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整治贷款管理办法
农业银行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贷款是有严格的管理办法的。贷款审核是比较严的。
② 内蒙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管理办法有没有
内蒙古没有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管理办法,可以参考: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用信及还款方式
第七条 贷款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在承包或流转土地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包括:
(一)土地整理与复垦。
(二)道路、灌溉、温室大棚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业机械设备、生产资料、人工等费用。
(四)仓储、物流等流通环节费用。
(五)借款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缴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以此为抵押,可用于剩余期限的后续租金缴付;或为扩大经营规模,用于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其他土地经营权的租金缴付。
第八条 贷款额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承贷能力以及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确定,同时不超过贷款期间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收入现金流的50%。
自然人客户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法人客户最高不超过授信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用途、周期和现金流确定,同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从事水稻、小麦等生长周期一年以内作物,用途为支付农业生产资料、人工费用等日常经营需求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二)对于用途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购置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仓储物流,以及从事林果、苗木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对于用途为支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的,视经营收入的现金流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期限应短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3年(含)以上;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
(五)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但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能力,在担保措施不丧失或削弱情况下,经原审批行批准可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重新约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50%。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定价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十一条 用信及还款方式。根据客户农业生产经营和实际需求采取一次或分次放款的用信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采取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还款方式,还款间隔不得长于1年。
第四章 抵押担保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需为拟设定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或共有人);以农民合作社作为借款主体的,抵押人可以为农民合作社社员。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单独抵押,也可采用其他资产抵(质)押、保证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自然人客户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鼓励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人客户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应要求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 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不改变农业用途,具备持续农业生产能力。
(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手续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
1.通过承包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通过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了合同鉴证。
(三)符合抵押登记条件,能够在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指定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预留口粮田(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全国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不得纳入抵押范围,或提供其他收入来源能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证明。
(五)采取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在2年(含)以上。
(六)租金缴付不符合上述第五款规定,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可为1年,贷款期限不受第九条第四款“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的规定。
1.地上已修建温室大棚或建设水利设施,且前期已累计交清2年及以上租金、持续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在5年(含)以上。
2.已投保农业保险,保险理赔范围包括当地农业主要风险,赔付金额可以覆盖我行贷款本息。
3.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日常性流动资金需求,且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40%,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期间经营收入现金流的40%,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土地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
(二)土地受到污染或损毁,无法进行正常农业生产的。
(三)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
(四)已列入征收范围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六条 抵押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确定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价格、权利变现难易程度、抵押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60%。
(二)通过缴付租金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超过5年(含)以上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60%;剩余使用年限3(含)-5年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剩余使用年限3年以内的不超过40%。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以内部评估为主;当地已建立规范评估机制的,可采取外部评估方式。外部评估机构由一级分行准入,实施动态名单制管理。
第十八条 评估方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租金缴纳方式、流转市场发育等情况,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测算。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较充分且县级(含)以上政府按年编制流转(抵押)参考价格的地区,采用市价法,基准价格采用县级(含)以上政府公布的参考价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政府公布的基准参考价格(元/亩·年)×面积(亩)×(家庭承包合同剩余年限或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交易较少或县级(含)以上政府没有公布统一价格,不能确定基准价格的地区。
1.属拍卖、流转和协议承包的,采用成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
2.属家庭承包直接经营的,采用收益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
C为年均预期收益=农产品年均收入-(年均农地维护费用+年均生产费用)
r为折现率参照同期农户贷款利率
t为家庭承包合同剩余年限-1
第十九条 地上附着物为温室大棚等投资较大、后续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固定设施,或价值较高、价格稳定、容易变现、能由第三方进行有效监管的农作物,可纳入抵押物范围,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抵押。
固定设施属通用设备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属专用设备的最高不超过20%;农作物需为多年生的经济作物如林果、苗木、花卉等,最高抵押率不超过40%并由一级分行按户进行名单制管理。
地上附着物的评估方法由一级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总行备案。
地上附着物可办理权属证明的,必须取得相关权证资料。
第二十条 评估流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客户部门发起评估调查,信贷管理部门押品评估岗进行评估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对评估审核意见和确认价值无异议后,在C3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确认。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参加农业保险的,保险期限必须覆盖贷款期限,同时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我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接受已投保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经营行应书面告知承保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登记部门须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出具他项权利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地上附着物抵押情况须在登记材料上予以明示;地上附着物有权属证明的,必须同时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如变更抵押物,应向农业银行提出申请,在取得原贷款审批行确认同意后,办理相关抵押物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原抵押物的价值,且必须先办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解除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四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除客户相应的基础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承包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二)通过缴付租金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
1.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等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经鉴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支付票据或相关证明。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权利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或间接从承包人处流转取得,需提供承包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人及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从村集体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取得,需提供村集体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 贷款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在执行相应业务品种调查内容的基础上,重点调查抵押物是否符合农业用途,承包或流转手续是否齐全合法,与登记部门核对抵押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价值是否合理、是否易于变现,未来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是否影响抵押物等。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查。审查部门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和市场评价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状况、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抵押物流转手续是否齐全、抵押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抵押物市场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变现等。
第二十七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查后提交有权审批行的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或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 贷款审核。审批同意后,由放款审核岗负责信贷合同文本的审查和放款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已依法办妥登记、是否按规定办理保险等。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发放。贷款发放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无法确定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可按规定采用自主支付方式。贷款用于支付租金的,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第六章 贷后管理及风险监控
第三十条 贷后管理。客户管理行和经营行应严格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贷后管理部门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档案,定期与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定期进村入户回访、实地查看,严格监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权属变更情况,保证抵押权利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贷后管理部门应每年参照同类土地流转价格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进行重估。已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不足以覆盖贷款剩余本息时,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及农业银行贷后管理规定中列明的风险预警信号,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要按规定及时预警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
(一)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区域规划、土地调控发生变化,经营无法实现预期效益,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二)抵押物被改变农业生产用途、受污染损毁不适用农业生产等不再符合抵押规定,借款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担保的。
(三)借款人产品市场需求下降、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回落的。
(四)出现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病虫害或其他疫情,对农业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家庭承包户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或经营户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等可能导致发包方收回土地的。
(六)借款人涉及诉讼,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
(七)其他导致贷款风险增加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较高的经办支行实行暂停业务管理。对该类贷款不良率超过2%的经办支行,暂停开办此类业务。经清收后不良率降低至2%以下的,经一级分行批准恢复该项业务。
当地出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困难的案例,或法院不支持银行抵押权效力的判例时,在该省域范围内停止产品试点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经营行应加强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争取由政府主导成立担保基金、偿债基金与我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相对接,条件成熟的应与当地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并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一)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时,负责办理抵押登记的主管部门应配合农业银行对借款人所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唯一性以及是否存在已抵押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二)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农业银行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不得为已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理变更登记。
(三)农业银行在处置抵押权的过程中,各级职能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为农业银行实现抵押权益依法办理各项必要的手续。
(四)对于已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风险担保基金或偿债基金的地区,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出现坏账时,风险基金应按相应比例就农业银行的贷款损失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按照贷款对象和金额,分别通过相应科目核算,并在信贷系统管理群(C3)中“信贷产品分类”项下进行标识操作。
第七章 抵押物处置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含分期)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处置已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流转交易。与借款人商定,在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中心或类似机构挂牌交易,将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在不损害原承包人利益情况下,所得价款由农业银行优先受偿。
(二)协商收购。与村委会、中介组织协商,由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具有资质的合法中介组织按基准价格收购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流转,或与村委会、中介组织等协商后达不到贷款清偿目的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2〕160号)中的“三农”特色押品最高抵(质)押率标准、《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银规章〔2013〕40号)第八条贷款额度等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具体业务授权、客户评级、授信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产品试点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③ 农村土地能贷款吗
您好,可以,2013年末,资兴市启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陆续出台了《资兴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资兴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9个实施方案,率先在该市兰市乡等几个试点单位开展农村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通过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房屋产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抵押融资平台建设,推进农村土地资产交易流转,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农村金融的最大难点就是农民没有抵押物”资兴市政府金融债务办盘雄表示,由于缺少抵押物,此前,农民向银行贷款很难,贷款程序多、还得有人担保,农民房屋更是不可能向银行做抵押贷款。通过改革试点,对农民的房子进行确权颁证,把农村房屋的产权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剥离。有了“房产证”的农房就像城里的房子一样有了抵押权,可以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望采纳
④ 农村土地怎么贷款
在农村,最多的就是土地。现在很多年轻人外出打工,留下老一辈的在家种地。但是他们也种不了多少,导致大片的土地没得到利用价值。这时候有些农民朋友就会想利用土地贷款做生意,那么农村土地能贷款吗?一般能贷多少?
一、农村土地能贷款吗?
农村土地不可以贷款。但是土地确权完成之后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可以贷款。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从银行贷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土地的承包权(农户的)不变,所有权(村集体)也不变。因此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不会发生“抵押之后地就收不回来”的现象。
二、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持续生产能力的种植(养殖)业、设施农业、现代休闲农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2、土地承包或流转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3、合法取得土地经营权,并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等证件;
4、依法经营,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5、抵押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流出方同意抵押并在贷款无法归还时进行处置。
三、农村土地抵押贷款需要注意事项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因为农业经营风险和波动性比较大,所以贷款期限都比较短。一般来说,各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5-10年及以上的个别地区也有,但很少。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一般在其所评估(包括地上附着物)认定价值的50%-80%之间,各地规定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
通过以上理解,土地经营权证可以贷款,但有一定的条件,符合要求的农民朋友可以去申请哦!
⑤ 中央最新农村土地政策
中央最新农村土地政策具体如下: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贷款。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适用范围是此前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区)地区;
2、进城农民“三权”将自愿有偿退出。2017年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现在,有的地区已经在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
3、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公布了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5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⑥ 如何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⑦ 农村土地证贷款有何规定
农村土地证贷款有何规定?现在农村就实行房子土地什么的那一点儿地方也不能让他们转转机,他们得给补偿赔偿损失什么的,要不不能让他们占土地?那土地就是你农村自己养的钱不能让他们随便站,他们要赚的话你就得要他们给补偿,给损失给,要不不能让他们在。农村不要城市,你站点儿第一站点儿滴吧,那倒没什么用,你农村全只是递给你出钱的,实施第一个预算火力,你没有地不行没有地,你指是什么生活呀?农村不像城市,你全指这点儿地生活,你没有弟,你只是什么事给你出钱全职中的给出点儿钱呢。你不像龙连庆里还有力气说的,达拉宫我给你蒸点儿钱,瑜岁数大的,你全指这点儿地雇个人给你种点儿地收点儿,能能换来点儿生活费。第一不能要什么随便站的。
⑧ 国土方面的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方面的法律法规众多,节选部分如下,所有法律法规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官网:
1、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通知;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6、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7、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8、《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9、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10、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
11、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12、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13、关于印发《兵团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警示约谈办法》的通知;
14、烟台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15、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16、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19、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3、土地登记办法;
24、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2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26、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7、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
(8)农村土地整治贷款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国土管理是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开发利用国土资源,协调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在国土整治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监督、限制不合理开发国土资源和危害国土的行为。
有效的国土管理必须有一定的措施保证:
①行政法令措施。运用国家行政权力,成立管理机构,从组织上保证政府各部门之间、国家与地方、企业之间协调一致。制定国土法规,保证国土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②经济措施。是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的一项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制定税收政策、利息政策,审定资金援助和奖励办法:规定财政补贴等;
③技术措施。加强国土资源基本资料的调查研究,将收集到的国土情报用各种装置进行图化、数值化和必要的情报数据利用计算机处理和储存,供有关部门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