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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30 04:02:41

① 贷款损失准备金是什么意思啊

贷款损失准备是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发生减值,按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尚未个别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和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所计提的准备。银行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

贷款损失准备为贷款的账面价值与其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是按照风险分类的结果,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和担保人的支持力度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以判断贷款是否发生减值,合理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的种类
商业银行一般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有三种:普通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

(1)普通准备金

普通准备金又称一般准备金,是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按照贷款余额1%a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相当于普通准备金。由于普通损失准备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本的性质,因此,普通损失准备金可以计入商业银行资本基础的附属资本,但计入的普通准备金不能超过加权风险资产的1、25%a,超过部分不再计入。

普通准备金是用于弥补贷款组合的不确定损失的。再好的风险识别机制和分类制度,由于可用资料和人员素质等限制,都很难做到将贷款的内在损失全部识别出来,因此就要提取一定的准备金,以用于弥补贷款的不确定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讲,普通损失准备金是弥补贷款组合损失的一种总准备。普通损失准备金所针对的贷款内在损失是不确定的,这种内在损失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还有可能部分存在,但目前无法认定。因此,普通贷款损失准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本的性质,可以一定程度上用于弥补银行的未来损失。

(2)专项准备金

专项准备金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或历史损失概率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专项准备金由于不具有资本的性质,不能计入资本基础,同时在计算风险资产时,要将已提取的专项准备金作为贷款的抵扣从相应的贷款组合中扣除。

专项准备金反映的是贷款账面价值与实际评估价值的差额,或者说反映的是贷款的内在损失,尽管在账务上还没有将这部分内在损失冲销,但实际上专项准备金已经用于弥补目前贷款组合中存在的内在损失,不能再用于弥补银行未来发生的其他损失,其性质与固定资产折旧相同。因此,专项准备金不具有资本的性质。

(3)特别准备金

特别准备金是针对贷款组合中的特定风险,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特别准备金与普通和专项准备金不同,特别准备金不是商业银行经常提取的准备金。遇到特殊情况,商业银行才计提特别准备金。比如,国家出现政治动荡、经济或金融危机等重大事件,影响到该国公司的贷款偿还能力,那么,银行就可以对该国的全部贷款按一定比例计提特别 准备金。特别准备金是按照贷款内在损失计提专项准备金基础之上计提的。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基数和比例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基数
普通准备金的计提基数有三种,一是选择以全部贷款余额作基数;二是为了避免普通准备金与专项准备金的重复计算,选择以全部贷款扣除已提取专项准备金后的余额为基数;三是选择以正常类贷款余额或者正常类贷款加上关注类贷款余额为基数。

专项准备金的计提基数有两种,分别为不良贷款或“非正常类贷款”。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简单以各类不良贷款或“非正常类贷款”为基数,应乘以相应的计提比例来计提专项准备金对于大额的不良贷款,特别是大额的可疑类贷款,要逐笔确定内在损失金额,并按照这一金额计提;对于其他不良贷款或具有某种相同特性的贷款,则按照该类贷款历史损失概率确定一个计提比例,实行批量计提。

特别准备金的计提基数为某一特定贷款组合(如特定国别或特定行业等)的全部贷款余额。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
普通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一般确定一个固定比例,或者确定计提比例的上限或下限。

专项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商业银行按照各类贷款的历史损失概率确定;对于没有内部风险计算体系的银行,监管当局往往规定一个参考比例。

特别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商业银行或监管当局按照国别或行业等风险的严重程度确定。

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的贷款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客户贷款、拆出资金、贴现资产、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发生减值,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

② 商业银行计提损失准备范围

法律分析:1、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2、专项准备计提比率: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3、特种准备计提比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内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计提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在计提呆账准备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五级贷款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且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③ 什么是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

为贷款损失准备金所订立的制度预留应付坏账的款项(客户违约、需要重新磋商贷款条款等)。
商业银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一般有三种: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
一般准备金是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按照贷款余额1%计提的贷款呆帐准备金就相当于一般准备金。
专项准备金应该针对每笔贷款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度等因素,分析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规定,专项准备金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贷款按照建议的计提比例进行计提。
特别准备金是针对贷款组合中的特定风险,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特别准备金与普通和专项准备金不同,不是商业银行经常提取的准备金。只有遇到特殊情况才计提特别准备金。
贷款准备金
贷款准备金是指对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征缴贷款准备金。可分信贷增量准备金和存量准备金两部分。
信贷增量准备金政策是指,以某一时间点信贷总量为基数,商业银行此后所有新增贷款都向央行交纳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如规定,以各金融机构2005年1 月1 日信贷总量为基数,所有超出部分缴纳0—100%的贷款准备金。这一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对商业银行不同的信贷类别实行差别信贷准备金率,央行就可以选择性的控制商业银行信贷的流向。基数也可以调整。
信贷存量准备金政策结合增量准备金政策效果会更好,具体操作:首先要设定一个基准的年信贷增长率,如16%,然后对所有信贷总量增收一定比例的(较小,如0.5%)基本准备金率;如果金融机构的信贷增长率每超过央行所规定的增幅,那么基本准备金率提高一个百分比,如每超过1%信贷存量准备金率比原来提高10%(即多0.1%),当然根据情况可高可低。

④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的监管标准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⑤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第二章监管标准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三)贷款损失、呆账核销及准备计提等信息统计制度;

(四)信息披露要求;

(五)其他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在风险识别、计量和数据信息等方面为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提供有效支持。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二)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三)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第四章监管措施第十七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与相关管理系统的科学性、完备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将评估情况反馈董事会和管理层。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月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贷款损失准备期初、期末余额;

(二)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三)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期初、期末数值。第十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信息,掌握外部审计机构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调整情况和相关意见。第二十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商业银行贷款损失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对贷款损失数据进行跟踪、统计和分析,为科学设定和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提供数据支持。第二十一条银行业监管机构按月对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进行监测和分析,对贷款损失准备异常变化进行调查或现场检查。第二十二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连续三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向商业银行发出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连续六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⑥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持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第三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第四条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第五条银行可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第六条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第七条贷款损失准备由银行总行统一计提。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可由其总行统一计提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由分行分别计提。
第八条银行应以贷款风险分类为基础,建立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一)银行应建立贷款风险识别制度,按贷款风险分类的要求,定期对贷款进行分类,及时识别贷款风险,评估贷款的内在损失。(二)银行应建立贷款损失准备的评估制度,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进行评估,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使之与贷款的内在损失评估结果相适应,准确核算经营成果,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三)银行应建立贷款损失核销制度,及时对损失类贷款或贷款的损失部分进行核销。贷款损失的核销要建立严格的审核、审批制度,对于已核销损失类贷款,银行应继续保留对贷款的追索权。
第九条贷款损失准备必须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损失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处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报送贷款质量五级分类、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及损失贷款核销的情况。
第十二条银行的损失准备计提及核销数据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及相应的损失准备提取情况进行监督,对贷款损失准备的充分性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本指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包括中资商业银行以及中外合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可参照本指引执行,具体办法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指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⑦ 商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具体是什么

商业银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范围是:
(一)银行应按季计提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二)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100%;
(三)特种准备计提比率:银行根据不同类别贷款的特殊情况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条
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第五条
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第六条
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⑧ 商业银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1、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2、专项准备计提比率: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3、特种准备计提比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十四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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