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商业贷款满一年能每年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吗可以的话,需要什么
公积金能每月用来还贷款
以下是提取公积金还商贷的几种方式:
(一)逐月提取转账还贷
1.关于申请条件。
(1)取消原来申请时“职工账户需有6倍的月还款额的余额”的限制条件,改为: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且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也就是说,申请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对职工账户中的余额多少不作要求。
(2)在此基础上,取消了“职工账户中的余额不足时自动终止”的规定,即职工办理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只要申请一次,整个还贷期间都有效,通俗讲,就是“一次申请,持续有效”。就算职工账户中的资金不够扣还每月还贷额,其申请也不会终止,只是暂时转到银行卡扣款,等到职工账户中的金额又够扣还一个月的贷款额时,公积金系统又会自动回到职工公积金账户中扣还贷款,无需再次申请。
(3)取消“申请时贷款应没有逾期”的规定。也就是说,现在不管贷款有没有逾期,职工都可以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
2.关于提取额度。
(1)提取额度为职工每月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的本息额,包括逾期部分。也就是说,如果职工申请提取还贷时有贷款逾期的情况,则公积金系统会自动计算你申请时当月应还款额和逾期本息金额,如果职工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足够偿还应还款额和逾期部分,则公积金系统将自动扣划相应资金转账还贷。
(2)逐月提取还贷委托生效后,每月15日前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当月应还贷本息额。划转时如果同一笔贷款的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包括新职工住房补贴)均小于当月应还贷本息额,当月不进行逐月提取还贷,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贷款银行还款账户扣款。但已签订的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委托协议继续生效。
3.关于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委托协议的变更或终止。
签订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委托协议后,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需增加或减少申请人的,凭规定的申请材料到“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或“公转商”补息贷款终止贴息的,其逐月提取转账还贷委托自动终止。职工也可主动提出终止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
4.关于受理地点。
在全市范围内,可以跨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贷款地不同的,可以由职工自由选择在缴存地或在贷款地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转账还贷。若要增加或减少申请人以及逐月提取还贷终止的,职工也可以自由选择就近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处或分中心办理。
(二)提前部分转账还贷
提前部分转账还贷,是指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通过转账方式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原来的规定是职工可以自备现金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在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通过转账方式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关于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尚未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2.关于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按借款合同还贷12个月以上;二是每个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在1万元以上。也就是说,即使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之和超过1万元,也是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三是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
3.关于提取额度。
每个申请人每次申请提取用于提前部分转账还贷的金额不得少于1万元。也就是说,每个申请人、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的金额应在1万元以上(含还贷本息)。
4.关于申请材料。
(1)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2)其他产权人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一次性提取转账还清贷款
一次性提取转账还清贷款,是指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1.关于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尚未还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2.关于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剩余本息额。
申请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小于剩余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申请人应自筹资金到贷款经办银行当场还清。
3.关于受理地点。
为进一步方便职工,当同一笔贷款涉及不同分支机构提取的,可统一到贷款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网点办理,不一定要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四)按年提取还商贷
按年提取还商贷,是指在本市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满足相关条件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偿还其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1.关于申请对象。
《规定》扩大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人范围,商业性住房贷款所购买住房的其他产权共有人,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贷款本息。
2.关于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二是已按借款合同还贷12个月以上;三是有多笔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只能选择其中一套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商贷,直至还清后方可选择另一套继续还贷。
3.关于提取额度。
申请人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的上一个月应还住房贷款本息额的12倍。
借款人申请提取的前一个月提前部分还款的,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无法确切反映处上月应还款金额,可根据《个人信用报告》中贷款合同金额和还款月数测算借款人的月应还款额。也可由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确定其月应还款额。具体可见《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类业务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常公积金[2010]34号)。
4.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其他产权人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于2004年1月1日以前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时借款人必须到场,当面授权“中心”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借款人配偶和其他产权人申请的,需与借款人同时办理。
(五)贷款还清后提取
贷款还清后提取,是指职工已还清“公转商”补息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后,满足相关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规定》增加了“公转商”补息贷款还清后提取的情形。
1.关于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为“公转商”补息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已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申请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
2.关于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为申请人贷款还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3.关于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房屋所有权证(现房须提供)或购房合同(期房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借款人配偶或其他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㈡ 公积金正常还贷满一年后,提取余额然后再办理每月对冲可以吗
还贷期间是可以正常领取公积金冲贷的,只要把自己的购房证明带上去公积金中心办理即可,这样就能把已有的公积金领出来提前还贷,以后再用每月的公积金全部还贷,不够的自己再补充现金,这样可以用来对冲还贷了。
一般公积金冲还贷方式有两种具体介绍如下:
一、一次性还款法:是指每年一次向受托行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冲还贷款本金,并按照冲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还款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一次性冲还贷后,每月的还款需要使用客户的自有资金,不使用公积金帐户里的钱。
二、逐月还款法:是指每月直接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办法。提取的公积金金额不足时,委托人应及时补足其还款金额。这种方法不仅可以冲公积金的贷款本息,而且还可以冲商业性的贷款本息。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客户选择一次性还款法的话就不能选择逐月还款法了,两者只能二选一。但是,如果今后想要改变冲还贷方式的话,客户只需到自己贷款银行办理变更冲还贷方式就可以了。
(2)还贷一年后提取公积金贷款吗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㈢ 成都公积金贷款买房,需要还款一年才能提取吗
是的贷款审批发放、开始正常还款后,可以提取公积金来偿还贷款的本息,提取的时间各地有各自的规定,一般一年可以提取2次
提取的方法一般有两种:
1、将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全部提出来冲还贷款本金(帐户内需留有一定余额,各地规定不同),冲还本金后,贷款的本金减少,总利息也减少。月供或年限将重新计算:如果选择年限不变的,重新计算后月供将减少;如果选择月供不变的,还款年限将减少。至时你可以选择。
2、提取公积金后与你的还贷卡“关联”,比方说你的月供为1500元,提取1.5万元后与还贷卡关联,此后你10个月不需往卡里存钱,由公积金的钱来还贷款(就是所谓的“按月提取”)。
提取手续:携带贷款合同、还贷卡(或公积金卡)、本人身份证、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如果配偶、同贷人公积金也要提取的话,还要带上结婚证、身份证、配偶、同贷人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贷款银行或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㈣ 办理了逐月还贷,还了一年后想取公积金还能取吗
提前还贷手续流程:根据银行的规定,提前还贷的客户需提前一周至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约定还款日期;然后按照约定的日期,携带身份证、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到银行填写还贷申请表和提前还贷协议,并按银行的要求,将需要还贷的款项存到你扣缴贷款本息的账户上;银行自动扣收;各家银行对于提前还贷并没有次数的限制,可以一次全部还清,也可部分归还贷款。部分提前还贷的贷款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减少每月还款额,还款期限不变;缩短还款期限,每月还款额不变;《提前还款申请表》一经借款人银行确认后便不可撤销,并作为借款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㈤ 请问公积金贷款还款一年后是否提取全部账户余额(要留多少)提取的余额非要拿来还贷款吗可以自己支配吗
呵呵,你这个还真是个问题 。。。。
这怪你自己,不知你现在贷款还贷是不是由贷款银行代扣的?如果是,那你的账户确实就被冻结了!如果不是,那你在还贷期内应该每年还可以正常领取公积金。
问题的缘由,是你自己没有弄清楚领取账户内公积金的程序,你账户内的公积金在你首付房款后就可以凭首付发票等材料直接领取出来,领完后你再办理公积金贷款,并可以委托贷款银行每月给你代扣公积金到你的还贷账户内,并自动转还给银行。这样,你账户内的公积金就基本可以充分利用、全部发挥作用;
还贷期内,如没有银行代扣协议,还是可以每年整笔领取公积金一至二次,领出的钱随你怎么用,当然你可以用来还借款
㈥ 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并还款满一年,想提取住房公积金,怎么办理
您好,
您带着: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公积金卡
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可以办理了。
希望能够帮助您。
㈦ 领取住房公积金一定要还款一年后吗
是的前提是还贷已满一年。如果双方都有公积金,一个人去办理就足够了,不需要两个人同时到场,也不一定非要借款合同上签字的那个人到场。
办理过程:
1、准备工作:到建行将公积金存折的余额打印出来,到单位财务问清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帐号。想好自己要选择的新的还款方式。
2、带上五份材料到住房贷款银行。五份材料是:两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借款合同、公积金存折、还款存折
3、填写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审批表两份,余下的银行职员会告诉你怎么做
4、在单位财务开公积金支取凭证
5、带上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审批表、公积金支取凭证,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填写进账单。
6、当月20日之后到住房贷款银行拿回单是的 必须年满一年
㈧ 公积金贷款还款一年怎么提取公积金
一次性公积金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即可。
一次性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1)由单位财务或劳资开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借款合同,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打印上一年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对账单(提取之月到上年度本月)并请银行盖章
(4)若用存折还贷款,须提供还款存折及存折复印件一份;若用银行卡还贷款,须提供由银行柜台打出的最近一年的银行卡明细一份
(5)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签《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若夫妻双方都提取,夫妻双方签字摁手印,并在开户银行账户上填写完整,直接打到个人账户里)
注:职工本人需到场在“提取申请表”上签字按手印(公积金汇入个人还款帐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