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間借貸利息,如何約定才有效
民間借貸利息,如果沒有約定,則無需支付,如果約定不明,如果是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則無效,如果是其他借貸,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會根據情況確定一個利率。
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年利率在24%-36%之間的,擁有債權保持力但無執行力。債務人已經支付的,不屬於不當得利,債務人不支付的, 債權人請求支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借款合同怎麼約定利息
一、借款合同怎麼約定利息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合同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法律是並沒有進行太多干涉的。而在約定借款合同利息的時候,也是完全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約定或不約定借款合同的利息,但要是約定利息的話,那麼最高的利率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二、借款合同利息怎麼確定
民間借貸的利息和利率的確定有無原則。民間借貸合同為有償合同的,其利息和利率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當事人對利息和利率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辦理。
2、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利率的,其約定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貸款利率,但是不得高於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根據司法解釋,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民間借貸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計算復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出,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4、民間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約定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
3. 借款利息該怎麼約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分具體情況:
1、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約定了利息利率的情況:
在計算利息時即按雙方約定寫明的利率計息,約定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法律對上限進行了限制,超過限制以上的部分無效。上限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另外,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如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2、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致無法確定的情況:
對此,我國法律規定在部分規定上是有沖突的,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條上或借款合同上沒有寫要支付利息,那麼出借方在還款期限內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因此,在實際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權,法官說了算,判決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3、明確約定的無息借款的情況:
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應當准許,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4. 購房貸款合同中利率的約定
貸款合同都是銀行的制式合同,上面有詳細的約定。簡單給你講一下合同關於利率的約定是這樣的:
1、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20%
2、遇利率調整,從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調整利率,調整的是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上浮幅度不予調整
根據你的問題補充,我補充回答你一下:
1、上浮20%的幅度並不是很大,高利貸要更高的,國家控制家庭二套房的政策是1.1倍利率,這個1.1倍說的是最少1.1倍
2、上浮幅度是由銀行自己來定的,這個沒辦法的
3、房貸現在屬於銀行不熱心的房貸項目,能辦下來已經不錯了
4、你可以預期明年的上浮比例下調,這個預期現在有的地方比較明顯了,那時因為房價調控因素形成的,房價趨於合理,利率趨於下降。
5、在銀行與老百姓之間,話語權是不對等的,咱老百姓是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