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买房手头紧农民进城购房有了专属贷款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上周五联合发布的通知,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进行调整的方案将于22日起执行,该调整方向主要是向鼓励购房端倾斜。楼市去库存是今年五大重点任务之一,春节前,央行和银监会已联合发文降低非限购城市的首付比例,2月便已打出两记重拳,而针对三四线城市这样整体房价不高而库存偏多的城市,如何利用户籍以及补贴等鼓励制度吸引农民进城购房将是重点。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农民出于结婚、养老及子女教育等原因,在城镇尤其是中小城市和县域购房的需求不断增长。但受购房能力不足、与一般房贷条件不匹配等条件制约,在城市安家并没有那么容易。近日,中国农业银行推出国内首个专门针对农民群体的个人住房贷款产品——“农民安家贷”,致力于满足广大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需求。
“农民安家贷”即是一款农民进城购房的贷款产品,具有准入门槛低、利率优惠、手续简便、还款灵活等特点,旨在解决农民进城购房贷款准入难、条件高、费用多、办理慢等问题。借款对象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或为新入城镇户籍未满1年(含1年)的农民,其首套房按借款人首付比例进行相应的利率折扣。
具体来看,“农民安家贷”通过一系列优化措施,为农民提供便利服务,减轻农民负担。一是优化准入门槛,制定符合农民特点的评分准入标准,解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二是简化收入认定,允许收入证明书或收入声明加银行收入流水,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证明等形式,破解农民收入证明难问题;三是降低贷款成本,对首付款比例达到30%及以上的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并鼓励分行因地制宜,提供优惠利率,解决农民融资贵问题;四是提供灵活还款方式,针对农民收入的季节性特点,除按月外,增加按季、半年及按年等还款方式,对提前还款免收违约金,缓解农民还款压力。
值得一提的是,多地“农民安家贷”业务均引入了政策性担保体系,创新风险分担机制。“这将有效解决农民进城购房贷款准入难、条件高、费用多、办理慢等难题,彰显出政府、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决心。”业内人士认为。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2-2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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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农行办理贷款服务的优势
特点,四个特色服务:
一、是服务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重点扶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发展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发展,推动千家万户的农户小生产与国际国内大市场对接。积极介入特色农业和特色资源开发领域,培育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加大对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的信贷投入,畅通城乡商品双向流动渠道。配合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为农产品(18.88,-0.20,-1.05%)贸易和境外农业资源综合开发提供全球化金融服务。
二、是服务城乡一体化,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大力扶持劳动密集型、创新型、特色型县域中小企业和小企业集群发展,培育县域经济支柱产业。抓住城乡产业依存度和相融度提高的机遇,制定实施对城市周边的工业园区和大型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整体服务方案,促进城乡产业融合。为农村城镇化中的水电路气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科教文卫、通信传媒等公共事业项目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利用覆盖全国所有县域的骨干金融服务网络,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和中央政府调控农村经济提供网络平台。
三、是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在东部发达地区,积极为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拓展市场提供创新服务,推动产业梯次转移和资本流动。在中西部地区,加大对重点县支行的指导和扶持力度,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着力培植一批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支柱企业。在西藏、青海、新疆兵团和其他经济金融欠发达地区,履行好公共金融服务职能,促进公共金融服务均等化。
四、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促进农民增收。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内配套农户为重点,稳步增加农户贷款规模,发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和提升消费结构。积极参加政策性贷款招标,努力提高扶贫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依托电子化服务网络和特色银行卡产品,为进城务工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代发工资和汇兑服务。大力推广电子银行、银行卡、保险、基金以及个人 理财等金融新产品,为相当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提供更高层次的金融服务。发展对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批发性融资业务,增强其发放农户贷款的资金实力。
优势:
一、是有利于新农村建设战略的顺利实施。当前,农村金融仍是整个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产品和服务单一,农村资金外流严重,“三农”贷款难问题突出,“三农”金融服务不足的矛盾亟待解决。作为惟一一家在全国所有县域都有分支机构的大型商业银行,农行拥有全国最多的物理网点,最大的从业人员队伍,覆盖面最广的电子化网络,最广泛的客户群体,功能全面的业务产品体系和先进的科技支持系统,在服务县域经济方面具有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农业银行坚持面向“三农”,为广大县域客户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成为县域先进金融产品的推广者和农村金融层次提升的引导者,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二、是有利于优化国家金融战略布局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从国家金融战略布局来看,除农行外,其他大型商业银行逐步退出了相当部分县域市场,主要为大城市、大客户和大项目服务;合作金融机构单个经营规模较小、市场较分散,系统服务能力相对较弱;政策性银行受服务功能限制,只能在特定领域开展业务。而农行拥有1万多个大中城市网点、1.4万多个县域网点和多家海外分支机构,建成了国内最大的金融服务网络,在国家金融战略布局中发挥着连接城乡金融桥梁和纽带的重要作用。同时,农行能提供对公、对私、银行卡和电子银行四大系列230多种产品,代理 证券、保险、基金、黄金等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不断推出综合化、集成化、精细化和套餐化的新型金融产品。在“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农业银行面向“三农”,以县域为基础,发挥农村金融的骨干和支柱作用,城乡联动,农工商综合经营,既可以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又有助于建立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银行业同质化竞争的问题。
三、是有利于发挥农行自身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长期以来,农行以服务“三农” 为己任,形成了独特的市场布局和鲜明的经营特色。2006年年底县域贷款和城市行管理的涉农贷款共计1.7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55%;农行60%的网点、51%的员工和42% 的存款也都分布在县域。在 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步伐加快的大背景下,新农村建设实际上已全面涵盖各种经济成分和越来越多的产业,农村金融需求正在呈现出综合化、多样性的特征,客户价值链不断延长,农行在县域的有效发展空间也在日益拓宽。着眼于充分发挥在县域的固有优势,着眼于未来潜在的市场,农行都应继续巩固县域商业金融主渠道地位,夯实业务发展基础,增强核心竞争力,在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㈢ 中国目前农户贷款的现状P2P金融有哪些切入
纯粹的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贷款现实就是,逾期坏账高得吓人。想做好农村市场,短期来看基本不可能。农信社做了好多年农村的借款了,坏账逾期还是高得吓人。
之前的工作会接触到农村借贷市场这块,专注做农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风险很难降下来。原因如下:
1.本身从事农业生产的风险还是比较高的,农业生产丰年和欠收这些都是交替循环的,收入很难保障。农产品价格本身也很难保证利润。
2.农业人口,因为教育等和本身的所处的环境来看,契约精神其实没那么强,在他们看来,晚几天还款其实没什么的,最后只要还款了,就不涉及诚信什么的。但是对于企业来说,逾期这些问题就很头疼了。
3.有一段时间,我跟公司的信贷同事去过部分有业务的农村地区。好几个借款人采访他就是在麻将桌边。更有一位一边输液一般打麻将。
4.纯做农村市场,就基本和做公益一样,企业是很难盈利的,一笔借款额度两三万的居多,贷前调查代后管理,还一样不能少。企业的借款成本其实是很高的。
但是,农户们勤奋吗?他们真的很勤奋,但是也有少部分好吃懒做的,多数是老实人,老实人踏实种地,反而不会想太多借钱的事。老是借钱的,要么真是有借款需求,踏实做事的,或是家里有事应急的。但是,也遇到,借几万跑路的、赖账的。
纯农户的借款需求,其实不太适合企业来做,政府出面,可能会更好。
那么,是不是农村地区的市场就没潜力了呢?关键是如何定义这个范围。围绕农村地区的乡镇、三四线城市的小微经营者他们的借款需求还是很不错的。
有很多的农户,开始离开土地,到城镇、三四线城市打拼了。离开土地的这一批人,更能吃苦,更努力。有意思开始从事经营活动的这批人,是十分在意自己的借款信誉的。这部分市场还是很大的,也是能够给企业带来利润的。未来,如果瞄准农村城镇化这块的借贷市场,机会还是很大。
㈣ 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改革什么意思
新型城镇化需要金融支持
新型城镇化建设不仅是推动经济发展与转型的重点,更是未来几年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努力方向;既是扩大国内需求的最大潜力,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新型城镇化离不开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加强城镇能源、供水、交通、通信、文化娱乐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住房、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城镇公共服务。作为公共物品的投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财政资金有限,而各地区政府财政实力存在较大差异,仅靠财政资金是无法满足新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的要求的。因此,从投资方向到具体的管理,再到具体的筹资、融资机制,需要全方位的考虑和创新。要把社会金融投入摆到重要位置,使其成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基础设施建设的另一主要资金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还会产生各种金融需求,这涉及债券发行、股票融资、信贷投放、保险保障需求等各个金融子行业相关领域。此外,新型城镇化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意味着金融业在加大支持力度的同时还需努力适应新形势、创新新产品,以提供新型金融融资支持服务。
伴随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作为与实体经济紧密相连的金融业,金融需求将是一个不断产生、持续释放的长期过程。新型城镇化更追求质量和效率,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智能、集约、低碳、绿色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不仅对中小城镇基础设施贷款提出金融新需求,而且中小城镇建设、生态城镇建设的资金需求也将明显增加。在这一情况下,如何适应城镇化建设要求、构建有利于城镇化建设的新型城镇化金融体系,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在具体操作层面,如何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快速适应,并加大力度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需求,助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和顺利转型,则是当下金融行业亟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构建法律法规政策支持体系,分层强化并落实监管职能责任的转变。可以考虑研究出台各项加大支持中小微企业、“三农”的政策措施,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可在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再贷款、合意贷款规模等方面给予倾斜,在相关新金融业务开办、金融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可以考虑通过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及民间融资将更多资源投向新型城镇化,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分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金融支持城镇化的推进提供更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保障。
二是构建差异化的金融组织体系。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在服务对象上,要“大小并举”,在注重大企业、大城市的同时,也注重小微企业、小城镇;在注重企业法人的同时,也重视自然人的融资需求。要结合各地新型城镇化特色,通过创新发展各类草根金融机构和组织,增加小城镇基础设施、机构网点和人员配置,把更多的金融资源输送到最基层、有需求的每个小企业、家庭和个人手中。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应面向社区,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融合,加强对农业产业化企业、城镇中小微企业、家庭农场等领域的金融支持。为此,可考虑放松金融管制,在有效防控内部操作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适当放权激发基层网点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服务能力,同时降低门槛,大力发展立足本土和社区的各类小型金融服务机构。
三是构建微观金融组织、服务和产品创新体系。积极推动大银行下沉服务,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做精做专城商行、农商行等地方小法人机构,扩大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试点。可根据小微企业、“三农”的特殊需求和抵押物不足、信用记录不全等特点,量身定制相应的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运用供应链融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融资、小企业债权集合信托、网络联保、信贷工厂等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以实现更好地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新金融服务的目的。
四是构建地方性信用与交易体系。可考虑通过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分层信用体系,建立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并逐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同时,可考虑积极引入住房等各类抵(质)押物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通过农村信用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解决“三农”贷款抵(质)押物不足的问题,让它们变成标准化、可交易的产品,进行有序流通,从而降低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风险。五是构建地方性的直接融资体系。实现以间接融资为主向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重的转变,更加注重小微企业、家庭和个人的财富管理和资产增值需求。可考虑通过政策引导和金融创新,开办消费金融公司等,运用私募股权机制和各类民间资金转化平台,把民间资金调动起来,让更多的信贷资金配置到私营部门,让其投向实体经济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交通、绿化、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可实行政府调控下的市场化运作,形成民间资金支持新型城镇化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资本集聚和区域循环机制。
㈤ 农村户口怎么贷款
农村户口占我国人口比例挺大的,不少人都想创业做生意,可是缺乏一定的资金。其实现在有很多城商行或信用社、农行都可以办理农村创业贷款。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农村户口怎么贷款。
农村户口怎么申请贷款
每个地区的贷款政策不同,我们以农业银行为例,介绍一下相关的贷款业务。
一、贷款用途
按照贷款用途划分,城镇化建设贷款可分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贷款、土地整理贷款、棚户区改造贷款、安置房建设贷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城镇综合开发建设贷款,满足各自领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融资需求。
二、申请流程
1、由借款人向经办行提出贷款申请,除须提交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
(1)当地政府城镇或城乡发展规划以及上级政府的批准文件;
(2)当地政府出台的支持城镇化建设的财税优惠、土地利用、产业扶持等支持政策文件;
(3)载明客户从事城镇化建设的营业执照;
(4)项目涉及土地增减挂钩的,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项目实施增减挂钩的批复文件;
(5)项目涉及园区建设的,须提供列入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园区的批准文件。
2、经营行受理客户申请,初步了解借款人及项目主要情况,收集相关资料,直接或逐级向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申请项目调查。
3、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受理贷款申报后,认为项目基本可行的,组织贷款调查评估;认为项目不可行的,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主管行长同意后可终止信贷程序。
三、调查和评估
城镇化建设贷款调查和评估的主要内容除固定资产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外,如借款人概况、项目概况、贷款偿还能力、贷款担保、贷款风险因素等方面,应重点调查:
1、城镇经济环境分析,当地近三年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支出和负债情况,计算最近年度地方政府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评价项目是否符合区域准入条件,是否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等;
2、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情况,规划是否经上级政府批准;当地政府出台的财政、税收、土地利用等支持政策及其对项目运作的影响等;
3、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及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能力,以此判断项目是否具备产业支撑;
4、当地人口总量、城镇与农村户籍人口数量、城镇常住人口数量,以及最近三年当地总人口、城镇与农村户籍人口、城镇常住人口的增长情况,并以此判断项目建设是否与当地人口城镇化的进程相适应
㈥ 农业耕地能办理贷款吗
可以抵押贷款。
土地流转新政策:
1、加快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登记意义深远,确权以后有利于土地流转。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和土地流转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规范土地流转。
但目前土地流转存在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和乡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流转多、签订书面合同少等诸多问题,尽快制定土地流转政策,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迫在眉睫。
各地政府应逐渐严格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转合同标准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旦土地流转发生纠纷处理难度大,缺乏法律保障。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近几年各省市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中央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第一条就是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就意味着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同时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
在农地流转不断扩大及建设新型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国土资源部将会继续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同时探索新形势下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创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4、搭建土地交易平台。
伴随着土地流转制度出台,加快了各地相继实施农地流转试点,就直接促进农村产权交易所的成立,为农地入市搭建平台,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搭建县乡村三级宽带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公开土地流转信息,加强对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及时为广大农户提供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土地登记、信息发布、合同制定、纠纷仲裁、法律援助等服务。
5、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
2014年号文件已经开始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流转将是盘活农村资源的契机。一旦土地能实行规范化流转,那么抵押贷款就成为可能,土地就能产生增值。同时让农地在生产、生活中可创造更宽松的经营渠道,激发一批承包大户的积极性。
开展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解决了种植大户因资金短缺不能满足规模种植需要的问题,有效破解了种田大户发展的资金"瓶颈"难题,促进了农业产业集约化经营。
而且有助于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加快建立农村现代金融制度,促进了农村地区加快对耕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进度、完善农村耕地流转市场及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㈦ 农业银行贷款业务有哪些
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贷款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住房贷款、汽车贷款、消费贷款、行业帮扶贷款、质押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等多种类型的贷款。由于类型较多,建议根据个人情况申请相应类型的贷款。您可以登录农行个人网银查看
中国农业银行有很多贷款产品。除了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特色服务外,还在个人和企业服务中推出了一些特色业务板块
1、中国农业银行三农贷款产品
三农个人产品:金穗惠农卡、惠农信用卡、农民小额贷款、地震灾区农民住房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三农公共产品:惠农特产品金融服务,包括农业产业化集群客户金融、信用保险业务、季节性收购贷款、县域商品流通市场建设贷款、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贷款、农村城镇化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流动资金贷款(福建省分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福建省分行),一般金融服务包括循环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
2、农行个人贷款产品个人贷款产品-安珠好时贷款系列
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产品中,安珠好时贷款系列产品包括: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个人二手房贷款、个人住房及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循环贷款、置换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直接客户贷款、个人住房非交易转让贷款、个人住房接力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假期计划”。
个人贷款产品——消费好时贷款系列
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产品中,安珠好时贷款系列产品包括:关于工资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消费保险贷款(即个人消费保证保险贷款)、留学贷款、商业助学贷款和家居装修贷款。
个人贷款产品——创业好时贷款系列
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产品中,好时贷款系列产品包括:个人产业帮扶贷款、个人一手商品房贷款、个人二手商品房贷款、旺铺贷款。
个人贷款产品——特色贷款系列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产品中的特色贷款系列产品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即房地产抵押贷款)、个人综合信用贷款、卡捷贷款、存款贷款环节、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气球贷款(贷款利息及部分本金分期偿还,剩余本金到期一次偿还)和个人质押贷款。
3、农行企业贷款产品融资及授信: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循环授信额度、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房地产贷款、内贸融资、担保承诺、委托联合贷款。
㈧ 农行网捷贷利息多少
这个是没有固定利息的。是因为贷款的种类和央行的基准利率的不同而导致的。目前农行网捷贷贷款年利率最低为4.5675%,且根据最新消息得知,农行自2020年7月7日起,按区域实行网捷贷利率促销,促销利率分别有4.3%、4.4%、4.5%,具体详情可去官网查询。
拓展资料:
中国农业银行(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成立于1951年,中国主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
该行提供各种公司银行和零售银行产品和服务,同时开展金融市场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业务范围还涵盖投资银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赁、人寿保险等领域。并在上海和中国香港上市。
人民币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外汇业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主要品牌
金钥匙:金钥匙是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品牌。
金光道:金光道是中国农业银行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创新产品与服务,全面整合各类本外币存贷款及中间业务,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对公金融服务品牌。
金e顺:金e顺是中国农业银行基于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在线金融服务品牌,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电视银行(家居银行)等在内的交易渠道体系,以及客户服务中心、消息服务和经营门户网站等在内的服务渠道体系。
金益农:中国农业银行针对三农客户推出的中国第一个三农金融服务品牌,其金融产品涵盖农民生产生活服务、为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为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为农村中小企业服务、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开发服务、为农村城镇化建设服务、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八大领域。
金穗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产品品牌,包含信用卡、借记卡两大产品体系。
㈨ 农业耕地能办贷款吗
可以抵押贷款。
土地流转新政策
1、加快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登记意义深远,确权以后有利于土地流转。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和土地流转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规范土地流转
但目前土地流转存在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和乡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流转多、签订书面合同少等诸多问题,尽快制定土地流转政策,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迫在眉睫。各地政府应逐渐严格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转合同标准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旦土地流转发生纠纷处理难度大,缺乏法律保障。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近几年各省市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中央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第一条就是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就意味着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同时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在农地流转不断扩大及建设新型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国土资源部将会继续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同时探索新形势下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创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4、搭建土地交易平台
伴随着土地流转制度出台,加快了各地相继实施农地流转试点,就直接促进农村产权交易所的成立,为农地入市搭建平台,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搭建县乡村三级宽带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公开土地流转信息,加强对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及时为广大农户提供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土地登记、信息发布、合同制定、纠纷仲裁、法律援助等服务。
5、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
2014年号文件已经开始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流转将是盘活农村资源的契机。一旦土地能实行规范化流转,那么抵押贷款就成为可能,土地就能产生增值。同时让农地在生产、生活中可创造更宽松的经营渠道,激发一批承包大户的积极性。开展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解决了种植大户因资金短缺不能满足规模种植需要的问题,有效破解了种田大户发展的资金"瓶颈"难题,促进了农业产业集约化经营。而且有助于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加快建立农村现代金融制度,促进了农村地区加快对耕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进度、完善农村耕地流转市场及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6、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农地入市有两个前提,第一它必须是经营型的建设用地,第二必须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针对已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政府要在夯实土地权能的同时改革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建立科学的、多元的征地补偿制度、保障和就业制度。农业创富者们也希望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能为城乡土地的流转建立一个统一的交易服务平台。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表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7、推进城镇化建设
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作为农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本可为农民进城提供第一笔资金,但在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下,宅基地的流转仍受到诸多限制。允许流转户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出让承包地、房屋、合规面积的宅基地并获得财产收益。这将解除农村劳动力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虽然城镇化将成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主线之一,但目前宅基地管理依然停留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思维框架内。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城镇居民。从物权平等的角度看,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范围缺乏正当依据。
结语: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导和规范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宅基地管理,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2014年两会,农业创富者们期待,土地流转有利于更加高效、经济地利用土地资源。土地流转将促进传统小农经济向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现代大农业转型,在这个过程中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上游的种业、饲料等行业的规模化程度大幅提升,整个行业的市场规模和大企业市场份额都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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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全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五)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八)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九)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一)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十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十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十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支持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鼓励地方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综合运用货币和财税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十六)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七)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
(十八)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十九)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利用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渠道,深化行业合作,推进技物结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充分利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开展试点试验,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经管工作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