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什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注意:小額貸款是指不超過5萬元的貸款。
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並完善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2號)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❷ 農村小額貸款有什麼優惠政策啊,都需要什麼證件
記得是三戶聯保吧好像...就不需要抵押品了,
問題是要找的到農村裡面願意幫你擔保的人一起辦理.
其實不太簡單的
,
現在大部份都不願當保人.
❸ 金融機構對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徵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文件規定:「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
三、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文件規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執行。」
❹ 小額貸款稅收優惠政策中對於農戶和貸款金額分別有何要求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第四條的規定,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因此,享受小額貸款優惠政策時農戶及小額貸款金額應符合上述文件規定。
❺ 農村小額貸款單位營業稅有何稅收優惠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徵。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徵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❻ 小額信貸的稅收政策
減緩貧困,實現小康是中國政府的重點工作之一。在這一總體戰略中,小額信貸是一種保證信貸資金到貧困戶、廣大農民和微小企業手中的有效工具。
中國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迅速,企業總量已超過6000萬家,約佔全國企業總數的99%。目前,中國中小企業工業總產值、實際利稅和出口總額分別佔全國總量的60%、40%和60%,提供就業崗位佔全國城鎮就業總數的75%。從農村轉移勞動力的70%以上也在這些企業就業。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日益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小企業的大多數是微型和小型企業,實踐證明,大力發展微小企業,有利於繁榮城鄉經濟、擴大社會就業、改善人民生活,對於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和諧社會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然而,微小企業發展仍面臨嚴重困難,其中最大困難之一是融資難,原因主要是微小企業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經營和財務報表不規范、企業治理機制不完善以及信息不透明等等。金融機構由於單筆貸款規模小、經營和徵信成本高、風險大,所以不願意向中小、微小企業放貸。改進對微小企業的融資服務,加快面向它們的融資產品和服務創新,實行利率市場化,是銀行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任務。目前已有多種跡象顯示,一場小額信貸和中小企業融資的變革即將在中國展開。
1.類型。當前中國小額信貸項目,根據項目的宗旨和目標、資金來源和組織機構可分為三大類型:第一類,主要是以探索我國小額信貸服務和小額信貸扶貧的可行性、操作模式及政策建議為宗旨,以國際機構捐助或軟貸款為資金來源,以民間或半官半民組織形式為運作機構的小額信貸試驗項目。第二類,主要是藉助小額信貸服務這一金融工具,以實現2000年扶貧攻堅和新世紀扶貧任務為宗旨,以國家財政資金和扶貧貼息貸款為資金來源,以政府機構和金融機構(農業銀行)為運作機構的政策性小額貸款扶貧項目。第三類,農村信用社根據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信貸扶持「三農」(農業、農村、農民)的要求,以農信社存款和央行再貸款為資金來源,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開展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農信社的個人私營企業貸款和農戶貸款大體也可視為微小企業貸款。
2.發展階段。 從90年代初開始,在部分貧困地區先後開展的小規模的小額信貸試驗,主要著眼於嘗試解決我國信貸資金扶貧工作中的一些突出問題。在這些實驗項目中,開展時間較早、規模較大、規范較好的項目主要有中國社會科學院「扶貧社」(英文簡稱為FPC)項目、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的四川和雲南項目、世界銀行的四川閬中和陝西安康項目、陝西商洛地區政府「扶貧社」項目等。據統計,到1996年底這類小額貸款試點項目資金規模達9000萬元,上述這些小額貸款扶貧試點項目運作的成效,引起相關部門和社會的關注。例如,始於1993~1994年初的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扶貧社」項目,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項目當初所設定的政策目標和所要探索的解決「貧困農戶獲貸難、國家貸款還款難和提供貸款服務機構生存難」的途徑。
根據我國政府扶貧政策和扶持「三農」政策的變化和要求,到目前為止,我國小額信貸的發展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試點的初期階段(1994年初~1996年10月),主要是通過以上述第一大類型項目來開展活動的。這一階段的明顯特徵是,在資金來源方面,主要依靠國際捐助和軟貸款,基本上沒有政府資金的介入;重點探索的是孟加拉「鄉村銀行」(Grameen Bank)式小額信貸項目在中國的可行性;以半官方或民間機構進行運作,並注重項目運作的規范化。第二,項目的擴展階段(1996年10月~2000年),上述兩大類型的項目並行發展。這一階段的明顯特徵是,政府從資金、人力和組織方面積極推動,並藉助小額信貸這一金融工具來實現扶貧攻堅的目標。與此同時,人們在實施第一大類型的項目時也更注意與國際規范的接軌。第三,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全面介入和各類項目可能進入制度化建設階段(2000年至今)。作為正規金融機構的農村信用社,在央行推動下,全面試行並推廣小額信貸活動。這一階段的明顯特徵是農信社作為農村正規金融機構逐步介入和快速擴展小額信貸試驗,並以可能成為主力軍的身份出現在小額信貸舞台。同時,上述前兩大類型的項目有了很大分化,良莠不齊。此外,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對小額信貸表現出比以往更大的關注,並正在研究政策制定方面的問題。
另外,大約從第二階段開始,在某些地區,針對下崗失業低收入群體的城市小額信貸試驗也開始起步,但目前仍屬初期發展階段,規模有限。
❼ 農村信用社對農戶提供小額貸款有哪些稅收優惠
問:農村信用社對農戶提供的小額貸款有哪些稅收優惠?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1)號文件規定:「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第三條規定的『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15年12月31日。」
❽ 小額貸款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小額貸款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根據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❾ 小額貸款公司在稅收上有哪些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7〕48號文,小額貸款公司享有以下稅收優惠:
(一)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具體實施條件、時間及適用范圍請參考財稅〔2017〕48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