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是子公司代母公司跟银行贷款,贷款先打给我在的子公司,我在转回给母公司,怎么做分录呢
那就是子公司借款,算作子公司的银行贷款,然后借给母公司的话,就是其他应收款-母公司即可。
㈡ 子公司将银行贷款借母公司如何账务处理
答:子公司发生应付银行利息款项时,以银行利息单作为原始凭证,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应收母公司利息收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如果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借记“营业税金与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母公司发生的应付子公司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㈢ 子公司贷款给母公司用合法吗
法律分析:子公司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子公司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其对外关系是完全独立的,投资人是子公司的母公司。母公司作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母公司可以借款给子公司,没有硬性规定要求对外披露,但是要遵守《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程序,即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㈣ 子公司在银行贷款给总公司用 总公司付的利息 子公司如何做账报税
子公司贷款正常做,发生应付银行利息款项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发生应收母公司利息收入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㈤ 子公司用虚假材料证明从银行贷款经营贷给母公司用是否犯法
是犯法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此种贷款方式看似只是耍了一点“小聪明”,实则涉及到了一种刑事犯罪——骗取贷款罪。并不是所有的虚构用途行为都能认定构成本罪,若编造的贷款用途没有改变风险性质,且没有影响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不宜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只有在编造的贷款用途导致风险增加,或者严重影响贷款的整体效益,才可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㈥ 子公司用银行贷款替母公司偿还债务,产生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应当和子公司签定借款协议,按此笔贷款的银行利率向子公司收取利息,用以冲抵母公司的利息支出。在财务处理上,母公司每月向银行支付利息时不要走财务费用,而应该挂其他应收款---子公司,子公司交来利息后下往来。
㈦ 全资子公司能否为母公司担保贷款
不可以,法律没有禁止,但是根据公司法的对外担保的表决规定,就不可能形成决议,所以担保从法律上行不通
㈧ 子公司如何向母公司借款
(1)这里包含两个借贷关系:一个是母公司向银行借款,另一个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
(2)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关联方关系,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如有足够的证明有关资金确定是从金融机构取得,这种借贷关系可不作为关联方关系对待,而作为正常企业间借贷关系对待。
(3)子公司实际支付利息时,应视同先向母公司支付利息,再由母公司向银行支付利息。母公司收到子公司上交的利息时应作收入,应向子公司开具收到利息的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子公司税前可扣除的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计算的利息计算。
㈨ 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的请示怎么写
1、母公司借给子公司款,借:其他应收款--子公司,贷:银行存款;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利息收入要交纳营业税。
2、母公司作为其他应收款入账,不用发票原件,把帮助子公司垫付的费用发票复印一份,或者直接由子公司写个借条入账即可。
拓展资料: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
2、要式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关系的存在产生争议的,推定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合同成立。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668条第1款后段)。
3、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法典》第679条)。
㈩ 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贷款,由母公司做担保。子公司和母公司都应该出什么
公司法上并未明确禁止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因而子公司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决议程序后是可以为其母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司法》根据第16条第3款,控制股东必须回避表决,故无法形成决议,因而实际上不能提供担保。同时,根据《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则禁止担保,即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母公司可以完全控制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但全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全资子公司违法经营,但经调查与母公司无关,那么母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独立担责。但是,如果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话,那么就要负责任。
(10)子公司通过银行向母公司贷款扩展阅读:
(1)当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保证权利,法院则一般不承认这一权利。
(2)即使公司有明文规定的权力,但如果从公司的章程看,公司充当担保人的权限只是一项权力而不是公司成立的宗旨或公司的主要业务,则法院可能要求只有在与公司的主要业务有联系的活动上,才允许公司作担保人。
(3)即使公司有明文规定,而且不限于只有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关的活动才能担任担保人。但法院仍可能要求公司必须从它所担保的交易中获得利益,才能充当担保人。
(4)当一家子公司为母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时,法律要求保护子公司内少数股东的利益。
(5)公司章程一般都对董事会向外界借款和提供担保的权力有一定限制,非经股东大会批准一般不能向外界借款或作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