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原公積金貸款利率是否改變
不會改變的
⑵ 房貸合同要改了!剛剛,央行宣布貸款利率大調整
舉個例子可以看得更清晰:
目前,大多數存量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重定價周期為1年且重定價日為每年1月1日。
以此為例,若某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原合同期限20年,剩餘期限為8年,原合同約定的利率為5年期以上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現執行利率為4.9%×(1+10%)=5.39%。2019年12月發布的5年期以上LPR為4.8%。
如果借貸雙方確定在2020年3月30日轉換定價基準,且重定價周期仍為1年,重定價日仍為每年1月1日,那麼加點幅度應為0.59個百分點(5.39%-4.8%=0.59%)。
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執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在此後的第一個重定價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約定的重定價規則,執行的利率將調整為2020年12月發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後每年以此類推。
此次央行也對其他存量貸款定價基準的轉換進行了明確。除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其他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包括但不限於企業貸款、個人消費貸款等,可由借貸雙方按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具體轉換條款,包括參考LPR的期限品種、加點數值、重定價周期、重定價日等,或轉為固定利率。
另外,如存量浮動利率貸款轉換為固定利率,轉換後的利率水平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其中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換後利率水平應等於原合同最近的執行利率水平。
⑶ 因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解除的貸款合同,貸款利息誰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第二十五條規定:「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並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並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⑷ 發現實際利率超36%了可以要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或者認定合同無效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嗎
有司法解釋。借款合同除非款己還清了,不然不存在提前解除,只存在部分條款無效的問題。第二,按目前法條,利息如果已經支付年百分之36的,法律不要求出借人返還。己支付超過百分之36的,多的應抵扣未還款或返還。如果沒有支付過利息的,則法律最多支持百分之24的利息,不管合同條款約定再多,也只百分之24
⑸ 解除房貸合同利息還能要求繼續計算至償還日止嗎
依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是借款人的基本義務,逾期還款應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違約責任,依合同法規定,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按照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放款人可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債務人違約的,債權因其違約而造成的損失主要是依銀行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及因追討而支出的費用。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約定的借款利息比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稍高,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債務人亦可預見,依據民法可期待利益原則,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彰顯社會公平正義,如果借款單上的利息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規定,在債權人主張的情況下,應予以支持,利息計算起止日應是逾期行為發生之日即借款到期後的次日開始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⑹ 貸款利率達百分之40能否要求終止合同
那要看合同是怎麼約定如果違犯合同規定可以要求終止合同。
⑺ 請問下有沒有懂法的朋友,借款利息跟規定利息不一致還完本金和國家規定利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嗎
可以只還年利率不超過24%的利息。
⑻ 合同解除後貸款利息是不是還應該按約支付
合同解除以後,貸款利息就不需要按約支付
⑼ 銀行有權單方面修改貸款合同利率嗎
無效,雙方達成一致後,借款人單方面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即視作合同有效,只要收益能夠覆蓋風險,沒有大的問題,銀行就要放款,你可以去監管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