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农村信用社贷款需要条件以及流程
一、贷款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贷款用途明确合法;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3、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列入我行社限制类、淘汰类客户的经营;资本市场投资;清偿不良金融债务。
二、贷款流程:
(1)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根据贷款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程度等指标进行测评。一般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
(2)核定信用额度。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金需求情况及信用额度申请,由农村信用社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
(3)发放贷款证。
(4)借款申请。申请贷款时,持贷款证、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便可申请办理信用额度内的贷款。
(5)贷款发放。农村信用社接到借款申请后,由信贷专柜人员(或门柜人员)审查后签订合同,填制借款借据,随后可按规定支用贷款。
(6)按期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1)农村合作贷款社员承担扩展阅读
信用社贷款的特点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
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
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4、绎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农村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除此以外,资金实力雄厚的信用社还可以对国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与之交叉发放贷款。当然,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贷款支持的重点是农业生产,其它只能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有余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贷款经营的灵活性信用社贷款经营的灵活性,是指信用社在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计划指导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独立自主地经营信贷业务,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诱导农村资金合理流动。
『贰』 农村信用社信贷员都做些什么
农村信用社信贷员的工作内容:
第一、放贷款 。
第二、贷前调查 。
第三、贷后追踪 。
第四、贷款资料维护 。
第五、追贷款 利息 。
第六、具备一定的社交沟通业务能力。
『叁』 农村合作社贷款由谁来尝还
合作社贷款首先要全员通过,确认以后每个人都有责任承担
『肆』 农村合作社当中的法人代表贷款。是否需要社员知情,签字如发生法律纠纷,社员需要承担责任吗
肯定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你是贷款的担保人,所以是要承担一定的偿还责任的。
『伍』 农村信用社入股社员享受社员利率政策优惠的贷款形成不良,信用社能否有权利顶还贷款
当然有权利。你欠人家的贷款,人家就有权冻结你的所以有效资产顶还债务啊。包括股权,各种股权,不限于信用社。至于扣划的程序,应该遵照相关法律与合同约定。就是说,如果入股协议,或者借款合同里有相关约定,就可以直接扣划。如果没有,那么必须走法律程序,提请仲裁或者诉讼。
『陆』 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伙同他人诈骗该社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麻烦告诉我
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应定职务侵占罪,陈某的行为应定贷款诈骗罪。因为诈骗贷款二万元,是二个人的共同配合下所骗取的,由于吴某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利用其在放贷过程中的审查便利条件,是职务侵占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陈某明知吴某要其配合进行贷款诈骗,仍给予帮助,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由于陈某属于一般主体,并没有职务行为,因此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陈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主观上吴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客观上表现为冒用林某的名义,并私刻林某的私章,进行贷款,这本身就是一种虚构事实的行为,并骗取了二万元的贷款,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造成了贷款的流失,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放贷,因此,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陈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吴某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属于集体单位的工作人员,陈某是一般的社会人员,属于一般主体,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表现为吴某利用其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指使陈某冒用林某的名义,骗取其所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二万元,其性质上就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为已有,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首先,这是一起典型的内、外勾结的共同犯罪案件,即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勾结外部人员进行贷款诈骗。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基于实行一定犯罪的共同目的,成为同一体即共同意思主体。在无职务者与有职务身份者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情况下,二者的行为实际上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体,故对其应该进行综合评价。第一种观点正是没有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才分别定陈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吴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次,职务犯罪构成的理论认为职务犯罪的主体是一种真正的身份犯,其构成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具有法定的身份。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活动。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是不能完成任务的,有特定职务的人利用职便的犯罪,就使无身份者的犯罪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整个案件的性质就应当依照有身份者的犯罪性质定罪。结合本案来看,在实施骗贷的过程中,吴某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符合特殊主体的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上是利用其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负责审查相关的贷款手续的职便,在知道陈某冒充他人的名义的情况下,仍同意批准其贷款,其利用职便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共同犯罪的性质决定了本案应当定职务侵占罪。第二个观点没有考虑吴某的特定身份和利用职便的行为,使本案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再次,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的规定: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实施骗贷的共同犯罪中,吴某主要是利用其特定身份(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负责审查相关的贷款手续的职便,指使陈某冒充他人的名义,明知不符合贷款手续仍同意批准贷款,导致二万元贷款被骗,而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帮助提供其亲戚林某的身份证,可见,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只是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因此,本案应定职务侵占罪。
『柒』 农村专业合作社贷款是不是有社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就能贷款,不用所有社员本人去
看你是以合作社贷款公用还是,个人贷款私用了
『捌』 农村专业合作社贷款社员需要签字吗
您好!任何贷款,贷款人都需要签字的,农村专业合作社贷款也不例外。谢谢阅读!
『玖』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①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②向该社入股。③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④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⑤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⑥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拾』 农村信用社信贷员的个人贷款天天都做什么样子的工作要天天出去吃饭喝酒吗
做这个就是销售,为客户推广信贷信息,不会天天吃饭,偶尔和客户,领导什么的吃一顿喝一次。
信贷员只是负责贷款前期收集资料,联络客户,实地勘察,资料核实,业务推广,业务评估报告撰写,提交贷款评估报告。
具体贷款时,是信审两条线的,也就是所说的审贷分理,由两个部门分别操做,信贷员提交报告,通过后贷款部门放款。
希望帮助到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