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貸利息超過百分之30%,不還可以嗎
網貸利息超過30%,未超過36%,不算高利貸,應該歸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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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2. 利率百分之三十合法嗎求放款時銀行要求上
年息24%及以下受國家法律保護,高於36%不合法。25%-36%之間,如果雙方達成協議,不違法。
3. 年利率百分之30
年利率百分之30,即為如果你借款10000元,那麼一年所要付出的利息為3000元。
在法律上認定的高利貸是指超過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的4倍,也就是產生法律糾紛時支持同期基準利率四倍及以內的利率水平,超過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的4倍,即為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因為不同期限的基準利率不同,高利貸的法律認定還與期限相關。
目前正常銀行以及P2P貸款利率在6%-14%左右,按照商業貸款6.5%來計算,4倍為26%,而30%已經屬於高利貸范疇了。
4. 國家規定貸款利息不能超過多少是違法的
超過24%就屬於違法。
1、貸款利息,是指貸款人因為發出貨幣資金而從借款人手中獲得的報酬,也是借款人使用資金必須支付的代價。
2、銀行貸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內利息數額與本金額的比例。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確定,當事人只能在中國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圍內進行協商。
3、貸款利率高,則借款期限後借款方還款金額提高,反之,則降低。決定貸款利息的三大因素: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
4、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5、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5. 現在有人放7天貸款利息百分之30,受法律保護么要怎麼處理
不受法律保護。可以向警方舉報放高利貸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六條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的部分利息不予保護。
現在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56%,所以22.24%以內的部分是受保護的。超出部分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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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高利貸:
民間借貸在其發展過程中出現高利貸化的問題,其主要原因是小微企業在對資金有越來越大的需求的同時,遭遇了由於貨幣緊縮政策所導致的銀行惜貸,資金供給與需求的巨大差異導致了利率的升高。
以溫州為例,據政府部門在2008年的問卷調查,有72%的小企業存在資金缺口,但卻有85%的小企業認為融資環境一般或不好,同時有合計87%的小企業認為獲得銀行貸款有一定難度。
由此可見,中小企業在2008年面臨著嚴峻的資金困難,資金供給遠小於資金需求,也正是從那時起,民間借貸的高利貸化趨勢開始加速,而這樣的趨勢在2008年之後愈演愈烈。
2010年,貨幣政策急劇調整,中國人民銀行連續六次上調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致使銀行存款流失、借貸業務進一步萎縮,銀行資金不斷向大企業傾斜。
而此時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又出現了進一步的提升,據溫州金融辦2011年對500餘家中小企業的調查,66.7%的企業有超過100萬的資金需求。在此情況下,中小企業只能越來越多地轉向民間借貸,進一步推高了民間借貸的利率。
同時,由於利率管制,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遠低於均衡利率水平,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看成是對管制利率的補償。
由於高利貸有借貸主體分散、風險控制無力等特點,其活動往往會引發一定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在經濟方面,由於高利貸利率普遍高於銀行基準利率,受利益驅動,高利轉貸現象時有發生,這就使得高利貸的風險隨著一次次轉貸而倍增,一旦資金無法及時償付,就會引起整條資金鏈斷裂。
另外,由於民間高利貸大多沒有信貸擔保和抵押,對借款人的資產和信用狀況僅憑個人的主觀判斷,主觀性和隨意性很強,更加劇了其風險。
到目前為止,我國缺少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的單行法律,也缺乏對民間融資機構的整體監管。至今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若干法律法規中的個別段落涉及到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6. 百分之三十的年利息算不算高利貸受法律保護嗎
民間借貸的本金受到保護,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而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同期基準利率是指中央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如1年期,基準利率為6%,4倍為24%,即超過24%為法律認定的高利貸。
(6)綜合利率百分之30貸款風險有多大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
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
高利貸活動中,高利借貸再高利轉貸達到一定數額標準的即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且違法數額較大的構成高利轉貸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高利貸行為極易引發非法拘禁、綁架、傷害、詐騙等其它刑事犯罪;民間中介機構和個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高息放貸的屬民間借貸行為,如發生借貸糾紛,屬民事調整范疇 。
參考資料:高利貸(金融名詞)_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