調整明細表》「31.(一)資產折舊、攤銷(填寫A105080)」。

㈣ 法律上怎麼規定合同支付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利率的多少

根據法律規定,約定個人借款利息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否則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時,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也就是說,借款人和出借人根據自願協商一致可以約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會支持。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的個人借款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就視為沒有利息。但是過了還款日,沒有還的,到時可以要求按銀行利息計算。

㈤ 國家規定貸款利息不得超出多少

1、原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款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份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發布《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最核心的條款是將原先的24%法律保護條款修改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CFETS發布的LPR的4 倍為標准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最新LPR利率3.85%的4 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僅為15.4%。

溫馨提示:新規定公告明確表述,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因此所有持牌的金融機構,比如銀行,是不適用的。其他以貸款為主業但屬於非金融機構的,或者其他類型的民間借貸適用。如果您有資金需要,可以登錄平安口袋銀行APP-金融-貸款,了解平安銀行各類貸款詳情及嘗試申請。
應答時間:2020-12-1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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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

司法部門不會這么做,也沒有規定貸款利率的權利。
民間借貸的利率參考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超過4倍的超過部分的不受法律保護

㈦ 國家規定貸款利息超過多少算是違法的,我在平安普惠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不超過24%的利息均受保護;超過24%不到36%的利息看作自然債務,給了的不用還,沒給的不能再要;超過36%的部分一律不受法律保護。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律)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法律)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㈧ 銀行貸款利率有上限嗎

央行放開了銀行貸款利率浮動范圍,對銀行貸款利率上限不再做限定,下限為0.9倍基準利率。不過對信用社貸款利率仍有上限限制,要求信用社貸款利率上限不得高於2.3倍基準利率。 是同期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這點和民間借貸的一樣原則上對於貸款利率上浮不設上限,
但是貸款利率(或者民間借貸利率)超過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即可定義為不受法律保護的高利貸,所以上浮空間有限。
現在商業貸款的基準利率是:短期貸款六個月(含)5.6%;六個月至一年(含)6%;一至三年(含)6.15%;三至五年(含)6.4%;五年以上6.55%

㈨ 限制借款利率有哪些規定

」 請問限制借款利率有何具體規定? 不能超過國家規定利率的4倍。 一、什麼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備注]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借款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1]借款種類; [2]幣種; [3]用途; [4]數額; [5]利率; [6]期限; [7]還款方式等。 三、借款擔保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四、提供業務與財務狀況證明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五、借款利息不得預扣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六、違約責任 [1]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七、檢查、監督權[約定]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八、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有何後果?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 [1]停止發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九、貸款的利率 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十、支付利息的期限 [1]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2] 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十一、還款期限 [1]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2]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十二、未依期還款有何後果?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十三、提前還款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十四、展期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十五、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何時生效?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十六、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要不要支付利息?[約定支付]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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