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21上海公积金贷款50万要求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参加住房公积金并正常缴纳的职工,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经我行查询后确定无不良信用记录;已经签订购买住房的出售合同或预售合同;已支付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购买一手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房价总额的20%,购买二手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房价总额的30%。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审核(一)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已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的,均认定为申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二)停止向符合下列情况的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1、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2、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
二、调整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政策认定为首套住房的,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保持不变。
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个人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有补充公积金的调整为100万元(个人调整为50万);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普通住房不得低于50%;非普通住房不得低于70%。
三、调整计算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比例和存储余额倍数。
本市计算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调整为不超过40%;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30倍,补充公积金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10倍。
四、严格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和信用审查。
市公积金中心应要求各受托机构继续严格对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进一步加强对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审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应从严审批贷款。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办理除还贷以外的其他公积金提取业务。
若您需要办理我行的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是指我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目前上海分行只受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即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所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参加住房公积金并正常缴纳的职工,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3.经我行查询后确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4.已经签订购买住房的出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5.已支付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购买一手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房价总额的20%,购买二手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房价总额的30%。
(注: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贷款金额:
(1)不高于按照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住房公积金余额的4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2)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3)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50%)*12个月*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购买一手房的,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的,最长不超过15年,同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后5年。
央行上海总部与上海银监会联合发布上海楼市个人住房贷款调控政策,其中二套房利率上浮10%。文件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上述情况利率均按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执行。28日下午,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段超良明确表示,上海首套房贷利率优惠上限敲定9折,以后不会出现8.5折和更大的折扣,不会再优惠。
据上海中原地产、同策咨询数据,25日的个人住房贷款调控政策出台后,上周末上海住房交易量爆增。数据显示,上周新建商品住宅成交面积71.7万平方米,环比增加48.0%。这一水平相当于两周的成交量,同时也创出周度成交历史新高。而同策咨询研究部总监张宏伟分析认为,“沪九条”发布当日以及之后周末新开盘成交中的这类客户不一定符合新政的限购和二套首付条件,因此“沪九条”发布之后成交的数据,尤其是周末开盘项目存在交易水分,后期存在“退房”风险。当开发商把被“圈”住的客户进行梳理后,不符合限购条件的客户就可能被退房。此外,由于是否购房成功以是否网签为准,在“沪九条”颁布前购房,却没有来得及网签的客户,也会有部分丧失购房资格。对于上海未来三个月的楼市情况,业内人士普遍预计,由于政策收紧,新房成交将在未来三个月走弱,房价或短期见顶。
⑵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多少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由于不同城市的公积金贷款有所差异,详情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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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新政策下公积金贷款首付是多少
一、购房首套房(南京市公积金、江苏省公积金都是这样)
1,家庭名下无住房,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三成,利率基准。
2,家庭名下无住房,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上次公积金贷款结清,首付三成,利率基准。
二、购买二套房
(一)市公积金
1,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面积大于100平米或人均超过32平米,无论是否申请过公积金贷款,都无法申请。
2,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面积小于100平米或人均小于32平米,第一次或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都是首付三成,利率上浮10%。市公对人均要求宽松,即使单身一人或夫妻没有孩子,房子小于100平米,只要这个家庭房子不到100平,不管几口人,就可以用。
(二)、省公积金
1,第一次申请省公积金贷款,不受家庭名下已有房产套数和人均面积限制,首付三成,利率基准。
2,第二次申请省公积金贷款,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人均小于32平米,首付30%,利率上浮10%。人均超过32平米,限贷。省公对人均要求严格,一家三口房子大于96平米不行,夫妻两人没有孩子房子大于64平都不行,单身一人房子大于32平米不行,人均严格按照32平米算。
三,购买三套房
(一)省公: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首次使用省公的,首付三成,利率基准,二次使用省公积金,限贷。
(二)市公:名下已经有两套房,不管加起来面积大小,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无论是否贷过,限贷。
四、用过两次公积金,限贷。
五、用过一次公积金,未结清,限贷。
六、组合贷款,市公积金即使符合首套贷款条件,如果商业贷款被认定为二套房以上,商业贷款利率要上浮,则公积金利率也要上浮。省公积金例外,即使商贷上浮,省公付个首套贷款条件,省公也不上浮。
七、如果夫妻一人是省公,一人是市公,则要综合考虑以上省公与市公贷款政策,比如省公可以被认定为首套,市公被认定为二套,那么本次贷款还是按二套政策办。
备注:以上政策全部以家庭为对象,所谓家庭就是指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自己的父母或者自己的子女超过18岁就与自己不是一个家庭,与户口在不在一起没有关系。
⑷ 上海公积金贷款政策首付几成
上海纯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是20%,但是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必须是纯公积金贷款;
2、住房建筑面积在90m(含)以下的普通住宅;
3、购房者在上海购买首套房、首套贷款;
普通住宅标准:
内环内,面积140平方,总价低于450万(含);
内、外环之间,面积140平方,总价低于310万(含);
外环外,面积140平方,总价低于230万(含);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望采纳!
⑸ 在上海买房贷款首付比例
就您上述情况,
在上海只能限购1套,但夫妻双方必须至少有一人社保或个税,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买房需要资料: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首期房款存款证明及复印件。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格式银行提供)等。
首付比例:
在上海有一套房或无房屋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住宅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宅首付比例不低于70%。
所以,如果您已经有5年以上社保,就有购房资格,再您南京房子房贷还存在的情况下,您在上海买普通住房首付比例是不低于50%。
目前未还清南京那套房贷的前提下,您如果在上海买房估计只能用商业贷款,年后如卖掉南京房子,可以申请变更为公积金贷款。
具体执行政策有差异,以您意向购买房源的地区政策为主。
⑹ 公积金贷款首付多少
1、公积金贷款首付款一般是房价的30%,90平米以内的小户型房可以放宽到房价款的20%。
2、你帐户内的公积金需要你去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
3、贷款的计算公式应该是:贷款金额=总购房款-首付款。
4、房屋评估值由房产评估机构做出。如果你贷款时需要抵押房产,要做评估。
5、按照你所说的房屋面积,你首付缴房价款的20%即可
⑺ 2021上海公积金贷款细则
一、上海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1、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二、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场所:申请纯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可至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如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借款人可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组合贷款。三、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借款人至受理网点申请贷款——受理网点代为办理家庭名下房产状况查询——受理网点受理——签约——审批——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放款。四、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受理机构收到《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以下个问题:1、在办理纯公积金贷款时,首套自住房和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中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均按照首套住房进行认定。2、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需要用现金补足超安置费的,超安置费部分是否可以申请纯公积金贷款?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申请纯公积金贷款,除需要满足普通商品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外,还需经动迁组的书面同意,且所购房屋能够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是属于动迁安置性质的,且房屋转让交易存在一定的限制年限的,此类处于限制转让交易期的房屋是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行?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和一般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又有什么不同呢,今天就给大家一一详细列出了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细则,相信大家看了之后就不会再有类似的疑问了。
上海发布公积金购买经适房贷款细则,规定借款人需符合申请经适房及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配偶和经适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60万。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实用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 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 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贷款受理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系统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担保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九条(贷款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材料。
(二)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四)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条(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实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足额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防范) 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贷款担保机构应根据业务委托的要求,做好贷款担保及贷款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贷款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_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 _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_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