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借款合同中如何確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借款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如果明確約定利息利率的,按照約定計算,但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借款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借款雙方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 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利率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利息的數額通借貸資金本金的比率。貸款利率可以分為基準利率、法定利率、浮動利率、優惠利率、差別利率、加息、貼息借貸利率等幾種形式。 借款合同雙方,如果明確約定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計算,但是,不得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的強制性規定。《貸款通則》 第十三條:貸款利率的確定: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民間借貸的 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同類同期的貸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 ,超過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 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不得預扣所約定的利息,若出借人預扣借款利息的,以實際貸款數額作為借款本金計算利息。《合同法》 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借款合同中不得約定重復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5條: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因此,簽訂借款合同,最好明確約定利息利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⑵ 購房貸款合同中利率的約定
貸款合同都是銀行的制式合同,上面有詳細的約定。簡單給你講一下合同關於利率的約定是這樣的:
1、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20%
2、遇利率調整,從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調整利率,調整的是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上浮幅度不予調整
根據你的問題補充,我補充回答你一下:
1、上浮20%的幅度並不是很大,高利貸要更高的,國家控制家庭二套房的政策是1.1倍利率,這個1.1倍說的是最少1.1倍
2、上浮幅度是由銀行自己來定的,這個沒辦法的
3、房貸現在屬於銀行不熱心的房貸項目,能辦下來已經不錯了
4、你可以預期明年的上浮比例下調,這個預期現在有的地方比較明顯了,那時因為房價調控因素形成的,房價趨於合理,利率趨於下降。
5、在銀行與老百姓之間,話語權是不對等的,咱老百姓是弱者
⑶ 借款合同利息約定屬於有效合法行為嗎
民間借貸屬於民事行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約束和保護。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貸款合同有利率約定嗎擴展閱讀:
計算個人借款利息時注意以下幾點
(一)如果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約定了利息利率的,在計算利息時即按雙方約定寫明的利率計息。約定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法律對上限進行了限制,超過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4倍的部分無效。
另外,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如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二)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在實際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權,判決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三)個人借款中,當事人雙方可以明確約定無息借款。如果約定了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償付催告後的利息,利息計算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進行。
⑷ 合同法對借款利息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2、第二百零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3、第二百零四條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4、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5、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6、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4)貸款合同有利率約定嗎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利息
民間借貸可以是有償(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無息借款)的,是否有償(有息)由借貸雙方約定,年息36%內受國家法律保護,超過36%無效。
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了利率標准後又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准內確定其利率標准。 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參考資料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網路-民間借貸利息
⑸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以約定利息嗎
現實問題
梁某有一筆閑散資金,聽說放貸有不錯的收益,就找到邢某,表示可以借款給邢某,借款期限1年,需按本金的50%計算年息。邢某因一時急用,同意與梁某簽訂借款合同。後雙方對借貸合同的利息條款產生爭議,梁某要求邢某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但是邢某認為利息過高要求降低。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也已明確,民間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在24%以內的,利息受到法律保護;年利率超出24%但未超出36%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年利率超出36%的,已支付的超出部分利息應當返還。梁某的行為已屬非法高利放貸,其非法收益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⑹ 借款利息該怎麼約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分具體情況:
1、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約定了利息利率的情況:
在計算利息時即按雙方約定寫明的利率計息,約定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法律對上限進行了限制,超過限制以上的部分無效。上限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另外,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如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2、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致無法確定的情況:
對此,我國法律規定在部分規定上是有沖突的,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條上或借款合同上沒有寫要支付利息,那麼出借方在還款期限內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因此,在實際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權,法官說了算,判決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3、明確約定的無息借款的情況:
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應當准許,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⑺ 簽房貸合同時約定的利率與實際放款後的利率不一致,請問合法嗎
簽房貸合同時約定的利率與實際放款後的利率不一致在一般情況下是合法的。
銀行是按照國家基準利率基礎上執行上下浮的,只要是專業的正規銀行部門是不會故意或肆意提高客戶的貸款利率的,都有明文規定,也不會因為去調高利率而違反規定,貸款執行利率是以放款當日國家利率為准在規定內執行上浮或下浮。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條 定義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合同形式及主要條款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合同的擔保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借款人提供其真實情況的義務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 利息的預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 貸款違約責任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 貸款人的檢查、監督權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使用的限制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條 利率
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 利息的支付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的返還期限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提前償還借款的利息計算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 借款展期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利率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7)貸款合同有利率約定嗎擴展閱讀:
案例:
針對近日北京地區多家銀行相繼上調首套房貸款利率,調整後首套房貸利率較基準利率上浮5%-10%成為主流。
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19日傍晚表示,房貸利率調整是銀行在北京市嚴格實施房地產市場調控、市場利率整體上揚的背景下,根據市場資金水平變化、自身資產負債管理需要所採取的自主行為,符合政策要求和導向,對此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積極支持。
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表示,2017年3月以來,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並取得了初步成效,銀行作為房地產信貸政策的執行主體,主動配合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通過提高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抑制需求過度增長,有利於進一步鞏固北京市房地產調控所取得的成效。
從本次房貸利率調整時間和調整幅度看,是各家銀行根據資金成本變化、同業競爭情況、自身市場規模、經營策略和資產負債管理需要進行的自主調整,部分銀行通過提高房貸利率壓縮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模,加大對實體經濟信貸支持力度。
⑻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何處理
趙紅燕律師解答:您好,非常樂意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利息條款或約定是民間借貸合同的重要內容,但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質,因合同當事人之間本身具有的特定關系,利息條款的約定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如有的約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約定利息,有的約定還不明確等等情況經常出現。因此《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質,當事人對支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無須經過合同法第61條規定的補缺程序,直接確定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時,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目前,國家規定民間借貸款利率最多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高利貸的利率不受國家保護。
可以約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會支持。《合同法》第211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予以確定,即「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⑼ 借款合同為何沒寫利率多少
在民間借貸中,由於借款人大多是熟人,所以一般欠款合同不會寫利息。但是在還款的時候,有的借款人要求欠款人支付借款利息,這時候應該怎麼處理呢?今天,律師365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一、原則上,欠款人不需要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約定期限內或無約定期限時,借款權利人催告並主張利息前,借款不支付利息。
二、逾期還款的,欠款人應支付逾期利息
民間借貸中未約定利息,也不是無論什麼情況下都不能主張利息的。如果借款人超過借條中約定的還款期限仍然未償還借款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即逾期利息。
逾期仍然沒有償還借款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對還款期限有約定的,而借款人沒有按期還款;二是雙方當時雖未約定還款期限,但出借人催告了(即要求借款人還錢),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所以,出現這兩種情形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按照上述規定,定期無息貸款逾期還款出借人沒有主張利息,或不定期無息借貸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則應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所以,欠款合同沒寫利息的,視為沒約定利息,欠款人不應支付利息。但是如果欠款逾期還款的,需要支付逾期利息,參照銀行同期利率。
⑽ 借款合同怎麼約定利息
一、借款合同怎麼約定利息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合同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法律是並沒有進行太多干涉的。而在約定借款合同利息的時候,也是完全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約定或不約定借款合同的利息,但要是約定利息的話,那麼最高的利率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二、借款合同利息怎麼確定
民間借貸的利息和利率的確定有無原則。民間借貸合同為有償合同的,其利息和利率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當事人對利息和利率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辦理。
2、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利率的,其約定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貸款利率,但是不得高於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根據司法解釋,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民間借貸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計算復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出,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4、民間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約定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