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資金佔用利息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資金佔用利息法律依據如下:合同約定資金佔用費具有利息補償性質的,約定的資金佔用費標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資金佔用費是指非金融機構(如企業、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借款、墊付的利息金額。資金佔用費是指非金融機構(如企業、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借款、墊付的利息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