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記得國家有一個紅頭文件說支持農村貸款建房。這個現在能貸嗎
這個問題是2010年中央一號文件的一個亮點,首次提出要在3年內消除基礎金融服務空白鄉鎮。落實和完善涉農貸款稅收優惠、定向費用補貼、增量獎勵等政策;進一步完善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政策。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民建房、購買汽車和家電等提供消費信貸,加大對興辦農家店的信貸投放。有關專家在解讀該一號文件時指出:「讓農民享受到金融服務,尤其是大件的建房、汽車與家電服務,是一項極大的利民工程。農民建房可貸款是一項大的政策突破,這個政策如阿基米德支點,可以此撬起過去屢撬不起的農村消費市場。因為農民一生中90%的投資都用在住房建設上了,祖祖輩輩建房基本上都得靠積攢。如果農民可以通過貸款來解決建房問題,就可以有閑錢來消費了。城市居民早就享受到抵押貸款的好處了,每年還貸一部分,這樣就不用傾全力幾乎類似不吃不喝來建房了。農民由於受制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房屋不能進行抵押,所以建房靠貸款一直沒有支撐。不過各地已進行了不少試點,突破了政策規定。畢竟對許多地方來講,這是一個雙贏的問題,農民解決了建房難的問題,金融機構也可以有業務了。」
其實,江西省農村信用社早在2006年就試點農民建房貸款,2007年10月28日,《石陶網》報道稱:「經過一年的成功試點,江西省即將在農村全面推廣農民住房貸款。這是記者4日從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獲悉的。據悉,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推出此金融產品開全國之先河。去年5月,江西省農村信用聯社贛州辦事處對該市農民貸款購房建房需求展開調查。與城鎮居民住房按揭貸款不同,農民住房貸款是信用貸款。省聯社負責人介紹,農民住房貸款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才可發放:農民購房建房是符合土地運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農民普通住房,包括新農村建立規劃區內的商品房、農民公寓、普通農宅;申請貸款的農戶沒有不良信用記錄,並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貸款額一般不超過購房建房總額的50%。據悉,此項工作將在6月中旬啟動。」
至於現在能不能貸,這要根據各地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信用社落實中央政策的條件而且是定,成都市推行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對農村房屋、宅基地、承包地進行了確權,為農村抵押貸款創造了條件,因此在成都和一些試點過該辦法的地區是可以貸款的,我們也相信中央的這項惠民政策,在不僅的將來全國各也都將實施。
2. 江西省古縣渡鎮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嗎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五,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給承包方。發包方不得為承包方保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 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可能帶來什麼問題
試著探討一下,說的不一定對4個問題總結起來分別可從權能層面、法律層面、權證層面和技術層面來展開探討,下面依次:
1、權能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起源於1978年安徽鳳陽小崗村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創造」,解決了中國的吃飯問題,當時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輪延包,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轉及抵押應不得超過該年限)。從權能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用益物權,不具備權屬性,從四項基本權能來看,應該是使用和,並沒有權,因為權歸集體。正因為沒有權,所以也沒有處置權。因其權為集體產權、且為用益物權的獨特性質,從狹義來說,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體的經營權為抵押物的融資方式。但是從廣義來說,還有水域灘塗養殖權、水利設施使用權等與其有一點類似,然而卻又不同。
2、法律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從法理上來說是站不住腳的。《物權法》、《擔保法》、《土地承包法》對耕地、自留地、集體機動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條款。明確的是《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這等於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無效抵押物。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貸款的路徹底封死了。但是: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銀發〔2008〕295號)提出:(二)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擴大有效擔保品范圍。鼓勵金融機構根據試點地區農業發展情況和農村經濟特點,依照相關法律,進一步擴大農戶和農村企業申請貸款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積極規范和完善涉農擔保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農貸款擔保財產的評估、管理、處置機制。按照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的原則,探索發展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抵押貸款,規范發展應收賬款、股權、倉單、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原則上,凡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財產權益歸屬清晰、風險能夠有效控制、可用於貸款擔保的各類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試點用於貸款擔保。積極推進和完善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各類信貸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加大對農村的融資擔保服務。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92號)提出:穩步推進農村融資性擔保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有效完善農村信貸風險分擔機制,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大力開發符合農村實際特點的「信貸+保險」金融服務新產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對農業開發和農田水利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開辦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中國銀監會廳關於做好2013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51號)提出:探索擴大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等借款人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創新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等權利以及農用生產設備、機械、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財產抵(質)押貸款品種。支持在法律關系明確地區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農房等抵(質)押貸款業務。此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2014年一號文件也明確「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國務院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現階段通過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包括承包到戶的和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等,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具有明顯的資產使用權租賃市場的特徵。2015年一號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貸款試點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處於一種法律有障礙和政策鼓勵的兩難之中。為什麼會鼓勵,我想是部分地區城鎮化進程導致農民數量減少導致土地拋荒,而細碎的家庭分散經營雖然曾在特定歷史時期做出過的貢獻,但是當下已然不適合現代農業發展要求。集約土地規模化經營和發展現代農業,這就需要資金支持即農村金融支撐,而從事農村經營的主體缺少融資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擔保物匱乏)的困境所致。為了解決法律障礙和政策鼓勵、現實需求三者間的困境,各方可謂絞盡腦汁:以上出現了幾種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經營權「二是銀監會提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是三中全會起草組提出的「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四是一號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五是國辦(中農辦)不久前
獨辟蹊徑
提出的「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從權能上說,以上說的其實是一個東西,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除了銀監會比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規避與現有法律沖突的考慮。這個事情的發展大致就是這樣的,但是又有了新的發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廳、國務院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正式明確提出
農村土地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前面說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一項用益物權,但是由於土地流轉的現實,在實質上,對這項權利又進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權,流入方只有經營權。這個問題說到這里已經基本說清楚了。
3、權證問題。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里要明確一個重要問題,即抵押的到底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流轉後「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即「三權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權還是經營權?前面已經說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沒改之前(改法後,後面說法就不成立了),現階段,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抵押是違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轉後的經營權。問題中所提出的「用於抵押的權證」,和「《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 5 年內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嚴格來說,並不是同一個證。花開兩朵各表一枝,先說這個《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的5年完成的這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個證其實一直都有,網上隨便找個圖。日期是1998年,二輪延包的年份,這個證作為農戶承包土地的權屬證明,在全國大多數地方基本都確權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輪延包又沒有結束,那麼現在為什麼又要頒這個證呢?新頒的證和老證有什麼區別呢?這些問題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們可以找一個角度來管窺蠡測一下在《2009年國土資源公報》中,國土資源部曾解釋稱,「(2009年)耕地、建設用地等數據,待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全面完成後另行發布」。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啟動於2007年,歷時三年,2009年底基本結束。但是,調查結果遲遲未公布。2012年12月,國土資源部曾發布通報稱,2011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18.2476億畝,全國耕地凈減勢頭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來,全國耕地保有量連續三年保持在18.24億畝以上。但是,該數據並未體現在《2011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中。《2013中國國土資源公報》顯示,2012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20.27億畝,2009年以來連續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億畝;而近年來,中國政府一直強調18億畝耕地紅線不能突破。(國土部:中國現有耕地超過20億畝來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來源於
財新網)。簡而言之就是家當沒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億畝耕地紅線,國土部一普查,發現不但沒減少,還「憑空」多了2億畝出來。18億畝我推斷就是根據上面紅本本的登記數據統計出來的,多出2億畝並不奇怪,仔細看紅本本上的內容就可以發現,一是測量技術先進了,國土部是拿衛星測的,原來農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沒算,誤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時候,地有好壞,好地一畝算一畝,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幹了,私下說好一畝半算一畝,兩畝算一畝;三是農業稅2006年才取消,沒取消之前是土地稅,實際佔有多,而少登記是可以少交稅的,以上種種,導致出入。回過頭我們來看看這個老證,四至不清(四至處為空白,且並未附四至圖),面積不準(長寬處為空白,面積數據度以現在的要求標准來看很可能是不夠的),過於簡陋。檯面上來說,這對於「不可逆城鎮化」調整土地涉及的問題、糧食保護耕地紅線問題、保護農民權益問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土地流轉等工作開展不利。檯面下來說,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資本流轉成本、農戶流租金收入等等,這些可都是真金白銀的問題啊,此外承包地幾十年歷史積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這個是馬蜂窩就不捅了。如果因為四至和面積都搞不清楚,進而產生爭議,總得拿個證明的東西出來吧,這時候這個本子就不夠用了。現階段的確權頒證,是的證,的具體標准我沒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圖,每塊地還有的編號。目前很多試點都已經開始搞,但是有難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確權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國土部門的技術手段來測,但是一畝要四五十元(國家只配套10元一畝地),還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費等等,隨便搞下就是千萬上億的成本,錢從哪來?二是農戶意願,有的實際佔有比老證上佔有面積大,這一測,會如何變動,心裡在打鼓。三是基層也畏難,入戶調查、戶籍台賬等,而且農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燒餅吃力不討好。進程方面,2014年山東、四川、安徽3個省和其他省區市的27個縣進行了整體試點,不少地方還結合實際擴大了試點范圍。截至2014年底,全國1988個縣(市、區)開展了試點工作,涉及1.3萬個鄉鎮、19.5萬個村,試點覆蓋面積3.3億畝。2015年又新增江蘇、江西、湖北、湖南、甘肅、寧夏、吉林、貴州、河南等9個整省試點,據悉有些試點已經探索出一些價格量又足的辦法來,既符合部里的規程標准,又能控製成本。所以考慮到事情的難度5年完成並不誇張。第二個證就是用於抵押的證,即使用權證,主要是農地流轉後,給流入方發一個證,證明他的使用權利,當然,如果沒流轉的也可能給農戶再發一個使用權證,這個證目前全國沒幾個地方發,個別地方在搞試點探索發了這個證(封閉試點網上沒找到圖),一般是政府發,僅處於探索階段。
4、操作層面的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過程中可能遇到什麼問題?三個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層面,二是技術層面,三是風險層面。政策法律層面主要是法律法規限制,金融機構開展起來有顧慮,而且直接影響申請強制處理抵押物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術層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價,抵押物值多少錢?現階段農村資產資源缺乏專業評估機構和人員,還未建立農業評估的行業標准,抵押物價值認定困難,現在很多地方都評估了,但是價值認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評的太低,農戶貸不到幾個錢,評的太高,銀行不認。還有就是登記部門和銀行是脫節的,比方一塊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證,種了樹後又去辦了個林權證,挖了個坑辦了水域灘塗養殖證,同一塊地理論上可以用不同的權證在不同銀行反復抵押,這就跟房地產市場不健全的時候開發商一房多賣類似。而這個地是否已經抵押過,銀行現階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風險;風險層面說到底是的問題,一是缺乏抵押擔保機構,誰願意來擔保,誰來兜底?況且擔保公司不是慈善企業,是要收費的,也會變相增加融資成本,如果成本過高,這個融資就會失去意義。因此如何擔保這個是核心問題。二是農業保險覆蓋太低,加大了銀行風險;三是抵押物處置難,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開有效的市場,這個抵押物的流動性太差,執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銀行需要獨立承擔風險,缺乏風險分散機制。
4. 本人江西南昌的,在南昌農村有大概60畝地,現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下來了,有沒有那個銀行可以辦理抵
額。。。所有的銀行都可以貸款,只要你有抵押的東西,你有60畝地的土地承包憑證,就是個很好的抵押,銀行會很開心的貸款給你,畢竟銀行收利息的,具體的多少錢是要讓銀行估值之後才能知道的。
滿意請採納謝謝。
5.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最近國家下發了這種產權證明,我江西南昌的,我就想問下這種產權證明可以貸款,如
這個證貸款要看流轉土地面積了,農信社和郵儲一般都有相關貸款。
6. 江西省農村土地糾紛條例有哪些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辦法 第六章是關於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不知是否能幫上你?
第四十七條 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等調解解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寫明調解請求、調解事由和協議結果,分別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調解機構或者組織的印章。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期間,雙方當事人不得破壞糾紛土地的現狀和生產條件,不得損毀糾紛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對生產季節性強的種植業、養殖業等土地承包糾紛,可以裁定或者決定先行恢復生產。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具體程序和辦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發包方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
(二)違法收回或者調整承包地的;
(三)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或者不公示承包方案的;
(四)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五)違背農戶意願截留、扣繳或者抵扣土地流轉收益的;
(六)扣留或者擅自更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
(七)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干涉土地承包,擅自變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
(二)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三)不依法登記、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
(四)不依法處理有關土地承包的投訴、舉報的;
(五)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其他行為。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不依法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案件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十條 承包方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二項規定,在承包土地上進行挖砂、取土、建房、燒窯、開礦、建墳等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活動的,發包方有權制止,制止無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佔用耕地的,可以並處耕地開墾費用的2倍以下罰款;造成承包地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江西宜春農村土地農民建房審批惠農政策有哪些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對全省扶持糧食生產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以及減輕農民負擔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的通知》(機號〔2006〕154號)的要求,特製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抽查內容
(一)扶持糧食生產政策落實情況
1、種糧補貼面積核實程序是否到位。核實的補貼面積是否張榜;補貼面積是否與農民應補面積相符。
2、種糧補貼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補貼資金是否實行專戶管理,是否採取存摺方式給農民發放補貼,是否及時足額將補貼打入農民存摺。
3、農機具購置補貼能否及時、足額到位。各縣(市、區)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和國家規定的操作程序是否到位;購機對象確定是否堅持了「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並能否享受到省里規定的補貼資金;是否有亂收費現象;售後服務能否得到保證。
(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實情況
1、工作部署情況。《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業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全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落實到戶工作意見的通知》,有無專項部署;《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的落實情況如何;二輪延包後續完善工作是否圓滿完成,比如機動地預留是否符合規定、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得到保障。
2、法律政策宣傳情況。農村工作幹部培訓情況,培訓面是多少;編印和發放法律、政策資料情況;直接面向農民的專項宣講活動情況;轄區農民對政策法律了解情況。
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工作情況。是否按照2005年9月27日省政府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行了部署,開展了試點和摸底等發動工作;目前權證換發面情況、新換發證書填寫情況。
4、承包合同的簽訂情況。二輪延包以來共簽訂多少承包合同,合同的到戶率為多少,合同內容填寫是否規范、完整。
5、土地流轉情況。土地流轉中是否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有無鄉村組織包辦代替或截留流轉收益現象;集中連片流轉情況中,手續是否完備,有無強迫流轉現象。
6、土地承包糾紛調處情況。2005、2006年各發生赴市信訪量為多少、有什麼特點;信訪問題的結案率為多少,有哪些解決途徑、各佔多少;是否建有仲裁機構,是否開展了仲裁工作。
(三)減輕農民負擔政策落實情況
1、黨政領導的重視情況。是否真正建立了黨政領導負責制;近2年有否以政府的名義開專題會議布置過此項工作;是否以政府的名義下過專門的文件;領導是否調研過這方面內容。
2、法律政策宣傳情況。是否開展了培訓;是否編發了簡報。
3、涉農收費規范情況。涉農收費還有哪些,建房、義務教育、外出務工辦證等領域是否存在亂收費現象;是否存在公路集資現象;取消市、縣、鄉、村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費項目的政策是否落實;農民的生產性費用是如何繳納的。
4、「一事一議」的運作情況。2005年、2006年的籌資籌勞總量分別為多少,涉及多少村、組、涉及多少人,程序如何。
5、農民負擔監督卡的發放情況。最近兩年是否發放過農民負擔監督卡。
6、「四項制度」的落實情況。涉農收費公示情況,公費學校義務教育一費制執行情況,村級組織和中小學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執行情況,責任追究制執行情況。
7、2005、2006兩年村級轉移支付到位情況。
8、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情況。教師工資是否按時足額發放,中小學公用經費是否按省定標准落實到位,危房改造資金安排情況。
9、村級財務公開情況。是否做到了項目固定、地點固定、時間固定、表式統一,公開是否完整、及時、真實。
(四)農村困難群體生產生活安排情況
1、災民生活救濟情況。災民是否有飯吃、有衣穿,倒房戶是否有臨時住所;救災資金的管理、撥付、發放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做到了「公平、公開、公正」。
2、災區民房恢復重建情況。重建規劃制定情況,建房審批程序,是否實行了項目管理,建房進度如何。
3、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情況。五保供養資金落實到位情況,敬老院建設情況,五保對象的生活情況,是否實現了「應保盡保」。
4、農村低保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是否按規定落實了配套資金,實際到位情況;是否建立健全了專項資金運行機制,是否堅持了按時足額發放;農村低保管理是否堅持了三榜公布和縣級審批的管理運行機制,有關資料是否在縣(市、區)、鄉鎮、村建立了檔案。
5、農村醫療救助。是否按規定落實了配套資金;實際列支和使用情況。農村醫療救助的病種、報銷比例、最高限額和累計人數情況。農村醫療救助是否按規定進行申請和審批,有關資料是否建立了檔案。
二、抽查方式
全省共抽查7個設區市,每個設區市抽查2個縣(區),每個縣(區)抽查1個鄉(鎮),每個鄉(鎮)抽查2個村,每個村走訪10戶農戶。
具體抽查方式:第(一)方面、第(二)和第(三)方面以及第(四)方面內容分別查看鄉(鎮)財政所、經管站以及民政所的底冊、台帳等原始資料,然後進行隨機實地核實。
8. 江西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多少錢一畝
關於我國的農村土地流轉費用,根據地方地理位置差異、土地用途差異或者土地種植的物種差異,各地土地流轉的費用是沒有一個統一標準的,一般由地方或鄉集體根據實地行情,流轉雙方共同協商而定。
土地流轉、出租信息,你可以咨詢土流 網,及時更新最近的農村土地經營建設等各項相關政策發布,可以查詢到及時的土地政策和相關新聞資訊。如果你有閑置的土地,可以將信息發布到土流網上讓更多有土地需求的人看到,如果你對土地有需求,也可以通過地區搜索到自己理想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