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對債務人到期債權要如何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九十六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以上可以看出被保全的對象是當事人(被告)、利害關系人(即被告)的財產。若甲是債權人乙是債務人,乙不履行到期債務,但乙對丙有到期債權,乙沒有可供執行財產,那麼甲可否對乙對丙的到期債權進行訴訟保全?丙不是該保全的對象,所以甲不能對乙對丙的到期債權進行保全。這里甲只能對乙訴訟,判決後對乙對丙的到期債權可申請執行,只能在執行程序中對丙進行查封、凍結等措施,而不能進行訴訟保全。
② 已進行抵押擔保的土地人民法院能否進行財產保全
已經抵押的財產依然可以進行財產保全。但是對於抵押的財產,抵押權人擁有優先受償權。只有在抵押權人優先受償了的情況下,才輪到申請人受償。所以,保全已抵押財產請慎重考慮。
③ 什麼是貸款保全措施
債權保全措施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或為其他行為致使其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及債權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債務人的行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行使一定的權利,以排除對債權的危害,保障債權的實現。作為拯救債權效力之乏力的制度,債權保全是指對債權人權益的保護。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債的保全,是民法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債法的重要內容,對於債權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也稱作債的對外效力。它是指法律為防止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給債權人權利帶來損害而設置的債的一般擔保形式,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債的保全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是使債權人依據一定的程度或方法,保全債務人的財產,防止其不當處分而損害債權,以增加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財產保障。
④ 農村集體土地的幾種流轉方式及涉訴糾紛的處理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三項費用經政府審核發放到村集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的規定加以論述,幫助理解。 1、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2、安置補償費分配糾紛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徵收集體土地後,安置被徵收單位由於征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補助費用。 3、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⑤ 農村流轉土地是否可以作為抵押進行貸款
是
借款人需合法取得土地流轉經營權,並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且取得發包方(即村經濟合作社或股份經濟合作社)及流出方同意抵押,並在貸款無法歸還時可以由金融機構對抵押的土地流轉經營權進行處置的書面承諾。用於抵押的土地需是具備一定生產規模和持續生產能力的農業用地及其他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且依法經營,未改變農業用途。
據了解,相較於其他貸款,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需要提供的個性化資料主要是3項:土地流轉經營權權屬證明材料,包括農村土地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等;地上(含地下)附著物情況說明資料;發包方及流出方同意抵押以及同意金融機構處置抵押物的書面證明材料。借貸雙方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後,還需到縣農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金融機構取得《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他項權證》後,即可根據借款合同發放貸款。
此外,為鼓勵金融機構支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發展,淳安縣財政還將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實行獎勵。
⑥ 對債權進行保全的措施有幾種
債的保全措施有兩種形式,一為代位權,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一為撤銷權,即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⑦ 人民法院怎樣對土地使用權進行預查封,什麼是債的保全
預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尚未進行權屬登記、但將來可能會進行登記的房產進行的一種預先的限制性登記。
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發布了法發(2004)5號《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涉及房地產案件的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和協助執行程序進行了具體規范,較為全面地規定了執行和協助執行房地產的主體行為,對房地產的查封、預查封以及查封沖突時的輪候等房地產執行制度均有一系列創新性的規定。
1、根據《通知》第13條、14條之規定,可以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兩種情況:
(1)被執行人已全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
(2)被執行人部分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該情況應注意區分下列兩種情況: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按被執行人已繳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由人民法院對確認後的部分土地使用權予以預查封;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可以全部進行預查封。
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全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當將被執行人繳納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退還的土地出讓金交由人民法院處理,預查封自動解除。
2、根據《通知》第15條之規定,可以預查封的房屋包括:
(1)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時,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雖然已對所建房屋享有物權,但由於該物權尚未登記公示,不能進行移轉處分,人民法院只能進行預查封;如果房屋已經出售,為保護購房人的物權期待權,不能進行預查封。
(2)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這是指建築物已經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大產權證,但還沒有劃分所有權,作為被執行人雖不對房屋享有真正意義上的物權,但已經享有期待權,具有排他性,可視為其財產而預查封。
(3)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和預告登記制度均具有保全債權的實現、保全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的功能。雖不直接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變動,但是可以使登記申請人取得一種具有排他性的物權期待權。
⑧ 因農村土地流轉產生的經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
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的原因有:
1、土地承包權不清。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戶間的糾紛可以歸結為承包權不清引起的經濟糾紛。
2、農民缺乏維權意識和法律知識。在生活實踐中,大多數農民不熟悉土地流轉的方式,大多採用口頭協議形式,缺乏必要的書面形式。
3、行政干預、權力濫用侵蝕農民利益。很多農村土地糾紛產生是因為村級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的權力濫用,損害農民利益。
4、管理機制不健全。
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的解決方法是:
1、明晰產權,協調利益關系。明晰的產權關系和產權各項權能主體權利義務范圍的明確界定是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的必要前提。
2、完善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體系。完善農地非農化過程中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制度,制定合理可行的農地補償標准。
3、加強對失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增強其再就業能力。
4、進行適當的就業安置,穩定承包關系。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法》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可以根據以上的內容給擬一份,起訴書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