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是购房意向金
意向金是附条件的定金。意向金是在买方有购买意向后,委托中介公司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并支付一定金额的意向金。
1、如果卖方同意买方的购买条件(要约),中介公司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此时意向金性质就发生变化,自动转化成定金,意向金协议也自动转化为定金协议。
2、如果买卖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中介公司将把意向金返还给买方,若意向金协议转换为定金协议那么将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买卖双方必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3、买方如果不按协议的约定签订买卖合同或不购买的,卖方可以没收买方的定金;卖方如果不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签订买卖合同义务或不出售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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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1、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2、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贰』 上海购房、如何防止意向金被骗
1.去正规中介公司;
2.去他们财务那里拿正规收据;
3.签订一个协议,注明什么条件下钱可以拿回。
『叁』 什么是购房意向金,应该如何处理购房意向金
购房意向金也叫购房诚意金,购房诚信金,它不是定金也非订金,严格上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来说是指购房者从是中介公司订购自己看中的房屋而向中介公司支付的,并委托中介公司送交房屋卖方签收,若卖方签收后即转化为房屋买卖的定金的,款项多少并不确定。
二、如何处理购房意向金,购房意向金可以退吗?
在二手房的买卖居间服务实践中,意向金转为定金的议价方式,已经成为行业惯例。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无“意向金”的概念,导致在二手房买卖法律实务中,由于“意向金”所产生的纠纷居高不下。那么我们该如何对待购房意向金呢,如何防范意向金给我们带来的风险呢?笔者认为,主要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意向金转为定金的约定。实践中,买方与中介在委托购房协议书中约定意向金之时,一般会约定意向金转化为定金的条件,一般不外乎经中介居间,卖方同意按照委托房款成交,即转化为定金。但这样购房者就处在被动的位置上,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购房者最好在意向金合同书中注明,中介在向卖方转付意向金之前,必须再次取得买方另行出具的书面同意书,否则中介的转让行为无效,造成的损失由中介公司承担。
2、关于买卖合同不能达成时意向金的处分约定。意向金的收取和处分规则要由双方约定,约定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购房者需要遵守。但是购房者在交纳意向金时就要注意交纳了意向金,与卖方谈不拢时,意向金如何处分,是转化为定金还是转为中介费,就很重要了。提醒各位购房者,交纳意向金可以,但是要约定一旦买方没有看好房子不准备购买时,意向金就要如数返还,不得作为中介费用罚没。
3、购房意向金可以退么,意向金的罚没规定是否合法呢?《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第四百二十四条至四百二十七条的内容对此做了规定。有的中介会约定买方一旦交付了意向金,和卖方见了面洽谈后意向金就转化为中介费用。这种意向金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中介居间不成不得罚没意向金。所以意向金是可以退回的。但是这必须是在意向金转换为定金之前,否则,就应该按照有关定金的规定处理。
『肆』 (上海购房)中介要我交一万元意向金,我这个钱按理说是应该交给中介还是房东
你好,那个钱是交给中介代交给房东的,一般看房的话都是要签看房协议的,中介会把复印件给你的,他不给你也可以索要,你最好是找大公司中介,信誉度高些, 你说防止被骗,最好就是不交意向金,那只是逼你买那套房子下的套,如果你不想买那套房的话,就要赔违约金,
『伍』 购房意向金的作用有多少
中介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什么情况会收意向金呢。比如说在2007年的市场,一个房子有很多的客户看中,中介公司也不能说卖给你或者是他,只能通过收意向金的先后来安排先和业主谈。意向金是在当时的状态下产生的。意向金并不是普遍采取的,当买到一定的房子或者是独家房源时,其实是需要客户拿来下定的。因为你下了意向金之后,中介才可以协助你签约,谈房价,如果你不交这个钱,可能会在中介谈完之后出一些问题,中介没有办法锁定业务,所以会作为逼定前的一个环节。 不管意向金是不是法律上的专有名词,但是要看它的使用规则。中基壹佰目前执行的是,只要这单没有谈成,意向金一定是足额退还的。所以我们的网友在签意向金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意向金在什么时候退给你。我们一般认为意向金不能作为违约金来做,但是如果是中介公司帮你签约,你谈不成,只能是买卖双方谈不成,但是这个钱不会被作为违约金扣除。一般我们都是意向金主动抵房款或者是抵中介公司的佣金了,所以广大的网友在签约时注意这一点就可以了。 不管是意向金还是定金,定金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是意向金这种比较模糊的东西,最好在合同签署时,无论是交给中介公司还是交给卖房人,都要签名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退回来。比如说是因为业主不肯卖了,意向金也没有了,这对买房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无论在《合同法》还是《民法》上都要平等对待,如果我交了意向金,某种情况我出问题了你罚我,但是我遵守了,对方没有遵守,是否要赔偿我。当然,交了意向金的必须要开收据和发票,至少打一个条子,无论是哪个中介公司,再大的中介公司,不能说交完钱没有任何凭据,这是不允许的。 在的意向金交过之后,都有一个意向书,一般都会签订清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意向金。所以,我们要关注交了意向金之后,收据是否齐全,意向书条款是否能够接受。如果这些条款你不能接受,就不用去签意向金了。 在一手房中也有小定和大定,原来就曾经介绍过定金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退还你。如果两个人的房子谈不妥,开发商不同意,合同的主题条款都不同意,小定就可以退还的,我的理解是意向金也是这样的概念,这个条款是非常关键的。 如果房子卖100万,如果你不能以100万和卖房人成交的话,意向金就没收了,这是霸王条款,对买房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害。 所以,意向金缴纳的时候,条款一定要仔细的斟酌。只有一种情况是可以不退,比如说买房人故意违约,就是房子看好了,价格谈好了,中途却变卦了,这个可以不退,所以条款非常的关键。 意向金上大体有一个意向价格,但并不是最重要的,可能会写上收了意向金之后,中介公司也是有责任的,多长时间帮着约业主来谈。但是我们经常发现一些客户交了意向金之后,又后悔了,结果就不来了,这种情况其实就是违约了。除此之外,只要去谈判了,经常谈不拢,这种情况一般都会退。所以像条款的约束,经纪公司也不能太霸王条款,本身客户要不交意向金也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客户一定要关注条款的约定是否平等,是平等的条款就没有问题。 在意向金这方面特别重要的是在交意向金时要索要的发票和凭证,以及每一家不同的中介公司签意向金的条款规则不一样,有的是规定买房者的原因不能成交就可以退还,有的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退还意向金。所以购房者要根据自己对房子的喜好,以及房源稀缺性来选择是否要意向金,订购房子。
『陆』 关于购房意向金的问题
这个肯定不是这样的,
在协议里面写的很清楚了,
估计是很难退款的。
『柒』 上海购房意向金的实质应如何使用意向金
购房意向金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购房意向金指购房者为订购看中的由中介公司推荐的房屋而向中介公司支付的,并委托中介公司送交房屋卖方签收,卖方签收后传为定金的,一定数额的款项,通常为房屋总价的1%,或称诚意金或意向金。但是具体上海购房意向金的作用是什么?小编带您去看看对上海购房意向金知识的相关解释。 一、意向金的实质是什么? 意向金在房东签收前为订金的性质,可主张收回;在房东签收后为定金的性质,不可随意收回。 购房意向书其实是买受方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其内容主要约定买受方与中介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该类合同都有买受方委托中介公司将意向金送交卖方,卖方签收后该意向金转为定金的条款,该条款意味着,如果买受方反悔,将可能丧失要求返还意向金的权利。 二、如何避免给付意向金的法律风险 可以从几个方面慎重操作: 1、看房一定要仔细慎重,多看几次,反复比较,中介公司永远会说您所看得房子已经有好几个人看中,不交意向金可能就没了,您必须要意识到,这只不过是中介公司促销的手段,千万不要冒然仓促交付意向金; 2、如果当日不能确定是否购买所看房屋,而中介公司一定要求支付意向金的,应在意向书上注明:意向金转交房东前需经本人另行书面同意; 3、如果意向金已经转为定金后,发现房屋问题不想购买的,应及时咨询律师,探讨是否还有挽回的可能; 三、意向金、定金和订金 二手房交易资金风险须谨慎防范 作为一项大额投资,二手房交易的全过程存在很多资金风险。如何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保证交易安全?除了查询房屋产权、委托可信度高的房产中介公司、不要轻信口头承诺等基本常识外,购房者还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 首先,要区别意向金、定金和订金。定金是一种担保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收取定金的一方可没收该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意义在于以该定金为担保,督促双方按约履行合同。订金则是一种预付款,是款项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的性质。 在法律上并没有“意向金”这个专有名词,根据其意思,结合合同的实际情况,应该属于定金或者订金。如果无法根据合同本身的内容确定其性质的,可参考交易习惯确定其含义。通常认为,未明确有担保意思表示的意向金,应理解为订金。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为表示购买的诚意或为了拥有第一购买权,需要支付意向金即为订金,但是这个订金是不具有担保成分的。只有转为定金后,才转化为有担保的形式,代表买卖双方认可对方,愿意达成一致的买卖关系,假如有一方违约必将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选择在房产中介居间介绍成交的购房者,首先会由房产中介公司的置业顾问帮其选择中意的房屋,然后签订买卖居间协议并支付意向金。收取意向金后,居间方约见房屋所有人进行房价及各项问题的确认。 房屋所有人同意在买卖居间协议上签字确认,居间方将意向金转交给房屋所有人,这时的意向金就转化为定金了。与此同时,购房者需要注意,交付意向金一定要向房产中介公司索要正规的盖有公司财务章的收据作为留存,以免房产中介公司的置业顾问有不道德的行为出现,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四、购房意向金的条款组成: 1、乙方(即购房人)为表示对丙方(中介)提供的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元; 2、如甲方(即售房人)接受本协议之条件,则乙方同意将本意向金作为购房定金; 3、在××期间,乙方不得收回意向金,在此期间,甲方无法接受本协议房屋买卖条件的,退回意向金。 由此可见,购房意向金尽管名称为“意向”金,实际上它对购房人而言,绝不仅仅是意向,而具有合同约束力,只要售房人同意购房意向书中的价格和交易条件,意向金就不能退,购房意向就不能反悔; 而且,在意向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即便售房人还未表态,意向金也不能退;只有在售房人不同意以此条件出售的情形下,意向金才可退回。 因此,意向金这个称呼对购房人而言,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它绝不是通常理解的“意向”金,而是“准定金”,一旦支付意向金,其购房与否的主动权就不在买方一方。故,购房人在签了购房意向书、支付意向金后,除非有特别约定,在售房人没有表示不卖的前提下,购房人无权要求退回意向金。 延伸阅读: 商品房屋买卖将采取新政策 住房公积金存在的意义 相关法规规定:应如何使用意向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定金合同是中国房地产业的一个特有现象,签订了定金合同就是给消费者的脖子上上了一个小套,而收取了定金则将这个小套紧了紧,不退定金就是把这个小套拉了拉使消费者不得不低头,很多消费者不是为了房屋而购房,而是为了不使定金浪费而购房。 这一条本来是想说,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如果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应当退还定金,但是又觉得这样写好象太对不起开发商的良苦用心,所以又写了“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那么,怎么叫做“一方原因呢”?怎么又叫“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呢?消费者去了现场双方没有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性建议,是不是就是未能订立合同呢?此时是哪一方的原因呢? 司法解释是对现有的司法审判中可能出现模棱两可的结果进行排除,将条件与结果进行确定,而一条司法解释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它不能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的定金合同争议,也就是说无法使消费者摆脱那个脖子上的小套。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这一条解释规定,这一条是比较危险的,相当于确认了定金合同向买卖合同的转化条件;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应当减少纠纷的,但是我想这一条则是相反的,它增加了纠纷。 我们一般将定金合同称为预合同,而将买卖合同称为本合同,预合同实际上是给双方一个退出的机会,使大家在损失不大的情况下及时解除或者中止本来设想的交易行为,所以各国都规定了预合同解除的内容,严格限制将预合同认定为本合同的条件,但是这一条里我们看不到这种法律思想,很遗憾。 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出售方收取“认购金”“订购金”“意向金”等好像变得“有法可依”了,对此,买受人应更注意了,不过,同样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如果不可归结为任何一方原因,如无法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认购金”“订购金”“意向金”是要退的。 南京房屋买卖合同过户的相关流程 未办产权证的安置房买卖合同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