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土地抵押貸款一畝能貸款多少
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不能用於貸款的。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1)普洱農村承包土地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農村自建房和土地都不用於貸款,因為沒有經濟生長值。另外: 對認定為省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貸款行可優先辦理。借款人必須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所有權人。借款人用於抵押貸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農業政策性保險的產業,參加農業保險的。
(二)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借款人農業生產經營項目投入資金的50%;
(三)用於農業生產機具、運輸工具和生產設施配套;
(四)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果園、茶園、養殖場、農業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且經營面積在50畝以上或基礎設施投入在30萬元以上;
B.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抵押貸款嗎具體需要什麼手續
這個是不可以抵押貸款的。
C.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條件是什麼
抵押貸款需要符合的條件:
(一)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證等證件;
(二)土地承包或流轉程序合法且行為規范;
(三)土地的農業用途未被改變;
(四)抵押土地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流出方同意抵押並在貸款無法歸還時進行處置。
需要提供的資料:
1.要提供規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流轉的,附農戶委託流轉協議;
2.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地上(含地下)附著物情況說明資料;
4.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同意抵押的意見書;
5.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貸款流程
貸款申請→貸款調查→貸款審查、審批→簽訂抵押借款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貸款發放→貸後檢查→貸款歸還。
貸款金額:
在進行抵押時,銀行會根據剩餘年限對土地價值進行評估,而且銀行和銀行的規定也不同,還要看當地的土地價值是否值錢。如果一畝地在二輪承包時間10年的情況下,租金是500元一畝每年,價值5000元,那麼抵押貸款大約有3000-4000元不等。
D. 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怎麼貸
2016款 300TSI 手動兩驅風尚版
前置前驅6擋手動 19.98萬 16.48萬
第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操作程序
(一)貸款申請: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向貸款行申請抵押貸款,需提交下列資料:
1.農戶
(1)借款申請書;
(2)其配偶須簽注同意借款意見(含個人獨資類型的農業企業);
(3)借款人身份、戶籍和婚姻狀況的證明;
(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長豐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鑒證書;
(5)縣農委牽頭組織的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出具的評估報告;
(6)投資人的投資證明材料;
(7)地上附著物經營面積、品種及效益等情況說明;
(8)租金支付期限證明材料;
(9)貸款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2.農業企業
(1)借款申請書;
(2)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稅務登記證、貸款卡、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公司章程和驗資報告;
(3)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借款的證明文件;
(4)企業最近三年和即期的財務資料;
(5)企業貸款用途和還款來源的相關文件(合同及協議等);
(6)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長豐縣農村綜合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出具的鑒證書;
(7)有關專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的評估報告;
(8)投資人的投資證明材料;
(9)地上附著物經營面積、品種及效益等情況說明;
(10)租金支付期限證明材料;
(11)貸款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E. 農村土地抵押貸款怎麼做
流程
(一)流轉見證
文件實施後,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予以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需到縣產權交易中心簽訂書面土地流轉合同,並辦理見證手續。縣產權交易中心辦理見證過程中,需進行材料初審,並加蓋經辦人名章和單位公章予以確認。
(二)貸款申請
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辦理完見證後,向金融機構提出書面抵押貸款申請。
(三)貸前審查
各金融機構作為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機構,按照「辦理自願、風險自負、收益自理」的原則,開展貸前審查等程序,並承擔抵押貸款的信貸風險。
(四)申請登記
鄉鎮經濟辦作為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機構,負責金融機構貸前審查通過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的登記工作。金融機構貸前審查程序完成後,與借款人作為共同申請人,向鄉鎮經濟辦提出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的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
2、《抵押貸款合同》;
3、借款人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證明。合作社或農業企業申請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的,還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出資人名冊等證明材料;
4、經營權證書和承包合同等權屬證明材料。沒有發放經營權證的,需提供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村級組織土地台賬和村級組織證明;
5、土地出讓方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資料等;
6、經縣產權交易中心鑒證的農村土地流轉合同;
7、農業企業申請土地經營權抵押的,還需提供同意抵押的有效內部決議等證明材料;
8、借款人居住地與土地經營權所在地分離的,借款人居住地所在的鄉鎮經濟辦為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的主辦單位,居住地村委會提供借款人身份信息確認、居民所在地鄉鎮經濟辦進行重點登記;土地經營權所在地的村委會和鄉鎮經濟辦需共同提供土地經營權權屬信息證明材料,並做好輔助登記,防止土地經營權重復抵押。
(三)村委會審核確認
村委會對申請書中記載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和土地承包權信息進行確認,簽字並加蓋公章。
(四)鄉鎮經濟辦復查確認
鄉鎮經濟辦受理村委會審核確認後的申請人抵押登記申請書後,重點對申報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和一致性進行復查確認。
1、復查戶口簿、身份證、經營權證書和土地承包合同中的身份信息,確保相關身份信息一致性;
2、復查經營權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台賬中的土地權屬信息,確保抵押物的面積、等級、地類、權屬等土地權屬信息一致性;實際流轉面積大於經營權證書、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台賬面積的,待確權後以登記面積為准。
3、復查共有人同意抵押貸款的書面證明;
4、復查被擔保人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擔保范圍、抵押起止時間等於抵押貸款合同的一致性;
5、復查抵押物抵押認定價值與土地經營權抵押指導價格表的一致性;
6、復查申請書填制內容以及申請資料的完備性;
7、審查土地經營的用途,確保不改變農業用途;
8、審查土地流轉年限是否兩年以上;
9、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並進行信息核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土地經營權不得設定抵押:
權屬有爭議的;土地台賬沒有登記或《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不齊全的;土地台賬、承包合同與經營權證不符的;被依法列入征地拆遷范圍內的;承包地已毀損或滅失的;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五)鄉鎮經濟辦進行抵押登記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1、初始登記。鄉鎮經濟辦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5日內辦理完登記手續,並出具《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證》一式四份,鄉鎮經濟辦、借款人、金融機構、村委會各一份。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2、變更登記。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期間,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由借款人5日內申請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並提交以下要件: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發生變更的書面證明資料;金融部門同意變更證明;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證。
3、注銷登記。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期屆滿,或者借款人與金融部門達成解除抵押協議後,借款人應於5日內申請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並提交以下要件: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抵押權因主債權消滅、抵押權已經實現、金融部門放棄抵押權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注銷的證明材料;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證。
(六)管理抵押登記檔案
鄉鎮經濟辦每批抵押貸款登記工作完畢,要按年度分村別分門別類的整理建檔,由專人負責管理並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F. 農村自家的土地可以用於抵押貸款嗎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提問的內容屬於《民法典》物權編禁止抵押的內容。
一、《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規定了禁止抵押的財產:「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可見,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在一般情況下都不允許被抵押。
二、《民法典》頒布後,對於禁止抵押的事物范圍有所縮小,其中之一便表現在「耕地」上,《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相較之下將「耕地」的限制解除。主要原因是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農地「三權分置」改革,一系列放鬆家庭承包的土地經營權進入擔保領域的政策文件出現,體現在民法典上便是「耕地」的限制放鬆以及但書條款的繼續存在。因此,農村自家的土地需要確定性質,是自留地、宅基地還是耕地,若為耕地,《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後,第47條增設:「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進行融資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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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向銀行抵押貸款嗎
可以貸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承包權性質,不改變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條件下,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作為抵押擔保向農業銀行申請辦理的借款業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對象為依託農村土地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及家庭承包經營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
借款申請人除符合農業銀行信貸基本制度和單項信貸產品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豐富的種養經驗和技術,其中從事農業種植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2年,從事養殖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3年。
(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項目自有資金比例不低於30%。
(三)大田作物種植。水稻、小麥、玉米、大豆等糧食種植面積一年一熟地區不低於100畝,一年兩熟地區不低於50畝;棉花、蔬菜、蓮藕等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不低於50畝。
(四)水產品養殖。魚池、網箱精養面積不低於50畝,大湖、水庫散養面積不低於500畝。
(五)設施及特種農業。採取溫室大棚等設施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以及從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參等特種農業的,種植或養殖面積不低於5畝。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種植或養殖面積准入條件可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標準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