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武汉是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已离职了
根据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最新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户籍不在武汉的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如果缴存职工的户口是本市的,需要等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后,未重新就业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两年内重新就业的,可以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
② 住房公积金离职一年内可以提取不
公积金除非规定中的涉及到买房的几种情形可以提取外,其他都不能直接提取。以辽宁沈阳为例,离职后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原单位给你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后,依据相关条件和符合相关程序要件后,可以提取。其他都得等到符合退休年龄后,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方可提取。具体政策需要咨询你当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
③ 我想问下公积金能不能提取,现在已经离职一年了,有贷款房,能不能提取公积金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城镇户口的买房或装修房就可以提取。农村户口每年都可以提取一次。即使没达到提取条件,离职后一年里没有再交住房公积金,带上你的身份证 户口本和解除劳动合同书,去当地公积金中心提取就可以了
④ 我已离职一年多了,我想公积金提取要哪些材料
提取公积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分别提供相应的材料,按程序提交后提取,如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
(1)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2)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⑤ 在武汉工作离职一年 买房能否使用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政策对很多买房人来说是一项非常优惠的政策,可以节省不少利息,减轻还贷负担。所以很多购房者很关心公积金贷款的各种问题,最近有网友咨询,之前缴存了好几年的公积金,但是现在离职了,已经停交,不知道还能不能用以前的公积金进行贷款吗?本期你问我答就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希望能为大家释疑解惑。网友:我在武汉缴纳住房公积金4年多,但现已离职,大约有一年的时间了,现在想购房能不能利用公积金贷款?回复:由于您现在申请贷款之前账户有1年的时间处于停缴状态,所以不能利用公积金贷款。目前武汉公积金相关规定:凡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不含补缴)及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所以如果您想在武汉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就需要满足上述条件,按时缴纳公积金才行。但需注意,目前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有了一定的新变化,将导致您即使满足了公积金贷款条件,也最终贷款不到多少钱,因为是和您公积金缴存额度以及您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缴存年限相关的。
⑥ 武汉公积金离职半年以上,外地有公积金贷款,武汉公积金能提取吗
武汉公积金离职半年以上的话,拿到拿到离职证明就可以去提取公积金
⑦ 武汉要是离职了,应该如何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啊
只要满足提取条件就可以提取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7)离职一年武汉提取公积金贷款吗扩展阅读:
根据《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取个人结算账户提取方式,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特殊情况下,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须经职工本人同意。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采用个人结算账户提取的,提取申请人应预先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向所在单位经办人提供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见附表1)并经提取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与提取所需材料一同交管理部。
第七条 已采用个人结算账户提取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个人结算账户无变化的情况下,无需再向单位经办人提供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时,有关个人结算账户各栏可不填写。
第八条 管理部审核提取申请,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将提取材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等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并确认个人结算账户。管理中心会计处汇总前一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委托银行将提取款项划入个人结算账户。
第九条 因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发生错误,导致划款失败时,管理中心会计处收到银行返回的失败数据后,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通知相应的管理部。
管理部首先检查个人结算账户姓名、账号录入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由管理部经办人员写明原因,管理部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及时修改;管理中心会计处于下一工作日通过银行再次将提取款项划入个人结算账户。如录入信息正确,管理部应及时与缴存单位联系。
因职工个人原因导致提取划款失败时,单位经办人或个人应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连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等资料交管理部。
管理部经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修改,并制作《个人信息变更对照表》,交单位经办人或个人核对;管理中心会计处于下一工作日通过银行再次将提取款项划入个人结算账户。
对于个人结算账户提取失败在20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管理部尚未修改的,管理中心会计处经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将所提取金额冲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