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贷款的主体是谁事业单位可否贷款
贷款主体,即借款合同主体,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
借款人是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 (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事业单位可以贷款
1.抵押贷款:银行发放要求企业或其他申请人以财产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的一种贷款。
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财产。
2.公积金贷款:是银行受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以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按规定要求向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发放的贷款.
3.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以所购得的楼宇作为抵押品而从银行获得贷款,购房者按照按揭契约中规定的归还方式和期限分期付款给银行;银行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贰』 (一)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借款人问题
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并未规定借款人的主体资格。1996年的《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该条规定,借款人可以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或中国自然人。分公司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文件。《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见,并非只有自然人或者法人才能签署经济合同。一般来说,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视为总公司对分公司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为的概括授权。鉴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通常不包括申请贷款,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若要以自己的名义签署贷款等合同文件,必须取得该企业法人的事先特别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二)关于企业法人能否作为保证人问题 《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该条规定同时限制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但对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规定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所谓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由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实践中,常见的企业法人分之机构有分厂、分公司、营业部、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司法实践中,判断的标准主要是根据营业执照的登记记载,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仅领取营业执照,未登记为法人的,为分支机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同于企业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人的内设机构,并未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常见的如企业的部门、车间、科室等。企业法人职能部门一概不能对外提供保证。 (三)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何为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予以明确。即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从以上规定可见,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时是否应当追加企业法人为共同被告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四)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保证责任承担问题 《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该条规定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应当已十分明确。但在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具有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可以相对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保证责任应先由该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不足时再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也可能出现类似的判例。
『叁』 银行会不会认可一家分公司作为借款主体
通常是不认可的。除非经过总公司的书面授权,因为分公司没有章程,没有权利对外借款,就需要总公司先给他权利。另外,要是公司实力一般,即使有授权,银行也很可能不接受分公司的贷款申请。
『肆』 分公司是否可以申请贷款
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不能单独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可以总公司贷款后,将款项拨给分公司使用。
『伍』 请问 分公司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吗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其中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如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陆』 请问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是否能作为贷款主体急
可以。这就像连锁超市分店也不具备法人资格,照样可以卖东西一样。但具体某一网点需要看营业执照上是否有贷款这一项。
『柒』 分公司可以贷款吗都需要什么手续
不可以,必须要总公司授权才可以办理,公司办理贷款必须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基本资料:
1、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简介、法定代表人简介;
4、贷款卡复印件;
5、近三年及最近两期的财务报表(含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二、其他补充资料:
1、贷款申请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用款及还款计划。
4、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6、公司章程、合作协议复印件;
7、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8、用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9、银行基本结算户内本年度最近3-5个月份的银行存款对账单及完税凭证;
10、企业及主要产品技术专利技术、获奖证书、质量管理证书等;
11、近三年及最近两期的财务报表(含审计报告)、现金流量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12、固定资产、应收/付款、货存明细表;
13、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最近3-5个月出仓单;
14、有关租赁合同,最近3-5个月水、电费单(复印件);
15、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材料(如房产、设备、车辆);
16、授权经办人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捌』 分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签约和作为诉讼主体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分公司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约和作为诉讼主体的。
但是,有关分公司的规定不是绝对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39条和第41条的规定,分支机构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则规定了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所以分公司只要是法人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的授权、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以签约,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玖』 企业的分公司可以做为贷款主体在银行贷款吗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的几项基本条件: 1、 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权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会计报表,依靠本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划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 3、 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 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 产品有市场; 6、 生产经营要有效益; 7、 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8、 恪守信用等十余项内容。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即原应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偿还,没有偿还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2、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 3、 资产负债率符合银行的要求等等。 申请贷款情况说明书 要求填写两份,加盖公司公章,提供法人的人名章以及法人委托他全权办理贷款手续的委托书,企业法人的概况
『拾』 分公司可以申请贷款吗
不可以。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10)分公司可以为贷款主体扩展阅读:
根据《贷款通则》: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