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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政府置换不良贷款

发布时间:2022-03-29 12:10:45

⑴ 什么是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

,央行发行票据用来承担2002年以前农信社一半的不良资产

⑵ 国家用票据置换不良资产真能减轻农信社的负担吗

专项票据有以下好处:第一,专项票据是信用社的资产,人民银行要按年付息,信用社可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第二,等额置换不良贷款,资产质量可迅速提高;第三,到期或提前达到规定的兑付条件,人民银行给予兑付,信用社既增加了可用资金,增强了流动性,又等额减少了不良贷款。不利之处:第一、使用专项票据不能立即得到资金的支持,它有严格的兑付条件,达到条件票据才能变成实实在在的资金;第二,采用专项票据的期限比较短,两年期限,加上宽限期也只有 4 年,对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降比的要求比较高,对地方政府和信用社有一定的压力。 4 年都达不到规定的兑付条件,这个政策就享受不到。

⑶ 河南农村信用社改制后不良贷款会取消了么

怎么会取消呢!不良贷款永远都存在!

⑷ 土地置换不良贷款是什么意思

一、政府拿出一些优质土地,先进行评估,然后将土地出让给银行,用以冲抵不良贷款。
二、此不良贷款一般是政府及相关部门所贷。政府与银行,对置换工作中的地块位置、出让年限、出让金及税费进行研究协商,最终将逾期时间长、收回难度大的不良贷款作为核销对象。

⑸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怎么处理

摘要 亲,不良贷款已经出现,就想方设法把钱还清,还清后往后5年可以更新征信不良记录信息,如果你是因为特殊情况造成的,你可以写相关证明向银行申请清除这样的记录。

⑹ 什么是已置换不良贷款

已置换不良贷款就是指不良贷款已转化为其他形式,如不动产,其他债权,股权等。
根据辖内实际情况,置换不良贷款主要分为如下几类:
一是现金收回;
二是村级债务;
三是下落不明;
四是死亡绝户;
五是未通过法律程序关停、倒闭、破产企业;
六是已通过法律程序关停、倒闭、破产企业;
七是其他类型。
置换不良贷款处置方法:
1、现金收回贷款
对于5%的现金收回部分,信用社要将还款凭证复印件存档,作为现金收回的证明。
2、村级债务的处置
因乡镇行政体制改革,部分行政村已撤并,村级债务的处置应分两种情况进行。一是行政村仍然存在的,要与其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并到乡、镇政府盖章证明;二是行政村撤并后机构不存在的,要到乡、镇政府取得机构撤并的证明材料。
3、下落不明贷款的处置
借款人因外出打工或外逃躲避债务,查无下落的,信用社向借款人原所在村提供欠款清单,由原所在村对欠款户的经营、资产及其它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加盖公章,经当地政府核实后,出具外逃、下落不明户的证明。此类证明可集中打包办理。
4、死亡绝户贷款的处置
由所在村(或街道)对欠款户的贷款、死亡、资产及有无继承人等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到所在乡镇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一户一个证明。
5、未通过法律程序关停、倒闭、破产企业贷款的处置
(1)村办企业。由所在村提供借款村组和企业的成立、主体消亡时间、关停倒闭原因、资产处置、贷款损失等情况,经当地政府核实后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2)无营业执照的企业。由当地政府出具造成企业关停倒闭的具体情况及原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及其去向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3)有营业执照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因关停、倒闭、破产等原因而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6、已通过法律程序关停、倒闭、破产企业贷款的处置
寻求法院或法庭的法律帮助,搜集有关具备法律效力的裁定书或判决书。

⑺ 农村信用社与地方政府的置换不良贷款是不是免了

不会免,只是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变成了当地政府的债权,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资产的力度应当比信用社还大。

⑻ 农村信用社把不良贷款债务权转让给个人,合法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经过合法的手续转让是可以的。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三种情形除外。即债权人可以转让合同债权是原则,三种合同债权不能转让是例外。
上述债权转让之规定,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含义:
第一、此处的债权人,是指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中的债权人,即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不是在一般民事行为中产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比如:不是一般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债权人。
第二、此处可以转让的合同权利,是指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即债权,是一个请求权,不是财产权。债权一旦实现,债权人享有的不再是债权,而是一个财产权。因此,不能理解为只要是民事权利即可自由转让,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即合同的权利才可以依法转让。比如:对于侵权之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受害人不得将该债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主张侵权人承担责任。
第三、此处的第三人,是相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除了债权人全部转让合同权利退出合同约束外,部分转让合同权利的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构成合同当事人,均受到合同效力之约束。
鉴于上述分析,债权人全部转让合同权利即债权的,该债权人的法律地位由第三人替代,原债权人从合同当事人中退出,原合同效力对于新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存续;若债权人部分转让合同权利,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一起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效力当然及于第三人,若第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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