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否抵押
案例:某鄉鎮企業以該企業廠房為抵押向當地農行貸款,後因企業效益不佳,無力償還貸款。經與該企業協商還款無效後,農行訴之法院,要求以抵押廠房折價清償債務。法院支持了農行的訴訟請求,並在法院判決生效後,經農行申請,執行了生效判決結果。現農行欲將該廠房轉讓,卻因該廠房所佔用的土地為集體所有土地未能順利實現。現就此案提出以下問題: 1、。 2、法院能否直接執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3、農行取得廠房後應依法辦理何種手續後方可轉讓該廠房。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按此條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鄉鎮企業廠房抵押後,廠房佔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也同時抵押,農行對該企業抵押廠房抵押權的實現實際上也導致了該廠房所佔用的土地的使用權的轉移,這就造成了由國有企業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局面。而《擔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由於國家實行徵收是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唯一途徑和法定程序,因而,未經國家徵收,該廠房所佔用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不因該廠房的轉讓而改變,農行所擁有的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判決生效後,一方拒絕履行,經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執行判決結果。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裁定予以處理。」因此,法院有權執行該判決結果,但在裁定執行之前應先徵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意見,取得一致意見後再執行。 至於農行取得廠房依法辦理何種手續後方可轉讓該廠房這一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還規定:法院裁定予以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根據這一規定,法院在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就應告知農行辦理土地徵收和出讓手續,而筆者也認為這條規定不失為目前解決這一問題的較好途徑,農行可在判決結果執行後辦理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和出讓手續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順利實現該廠房的轉讓。當然辦理徵收的前提是被徵收的集體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B.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嗎
不可以辦理的。我國現行法律明文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只限制於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灘等農村土地,經發包方同意,並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書的,才可以設立抵押,並沒有明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則明確規定,除買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是不允許抵押的。
拓展資料:
有關農村宅基地的相關資料介紹: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的這些。
參考鏈接:網路:農村宅基地
C.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否可以用於抵押貸款
哥們,用於抵押貸款的有效材料只能是《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能抵押貸款
D. 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貸款嗎
您好,我是注冊執業的土地估價師和房產評估師。關於您所咨詢的問題,目前在試點城市可以辦理抵押貸款手續。關於價格的話,針對集體建設用地的評估,目前國內沒有一個具體的參考標准或者執行規定.各地有自己的技術路線,這個不好說。畢竟集體土地,是屬於農民集體的,不是國家的。而且影響集體土地的因素,和影響國有土地的因素,不光影響程度不一樣,也許選擇起來也有區別。這個我們也沒提出操作方案。我們在實際操作中,一是選用成本法,二是用假設法,測算出來的數字,其實是去碰農民的要求。成本法好說,就是按照畝產或者區片價,加上平整場地的費用,算上利息、正常農產品附加值的利潤,不用年期修正和增值收益,得出一個近似集體土地的價值。如果對我的回答滿意,記得選為最佳答案。未盡事宜,可以私*信聯系。
E. 農村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可以到銀行抵押貸款嗎
不可以。
農民可以辦理
農村小額貸款
,無需擔保。
F. 建設用地使用權能作為抵押物么
當然可以,一般開發商都會抵押給銀行貸款的
依照物權法第180條和第182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現有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築物視為一並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抵押人仍然有權依法對該土地進行開發,建造建築物。那麼,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是否屬於抵押財產?需要拍賣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應當如何處理這些新增的建築物?本條為解決這些問題作出了特別規定。
對於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由於其不在抵押合同約定的抵押財產的范圍內,因此不屬於抵押財產。
為了實現抵押權,需要處分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如果該土地上已存在建築物,一般來講,只有將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才能實現建設用地使用權現實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在實踐中要遵循「房隨地走」的原則。因此,本條規定,處分抵押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雖然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仍可以將其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處分。但處分後,由於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處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人行使權利。
G. 農村土地建設使用證能去銀行抵押貸款嗎銀行貸款利率怎麼算
土地確權相當於給農地發一本「身份證」,證上包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姓名及基本情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名稱和編號;期限和起止日期;發包農村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名稱、土地區位(坐標)、土地面積、土地用途;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等信息。土地一確權,誰家有多少地塊、多少畝,一清二楚,這無疑給咱農民吃了定心丸。
確權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盤活土地,喚起沉睡的巨量資本才是真正的目的。按照《物權法》要求進行確權登記頒證,能夠賦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權能,為農民通過入股、抵押、擔保和流轉等形式,增加財產性收入打通渠道。
過去,農村土地和房屋囿於集體性質不能抵押,農民貸款只能走聯戶擔保,門檻高、利率高成為最大障礙。專家表示,以後農民土地有了權證,可以和城市居民的房產一樣到銀行融資抵押貸款。所以,今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還能和城裡的「房產證」一樣,當咱農民需要發展資金時,還可以到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呢,利率也是跟抵押貸款的利率是一樣的~
H. 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我國有相關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依法不能抵押,且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抵押。根據我國擔保法,經發包方同意的農民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用來做為抵押。
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可以抵押,鄉鎮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單獨抵押。所以,如果想用土地在農村申請抵押貸款的,還需要看清楚自己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哪種類型。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可以貸款嗎?
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可以貸款,已經抵押的土地,法院可以查封,也可以依法拍賣。但拍賣價款應當優先償還銀行貸款,剩餘的,才分配給申請執行人。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二、土地抵押貸款的條件
1、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2、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亦不能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
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權也代表著一定數額的財產,故此若是他人能夠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那麼此時也是可以辦理貸款的手續的。若是借貸者不在限定的期限內償還債務,那麼有可能會使得該土地被銀行請求法院拍賣,並將拍賣獲得的財產償還債務。
I. 兩部委:延長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期
日前,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與自然資源部辦公廳聯合下發關於延長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試點期限的通知。
根據通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發〔2016〕2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效期延長至2019年12月31日。
據了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最早頒布是在2016年5月13日,當時的有效期是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29日,原銀監會聯合國土資源部發布了《延長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試點期限的通知》,將《辦法》的有效期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是指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抵押財產,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根據《辦法》要求,符合規劃、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地上的建築物應一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