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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網路貸款p2p糾紛審理

發布時間:2021-08-09 02:35:21

⑴ 我國p2p網路借貸糾紛怎麼解決

現在P2P網路借貸糾紛處理起來真的是比較麻煩的,法律法規也不健全,P2P網路借貸的糾紛也就是這幾年隨著互聯網理財的火熱才出現的,出現糾紛了最好是咨詢專業的律師。

⑵ 網路貸款的法律規定

(一)P2P網貸平台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三)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2)上海網路貸款p2p糾紛審理擴展閱讀:

一、網貸違法的行為: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解讀:防止非法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解讀:網路借貸要遵守個體和個體之間借貸的要求。所有資金全部託管到銀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3、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解讀:保本保息,只有銀行才能做到。如果網貸平台這樣宣稱,就是誤導誇大。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解讀:不能落地,要遵守網路這個性質,不能越界。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貸款是銀行的業務。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解讀:項目募集期不能結束,無法有效的監管。

7、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解讀:這是銀行代理業務,還是不能越界。

8、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解讀:這是資產管理業務,不能越界。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解讀:互聯網金融不能入侵實體金融。在系統上做到風險隔離。

10、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

解讀:做中介,要誠實。

11、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解讀:要保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虛擬經濟中。

12、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解讀:股權眾籌是又一個互聯網金融領域,不能越界。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二、網上貸款注意事項:

任何事情都是一把雙刃劍,網上貸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總會有些不法分子會鑽空子,謀取私利。因此進行網上貸款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選擇知名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知名銀行有保障,信譽度比較高。

2、不要被「無息」所迷惑。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同樣沒有付出的貸款是有風險的。

3、要看清合同的各項條款。簽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條各項,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認。

⑶ P2P網路借貸訴訟中應該怎樣舉證

您好!(1)對債權人能證明給付事實但不能提供借款協議,雙方借貸關系存在爭議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關系進一步提供證據;
(2)對債權人能提供借款協議但無法證明給付事實的,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協議已實際履行的債權人;
(3)對債權人能證明給付事實,也能提供借款協議,但債務人對借款協議或簽名的真偽提出異議的,將申請鑒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協議虛假的債務人;
(4)對借款屬於債務人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不明的,將借款用於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或經營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⑷ 網路貸款、借款(P2P)借貸雙方出現爭議,是否有相關法律或者規定辦法約束和解釋

你的問題爭論焦點是,借款協議是否為本人簽署(非線下紙質文件水筆簽署)。我沒有辦過p2p網貸業務,但我覺得,通過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外加視頻和銀行卡(銀行卡是實名的,並且還有密碼)驗證,證明為本人簽署應該屬於證據充分。

⑸ P2P網路貸款由誰來監管.客戶的自身合法權益又該怎樣得到保障啊 請教下我應該去哪可以快速的投訴解決

現在P2P平台是一個漏洞,沒有規定專門的管理機構去監管。你可以嘗試工商部門或銀監會對P2P平台公司進行投訴。

⑹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 明確p2p網路借貸案法院如何審

最高法院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1、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⑺ 最高法明確P2P網路借貸案法院如何審理

最高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P2P網路借貸案法院如何審理。
比如說,當前涉及p2p網路借貸平台的法律規范缺失的情況下,司法解釋分別對於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個法律關系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
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⑻ 上海一公司涉P2P網貸非法吸儲 41人獲刑是怎麼回事

「我們拉來的客戶越多,獎金和提成就越高。」百銀公司新天營業部的經理潘某到案後說道。2013年9月,經朋友介紹,潘某跳槽到百銀集團。據潘某說,自己拉的人,有印象的一共6人,共計256萬。此外,8%至15%的高額回報讓潘某自己也心動不已,便讓丈夫投資了124萬,坐收利息。和潘某一樣在親友身邊拉單的還有陳某。陳某在成為百銀的業務員後,為了提高業務能力,說服自己的公公投資5萬,自己的女兒投資了2萬。然而,在本金還未收回之際,這些錢已「杳無音信」。


據調查,包括董某在內,公司共有1名內務經理、1名城市經理、7名團隊經理和30餘名涉案數額較大的業務員,涉及金額近7億元。截至今年2月,楊浦區檢察院已分四批次起訴,已有41人獲法院判決,最終刑罰從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至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至30萬元不等。其餘涉案事實及人員仍在審查中,其中「熱貸網」線上平台相關負責人已進入審查逮捕程序,公司控制人之一繆某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已移送市檢二分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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