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行貸款4年沒還,訴訟期為2020年1月18日該怎麼辦
積極還款啊。
實在沒錢就和銀行協商延期,或者等著應訴。
Ⅱ 發現自己居然作為擔保人被農行起訴,但銀行徵信上面卻沒有該擔保記錄,該怎麼辦呢
你的意思是說銀行工作人員在擔保人不知情或者明確表示不願意的情況下盜用擔保人個人信息為他人申請貸款嗎?
你可以直接向銀行提出他是冒用擔保人名字的。擔保人在擔保後,銀行會再次通過其他途徑向擔保人發函或者至電詢問擔保事宜的正確與否,擔保人得再次簽字確認,擔保才會生效的。你的情況,銀行是有責任的。所以此項擔保應該是無效的。
如果銀行不理的話,我國訴訟一般都是採取被告舉證吧…你可以①人證,是不是有人知道擔保人曾明確拒絕過貸款人的申請。②簽貸款時擔保人的不在場證明③請銀行出示辦理貸款時擔保人的簽字,並向法庭提出申請字跡辨別
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幫到你。
Ⅲ 欠農行信用卡過5萬有刑事訴訟嗎
是的,任何拖欠銀行信用卡欠款的行為的用戶都會被銀行起訴,並且銀行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信用卡欠款用戶的名下個人財產用以償還信用卡欠款數額。
Ⅳ 我欠農業銀行信用卡8000元,現在銀行起訴我,可我現在確實沒錢還,我會坐牢嗎
不懂就不要亂教人,我朋友就是因為看了你們鍵盤俠的,還牛牛的和律師事務所說有本事抓我去坐牢啊,結果被抓了,一個月了,還沒有出來。
Ⅳ 被農行起訴貸款,但明細沒有官司能打贏嗎結束
首先如果你不去法院開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所以你不去不代表你可以逃避責任。其次擔保人制度中一般保證:先由債務人償債,債務人不能償時,才由保證人擔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履行期滿後,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承擔償債責任。沒約或約不明,按連帶。一般保證合同的期限有約從約,未約定的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所以目前情況是,銀行找你們承擔保證合同中的連帶責任。找你們肯定沒錯。既然3家連帶,那麼銀行有權要求你們3個人共同承擔這15w.就是你們3個人要湊這15w給銀行。怎麼湊錢你們自己協商拉或者法院根據你們各自的經濟情況來判決。然後這官司了了,你們3個人再找當初借款的那個人去要帳。或者你們3個人再去起訴那個人。再訴訟的過程中,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啥的。當然你們要看住那個貸款人,別到時候找不到人了~畢竟他還2個腎可以賣錢奧~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再訴訟。如果滿足合同約定的退房條件,最好還是先與開發商進行協商,這樣可以省去訴訟費用。 索要違約金及相關稅費。如果是開發商違約導致退房,雙方也在合同里約定了違約金,那麼開發商須按約定賠償。賠償金除了房屋全價款及相應的利息外,還包括業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費用,如印花稅、購房契稅、交易手續費、測繪費、登記費、利息損失、購房中國費及律師費等,這些都算入消費者實際損失范圍內,由開發商補償。 首付、月供利息都可獲賠。在退房款方面,採用一次性付款的購房者可直接要求開發商退還自己所付款項及相應利息。但通過按揭貸款、公積金貸款買房的情況則要相對復雜些。實踐中,都是開發商將應退購房款分成兩部分,屬於買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還給買家,屬於買家向銀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還給銀行,並視為買家已向銀行提前還款。 銀行接收還款並終止與購房人的借款合同。 開發商支付購房人首付款利息,即從首付款交付日到開發商歸還日該筆首付款的利息收入。若購房人按揭貸款已進入月供階段,開發商同樣應歸還購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 若購房者要求退房時,已居住了一段時間,這期間產生的折舊費應由業主補償。在退房中,若責任方為開發商,
Ⅵ 關於農行上次與不良貸款剝離問!
原來已經剝離一次了,當時成立四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專門處置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部分不良貸款,只不過農行的歷史包袱太沉重了,到現在依然還有大量的不良貸款,所以一直也沒有完成股改和上市
根據國務院的目標,今年內是一定要實施股改和上市的
Ⅶ 農行工作人員欠錢不還怎麼辦
一、建議協商解決,以不給錢找單位為由讓其還錢;
二、他如是農業銀行工作人員,欠款到期限不還,單位會做他工作的;
三、實在不行,應當訴訟時效期限內行使訴訟權利;
四、匯款單不能完全證明你家與其債務關系,可能是他欠你家的債務,也可能是你家還給人家的欠款,應屬於訴訟後雙方當事人舉證的范疇。
Ⅷ 欠農行貸款二十多年沒要,現在要可以不還嗎農行部門起訴法院還受法律保護嗎
金融借款糾紛大量出現的原因 (一)自然人借款生產經營,資金周轉困難。 借款人多次逾期還款,承擔的逾期利息隨著還款時間的拖延呈現滾雪球般增長,借款人索性拒絕還款,徹底的選擇不遵守合同。還有借款人對金融機構甚至法院謊稱其經營狀況不佳,沒有能力還款,反正金融機構普遍手握抵押物,抱著法院不能強行拍賣的僥幸心理,而其實則有經濟實力歸還,金融機構不得不投入金錢和時間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二)企業之間互相擔保,城門失火殃及池魚。 作為借款人的企業資金鏈斷裂被銀行起訴,作為連帶保證人的其他企業也同時受到銀行起訴,復雜的擔保鏈任何一環出現問題都會出現多米諾效應,導致在這鏈環上的各家企業都會收到嚴重的影響,可謂一損俱損,而由此引發的金融借款糾紛訴訟也會增多。 (三)金融機構貸前審查不嚴。 金融機構盲目擴大貸款規模,在貸款初期沒有做好貸前風險防控,不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和還貸能力,盲目將大額款項放出,致使大量貸款逾期無法收回,從而引發糾紛。許多銀行只要有保證人,有財產抵押就會放貸,而對借款的原因、用途以及借款的企業經營狀況等實質問題缺乏調查。筆者代理的一起金融糾紛案件中,夫妻二人均作為保證人在保證合同簽字,妻子的簽字並非本人所簽,而銀行的業務員對此也是明知的,最後不得不將對對該保證人的起訴撤回。還存在個別借款人為取得銀行貸款虛構交易合同,如果信貸業務員對此事明知還依然為其辦理貸款,擔保人可藉此主張債務人涉嫌貸款詐騙罪,要求脫保,對銀行後續債權的實現造成極大的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