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詐騙銀行貸款怎麼判刑會坐牢嗎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1)農村人貸款詐騙擴展閱讀
案例:
緩刑期內,男子王景科又以經營的磚廠資金不足為由,騙取銀行貸款和集資詐騙100餘人錢款。5月4日,慶陽中院終審以王景科犯貸款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萬元;與原判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3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寧縣法院一審認定,生於1958年的王景科系陝西省乾縣人。2005年6月,王景科到寧縣春榮鄉開始經營磚廠。
至2008年2月3日,王景科以磚廠資金不足為由,編造白某某等41個虛假的村民信息,並私自刻章,經寧縣春榮鄉農村合作銀行(原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員趙某某(另案處理)審批,先後在該銀行貸款58筆,計729400元。
同時,王景科在寧縣春榮鄉古城村高某某、白某某等人名下貸款8筆,計76000元,以上款項共計805400元。貸款到期後,經合作銀行多次催收後王景科分文未歸還。
2007年6月至2013年9月,王景科在明知其經營的磚廠虧損嚴重,自己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以擴建磚廠資金短缺或者其他原因為借口,採取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的方法,先後向磚廠周圍群眾45人集資3012100元。
除給李某、張某某等人的款項外,其餘2154331元均用於個人事項支出或者無法說明資金去向。另查明,王景科於2011年9月2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寧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2014年4月12日,其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西安鐵路公安處抓獲。
2014年11月26日一審法院認為,王景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虛假信息騙取銀行貸款80540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同時其明知其經營的磚廠虧損嚴重,自己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仍以擴建磚廠資金短缺等為由採取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向45名被害人集資,數額特別巨大。
另外,由於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還有犯罪事實,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並罰。宣判後,王景科不服提出上訴。
慶陽中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Ⅱ 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主要是指那些謊稱有國外投資,以此騙取銀行的貸款或者擔保;或者謊稱具有大型投資項目需要貸款,騙取銀行信任後取得貸款金額。
例如,某公司稱其有100億美元的資金須存入銀行,前提是接受該款項的銀行要首先交納一定的手續費或向指定的個人或者單位發放一定貸款。其行為的目的在於詐騙銀行的手續費或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利用假經濟合同詐騙貸款,這種行為方式表現為行為人為了騙得銀行貸款而偽造一個根本不存在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2)利用變造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主要是指行為人通過對某一經濟合同進行塗改、粘貼、修剪等方法來改變合同原有內容,已達到增加貸款額度騙取銀行貸款的目的;
(3)利用他人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主要是指行為人首先通過騙取或者盜竊等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的經濟合同,然後再利用該合同詐騙銀行貸款。
(4)使用無效的經濟合同,或者已被撤銷、解除、變更的經濟合同,或者已經履行完畢而無效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無效的經濟合同,已被撤銷、解除、變更的經濟合同,履行完畢而無效的經濟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利用這類合同獲取的貸款仍然屬於詐騙性質。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所謂證明文件,是指貸款人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提供的能夠證明其身份和資信能力及相關情況的書面材料。所謂虛假的證明文件,是指上述能夠證明其身份和資信能力的有關材料虛假、不真實。
Ⅲ 有人在農村信用社詐騙貸款怎麼舉報
在網上跟貼,會有人管的
Ⅳ 貸款詐騙罪6000元給立案嗎
貸款詐騙6000元,屬於數額較大,涉嫌詐騙罪,應當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Ⅳ 貸款詐騙罪案例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Ⅵ 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准
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6)農村人貸款詐騙擴展閱讀:
一、貸款詐騙罪的表現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
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
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
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
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詐騙罪的認定。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計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 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2、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
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3、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准和犯罪數額的計算。
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
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 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於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
或者用於行賄、 贈予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Ⅶ 我在農村信用社貸款10萬元,現在被人騙了,我沒有能力還錢,我現在跑到外地快9個月了,我是找人擔保貸款的
我也借了農信社5萬,但是到手只有35000元。而被銀行工作人員信貸部的經理和中介人拿走了15000元
Ⅷ 什麼是貸款詐騙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四)客觀方面
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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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我們村好多人給那個人貸款,可幾年了,他一份都沒還,他屬於詐騙嗎
如何辨別借款人是借貸行為還是惡意詐騙?要看具體情形,不能一概而論。
1、民間借貸糾紛
是指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屬於民事法律關系由民法調整;
2、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其行為其模式一般為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而自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失。
3、區分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怎麼判斷呢?
(1)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
正常的民事借款,一般會將款項用於正當用途,並且會在借款時主動說明;而詐騙,主要將借款用於非法目的,如販毒、非法經營、賭博、個人揮霍以及投機行為等。
(2)借款時是否實施了詐騙手段
詐騙,就是騙,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民事借款糾紛,在借款前後雖然採取了一定的欺騙手段如誇大自己的誠信度、歸還能力等,但這種欺騙行為對借款的最終歸還不具有實質的影響或者說這種欺騙行為與事後發生的不能歸還的結果之間不具有詐騙罪的手段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屬於借款後的誠信瑕痴行為
(3)有無還款能力
如果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也沒有任何財產和正當的職業。卻以欺騙手段大量找人借款,即使借款時均出具有借條,仍可以判斷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仍然是詐騙。
(4)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
民事糾紛,只能是由客觀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經營虧損等。而詐騙的不能歸還,有二種情形:一是能夠返還而拒不返還,如攜款逃離,對出借人避而不見等;二是因為揮霍浪費、違法犯罪活動,如賭博非法經營販賣毒品等。
(5)有無還款的實際行為
包括為還款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和努力!如果只借不還就是詐騙,民事糾紛,即使因為客觀原因導致不能返還也會積極主動的採取各種補救措施以達到歸還借款的目的。而詐騙是躲、跑,繼續騙。
(6)在不能歸還借款後的態度
消極的不負責任的態度或者借機逃匿或者雖然沒有逃匿,但始終擺出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的無賴相,這種賴賬的態度完全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