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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經濟合作社貸款扶持

發布時間:2021-05-25 20:19:58

⑴ 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哪些扶持政策

二、適當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將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准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各項支農資金包括現代標准農田建設、標准化生產與無公害基地建設、農產品市場營銷、農業產業化、測土配方施肥及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等專項資金,將適當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
三、提供優質金融服務。將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用等級評定,對於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各種貼息貸款項目和小額貸款上給予傾斜。農村信用社將積極調整信貸結構,合理安排資金,對規范經營、符合貸款條件、生產經營正常、經營收入穩定、有還款能力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優先給予貸款支持。
四、實行稅收、用地和農產品運輸優惠政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創辦農業科技示範基地、養殖基地以及發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變農用地用途的情況下,依法給予積極支持。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農產品加工企業,所需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優先安排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農民專業合作社合法整車裝載自產鮮活農產品的貨運車輛(不含拖拉機),享受廣東省建設高效率鮮活農產品流通「綠色通道」的有關政策待遇。
五、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能力。鼓勵有一定生產經營規模和出口實力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當地市外經貿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積極拓展國外市場

⑵ 國家對農業合作社有什麼扶持政策

國家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免徵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金融支持政策。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部納入農村信用評定范圍;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重點支持產業基礎牢、經營規模大、品牌效應高、服務能力強、帶動農戶多、規范管理好、信用記錄良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支持和鼓勵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進服務方式;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信用合作。
三、財政扶持政策。2003年到2010年,中央財政累計安排專項資金超過18億元,主要用於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增強服務功能和自我發展能力。農機購置補貼財政專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優先予以安排。
四、涉農項目支持政策。2010年農業部等7部委決定,對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的涉農項目,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尚未明確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的,應盡快納入並明確申報條件;今後新增的涉農項目,只要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的,都應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明確申報條件。目前,農業部蔬菜園藝作物標准園創建、畜禽規模化養殖場(小區)、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場創建、新一輪「菜藍子」工程、糧食高產創建、標准化示範項目、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等相關涉農項目,均已開始委託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
五、農產品流通政策。鼓勵和引導合作社與城市大型連鎖超市、高校食堂、農資生產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實現產(供)銷銜接。
六、人才支持政策。從2011年起組織實施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每年培養1500名合作社帶頭人。繼續把農民專業合作社人才培訓納入「陽光工程」,重點培訓合作社帶頭人、財會人員和基層合作社輔導員。鼓勵大學生村官參與、領辦合作社。

⑶ 農村經濟合作社,能否為企業貸款做擔保

這個就有點靈活了,一般來說不可以,因為合作社的店面應該是共同出資的吧,有N個出資人,歸屬難以認定,但從目前支持三農發展的角度出發,銀行是應該積極發揮作用,支持農村中小企業融資的,關鍵是看銀行能不能控制這個風險,商業銀行管理嚴格,地方性金融機構(信用社,村鎮銀行等)相對寬松,建議到地方性金融機構試試。

⑷ 對於農村養殖合作社政府有什麼扶助政策

山東頒布了《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條例中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扶持措施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項扶持資金,並採取直接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咨詢、培訓、農產品質量標准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編制本級人民政府優先扶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目錄,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管理規范、成員人數多、帶動力強和生產國家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以及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目錄范圍,優先給予扶持。目錄應定期向社會公布。
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項扶持資金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增加。
第三十九條 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稅務登記、組織機構代碼證、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事項,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捷服務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土地整理、國土綠化、中低產田改造、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農田水利建設、水土保持、農業產業化等建設項目,可以安排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第四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尊重農民意願和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法取得農民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並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增加土地承包經營權收益。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金融機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增加貸款規模,擴大金融服務。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資金支持。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擔保和風險補償機制,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擔保資金,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擔保提供支持。
政府扶持的政策性擔保機構應當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提供擔保服務。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社會信用擔保機構採取措施,創新和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品種,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提供信貸和擔保服務。
第四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為滿足成員生產經營資金需求,可以在本社內部依法開展資金互助和信用合作,但不得對外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非法集資。
第四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具有針對性的保險產品,在產品生產、加工、儲藏、運輸、銷售和農業機械作業等環節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保險服務,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抵禦風險的能力。
經營農業政策性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為具備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提供農業政策性保險服務。
第四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扶持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的優惠政策。
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第四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生產基地、種植養殖場等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築物的,可視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農產品加工業需要建設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計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業種植、養殖等生產經營活動的用水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水用電價格標准。
第四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科研院所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開展技術合作。
鼓勵各類人才創辦、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鼓勵和支持科研人員以知識產權出資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就業。
第五十條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綠色通道上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可以適當降低車輛通行費的標准或者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五十一條 對在發展現代農業和促進農民增收中發揮顯著作用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帶頭人,以及在扶持、指導和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⑸ 農民合作社有哪些補貼政策

國家對農民合作社的補貼政策:

1、稅收優惠政策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免徵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2、金融支持政策

國家將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部納入農村信用評定范圍;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重點支持產業基礎牢、經營規模大、品牌效應高、服務能力強、帶動農戶多、規范管理好、信用記錄良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支持和鼓勵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進服務方式;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信用合作。

3、財政扶持政策

2003年到2010年,中央財政累計安排專項資金超過18億元,主要用於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增強服務功能和自我發展能力。農機購置補貼財政專項資金明年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會優先予以安排。

4、涉農項目支持政策

2010年農業部等7部委決定,對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的涉農項目,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尚未明確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的,應盡快納入並明確申報條件;今後新增的涉農項目,只要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的,都應將農名專業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明確申報條件。

5、農產品流通政策

國家繼續鼓勵和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城市大型連鎖超市、高校食堂、農資生產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實現產(供)銷銜接。

6、人才支持政策

農業部從2011年起組織實施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每年培養1500名合作社帶頭人。明年繼續把農民專業合作社人才培訓納入「陽光工程」,重點培訓合作社帶頭人、財會人員和基層合作社輔導員。同時鼓勵大學生村官參與、領辦合作社。

⑹ 農村合作社有哪些優惠政策

農村合作社的優惠政策有產業政策傾斜、財政扶持、金融支持、稅收優惠這四種。

1、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產業政策傾斜是:

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託和安排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2、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條,規定財政扶持是:

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准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3、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金融支持是: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政策由國務院規定。另外國家還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也要採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

4、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稅收優惠是:

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6)農村經濟合作社貸款扶持擴展閱讀: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1)參加成員大會。這是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2)行使表決權,實行民主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參加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重大事項的決議。

(3)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所有成員都有權選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也都有資格被選舉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設有成員代表大會的合作社中,成員還有權選舉成員代表,並享有成為成員代表的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的盈餘依賴於成員產品的集合和成員對合作社的利用,本質上屬於全體成員。

可以說,成員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效果直接決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況。因此,法律保護成員參與盈餘分配的權利,成員有權按照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成員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所有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事務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閱相關資料,特別是了解農民專亞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監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營。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上述規定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成員享有的權利,徐此之外,章程在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不抵觸的情況下,還可以結合本社的實際情況規定成員享有的其他權利。

⑺ 農村合作社有哪些項目扶持

以河南省農村合作社項目扶持政策為例:

一、稅收優惠政策。

對農民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財政扶持政策。

從2009年起,我省開始農民合作社國家、省、市和縣四級示範社創建活動,省級財政每年評選認定一批全國和省級農民合作社示範社,並適當給予獎勵。

1、省農業廳、畜牧局、農機局扶持合作社發展項目,主要用於扶持省級以上示範社,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准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

2、財政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創新試點項目,採取財政獎補、貸款貼息、融資風險補償相結合的方式,探索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長效機制、融資難題。

3、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試點項目,重點對農業機械化生產、工廠化育苗、病蟲害統防統治等關鍵環節開展試點,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能力。

三、金融支持政策。

把農民合作社全部納入農村信用評定范圍;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重點支持產業基礎牢、經營規模大、品牌效應高、服務能力強、帶動農戶多、規范管理好、信用記錄良的農民合作社。

支持和鼓勵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進服務方式;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合作社發展信用合作。

(7)農村經濟合作社貸款扶持擴展閱讀:

農民合作社的遵循原則

1、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2、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3、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4、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5、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力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

6、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⑻ 農民合作社有哪些補貼政策

1、優惠政策

合作社可以享受的土地流轉補貼、稅收減免、用水用電優惠等優惠政策。

土地流轉優惠:全國很多地區對合作社土地流轉有補貼,比如浙江新昌縣對流轉土地種植水稻20畝(蔬菜30畝、其他50畝)以上給予經營業主和流出戶一次性獎勵每畝150元。

稅收優惠: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2、補貼類政策

國家給予農業企業或合作社貸款補貼、購機補貼、種糧補貼及農資綜合補貼等,從2003年開始,主要的農業補貼有:

種糧直補、農資綜合補貼、生豬標准化規模養殖場(小區)建設、農業保險補貼、糧食最低收購政策、退耕還林補貼、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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