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行公務員無抵押貸款
農行公務員無抵押貸款要滿足貸款的條件並准備相應資料。
無抵押貸款需要提供的資料如下:
(1)提供個人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證,居住證,戶口本,結婚證等信息;
(2)提供穩定的住址,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繳納單,物業管理等相關資料;
(3)提供穩定的收入來源,銀行流水單,勞動合同等。
無抵押貸款流程
1、借款人提交書面貸款申請資料,其所提交的申請資料包括身份證和戶口簿、個人收入證明等銀行需要的相關申請資料。
2、銀行對所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和調查。
3、銀行審核和調查通過後,借貸雙方簽訂貸款合同。
4、銀行放貸,申請人使用貸款。
5、借款人按合同規定按期還款。
6、結算貸款。
『貳』 公職人員借銀行貸款有抵押而不執行,公職人員有責任嗎
公職人員借銀行貸款有抵押而不執行,公職人員沒有責任,執行是法院和銀行的事情,銀行認為公職人員有能力還貸,不必執行,或者法院認為不必執行都是可以的,公職人員拒絕法院執行才有責任。
『叄』 公職人員在農商銀行小額貸款需要那些條件
公職人員在農商銀行小額貸款需要的貸款條件一般是比較寬松,可能你的工資在4K以上就能辦理一個10-20萬左右的貸款了,這個具體你可以通過三九金服了解或者是在線咨詢。
『肆』 我是公務員,如何在農業銀行貸款
你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也可以直接抵押貸款。咨詢銀行。
『伍』 公職人員可以作為農戶貸款嗎
我覺得是不可以的,公職人員是國家正規的體系內的工作人員,你們和農戶的身份並不一樣,農戶主要是針對農村戶口的人來說,而公職人員是不可能農村戶口的。農戶貸款就是各金融機構專門方便於農民群眾開設的貸款項目,只針對農民群眾,如果你是公職人員,肯定無法申請。
『陸』 公職人員貸款為何容易
為此,湖北省政府負責人稱:務必限期清收公職人員拖欠貸款;凡逾期未還清者,由組織、人事部門依法處理,停職、停薪、停崗,直至還清貸款本息為止。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公職人員欠款也必須還。但這里筆者想問的是:公職人員為什麼貸款這么容易?容易貸為什麼還貸這么難?
為何如此呢?筆者以為應從兩個方面分析:
第一、農村信用社的服務問題。農村信用社看似服務農民的,其實非也。農民貧窮,正需要農村信用社貸款扶持,然而農民無權無勢,與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拉不上關系,他們怕放出去的貸款成了禿尾巴鷹收不回來,所以他們放貸款不是看你是不是需要幫助扶持,而是看你現在有沒有還貸能力,你現在沒有還貸能力,即使再需要貸款,也不貸給你。
第二、農村信用社的媚權和公職人員的用權問題。農村信用社的錢只有貸出去才能「生」錢,別看不貸給農民,但能貸給「權」。農村信用社不媚窮但媚權,公職人員拖欠貸款本息6.12億元就是證據。公職人員本來不是農村信用社扶持的對象,但是農村信用社有媚權意識,公職人員用公權打動了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也就扶持了公職人員。
農村信用社的錢可以說是用來幫貧的,現在卻幫了「權」,那錢就沒有用到正經處,也就失去了幫的意義。
農村信用社作為商業金融機構,理應遵循錢錢交易的規則,現在卻變成了錢權交易。按照現代反腐理論,當「權」用於交易,那麼其中就可能出現腐敗現象。湖北省政府督促公職人員盡快還貸,是在維護公職人員的形象,是在幫助農村信用社盡義務。筆者以為政府應該查一查這種錢權交易的背後是否有腐敗行為,才是職責所在。
[稿源:紅網]
[作者:張魁興][編輯:徐志頻]
『柒』 農行公職人員涉及民間借貸會開除公職嗎
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會被開除。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里有明確說明: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二百零四條規定,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7)海南公職人員農行貸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
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