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倒闭欠银行钱怎么办
【法律分析】
公司破产,银行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在公司总资产范围内偿还。如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债务消灭,不需要再偿还。如果银行贷款有担保人的,担保人需要偿还公司欠银行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贰』 公司宣布破产银行贷款怎么办
法律分析:1、如果贷款有担保,将由担保方承担你的贷款,如果担保方也无力承担,将走法律程序,申请资产保全。2、如果贷款有抵押物抵押,将处置抵押物,如果不足以支付贷款,将走法律程序,申请资产保全。3、如果贷款是信用贷款,那么将直接申请资产保全和资金冻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叁』 破产了!欠到银行贷款还不起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企业破产还不上,银行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拍卖来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肆』 企业宣布破产银行贷款怎么办
法律分析:公司破产银行贷款按普通破产债权顺序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伍』 公司申请破产银行贷款怎么办
法律分析: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名义申请的贷款,贷款全部由股东偿还;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将按照法律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将公司现有财产按照一定比例偿还相关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陆』 企业破产贷款怎么办
不同的企业性质要面临不同的问题,个体性质,倒闭后必须要偿还贷款,有抵押或担保的话,银行会采取拍卖的形式来偿还贷款,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名义申请的贷款,贷款全部由股东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柒』 公司倒闭银行贷款还不上怎么办
法律分析:公司倒闭了之后债权人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或者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吊销营业执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捌』 公司破产银行债务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名义申请的贷款,贷款全部由股东偿还;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将按照法律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将公司现有财产按照一定比例偿还相关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玖』 公司破产银行贷款怎么办
法律分析:针对以企业自身财产担保的债权,银行一方面可以申报债权,通过企业执行重整计划受偿,贷款收回情况主要取决于清算中担保资产评估价值对债权的覆盖比例;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在法院受理重整前,对易于处置变现的担保物申请强制执行,接收抵债资产或者获得处置变现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