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从信托投资公司获得信托贷款与从商业银行获得房地产信托贷款相比较,有何异同
1现在木有信托投资公司了,只叫信托公司
2银行贷给地产商的那叫项目开发贷款,一般能批下来成本都不会很高
3相对而言,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成本要高3-5个百分点,其他什么的真没多大区别,对地产商而言
⑵ 风投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区别
风投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区别:
风投是做风险投资的 比如什么创业资金什么的;基金公司就是一般意义上我们总说的基金公司 分公募私募什么的;信托公司里包括基金公司 因为基金就是一种信托关系;资产管理公司是管理资产的 尤其是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意义不同 国内的资产管理公司大多是管理国有资产的 国企下面开一个资产管理的子公司。
1、信托:信托是基于信任的一种财产管理金融工具,特点是有委托人、受托人、收益人三种角色——其他的金融工具和法律架构通常没有受益人这个角色。
信托金融世界的百货超市,理论上啥都可以往里装。有权益类、信贷类等各种类型的信托产品通过信托计划发出来;在形态上,有PE信托、房地产信托、融资租赁信托等等。
2、基金: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狭义的基金,尤其是财经媒体提及最多的基金,其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是把二级市场上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等证券做成一个组合,形成一个新的标准化的证券投资产品,这个新的投资产品可以向一般投资者募集并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开放式基金还可以赎回)。
3,风资:专门风险基金(或风险资本),把所掌管的资金有效地投入富有盈利潜力的高科技企业,并通过后者的上市或被并购而获取资本报酬的企业。
4,资产管理:通常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成立的以解决不良资产为目的的金融性公司,也是在资本市场上运作的投资银行类公司。
⑶ 商业银行可以办理信托业务吗为什么 见网上有些回答不详细,请详述之,谢谢!!
因为中国是分业经营制度,所以商业银行只能做储蓄,贷款等业务,不能获得银监会的信托牌照,因此也不能发放信托以及证券投资等产品。现在商业银行往往是和信托以及证券基金公司合作,也就是俗称的“银信合作”和“代销基金”,利用自身的网点优势和客户资源(银行的网点和客户众多,其他的金融机构无法比拟),代理销售投资产品,从中收取手续费和佣金。
所以商业银行可以代销信托,合同是你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商业银行只是做一个居间人。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做信托公司的资金托管业务,银监会出于监管的目的,要求每个信托项目都要有托管银行,募集的资金放在银行的账户代为保管,资金只能用于信托项目,防止被挪用或变更用途,降低客户风险。
因此,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托管信托项目资金或者代理销售信托产品来参与信托业务,不能直接发行。但是现在商业银行往往控股成立一个独立法人的信托公司,获得一个信托牌照,利用自己控股的信托公司来发行信托,这样就改变了发行主体,实际是商业银行控股信托公司在发行而不是商业银行本身在做信托业务了。
⑷ 请问,信托项目,如果融资方出现还款来源问题,那信托公司怎么兑付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先由信托公司垫付,在进行拍卖等方式收回资金。
其形式和银行贷款违约走的流程是一样的。
目前的信托公司相对资金比较充裕,很多信托公司有自己的资金池,如:中融:汇聚金等。专门防止你说的这种情况的发生。
⑸ 公司创业的阶段资金的问题怎么解决
创业融资需要费用支出,需要花费很多精力和时间,而且如果只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去融资,十之八九是不会成功的。所以,创业融资必须做好融资准备工作。 创业伊始, 很多中小企业就想到融资。其实,求人不如求己,融资需要花时间化精力,融资需要向别人披露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且引入外部股权资本很可能同时引进了矛盾。从另一方面来说,投资商都是尽量规避风险的,所以一般企业在起步或早期是很难融到资金的,而在企业已经成长起来,销售额和利润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很多投资商会主动找上门来。所以在创业的早期阶段必须依赖自己的资金,从销售入手,积极地寻找客户,有了营业收入就有了发展的动力。挖掘内部资金资源 在寻求外部资金之前,先充分利用内部的资金资源:企业应该有一个很好的现金流预测系统,向顾客提供足够的激励条件鼓励他们及时付款,对客户要有严格的信用评估程序,做好给供应商付款的计划,尽全力保证销售收入,控制库存量,完善质量控制体系,降低废品率,变现闲置资产。 积极寻求外部资金 如果内部资源都已经充分利用,那么再看有什么外部资源:股东的资金,企业的往来帐户银行透支或贷款的可能,代理商应付款或票据的贴现,出售反租(出售给租赁公司再租用该项资产),商业银行贷款,政府或公共机构的无偿资助或贴息贷款,最后才是风险投资基金。 银行融资 银行融资是现阶段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除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外,针对中小企业普遍缺少抵押品的特点,还有以下几种特殊贷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是指生产型企业以其销售形成的应收帐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的授信。用于质押的应收帐款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应收帐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应收帐款付款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付款方确认应收帐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帐户付款,应收帐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应收帐款的质押率一般为六至八成,申请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一般包括销售合同原件、发货单、收货单、付款方的确认与承诺书等。其他所需资料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相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尽管商业承兑汇票无银行信用担保,只有出票人(相当于前述应收帐款付款方)的信用担保,但对于销售商来讲,由于容易取得付款方的认同与配合,而且操作规范,因此销售商仍乐于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实际也是应收帐款融资的一种形式。由于无银行的信用担保,因此贴现银行对销售商及其下游付款方的资信要求较高,只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办理此项业务。近来,建行等一些银行还推出了无追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服务,即银行放弃对贴现申请人(销售商)的追索,只享有对付款方(出票人)的追索权。因此,对那些需改善财务指标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来讲,可积极尝试向银行提出无追索贴现申请。应收帐款信托贷款:应收帐款信托贷款是指以申请企业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受益人,三方共同签订信托合同。企业将应收帐款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负责监督企业对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应收帐款的收益归银行,同时银行和该企业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由于这种操作方式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点,将应收帐款安全隔离为信托财产,与前述应收帐款质押相比,提高了银行贷款的安全性,而且对融资申请企业来讲,只是会增加一定的融资成本,因此,对银行与企业都会有较大的吸引力。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对企业来讲,其实就是一种分期付款,可减轻短期内的现金流压力。对于那些需要大型机电设备、大宗原材料采购的中小企业来讲,融资租赁不失为一种好的融资方法。保理融资:是指销售商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前者是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在追索应收帐款付款方之外,还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销售商)追索未付款项,后者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只能向应收帐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权。动产质押贷款:企业可用于质押的动产主要包括产成品、原材料等。由于动产的流动性与不可控性,目前国内部分银行与仓储公司或物流公司合作,推出了监管仓仓单质押贷款这一新品种,操作要点是:申请企业将动产运至指定的物流、仓储公司的监管仓,物流、仓储公司向申请企业出具仓单,并交付银行,银行据此发放贷款。当申请企业需支用该部分动产时,需征得物流、仓储公司及银行的双重同意。若由于物流、仓储公司工作失职,导致银行抵押物落空,则物流、仓储公司需向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集合委托贷款:一般由银行根据申请企业的项目建设与资金需求情况来发起,但此类项目必须有明确、稳定的现金流,出资者需承担贷款风险。对于那些拥有优质项目资源的中小企业来讲,如其项目能取得银行的间接贷款承诺,获得银行发放的集合委托贷款,其融资成本将可下降一至二个百分点。买方信贷:顾名思义,买方信贷是指银行向销售商的下游客户(买方)发放的、专门用于购买销售商所售商品的贷款。以此,银行间接支持了销售商的货款回收,改善了销售商的现金流量。这种贷款一般由销售商负责安排,并可为买方提供贴息便利。对于那些下游客户资金实力雄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可广泛采用此种方式来促进销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 国外中小企业如何融资 美国国际资本资源公司对480多家寻求资金的创业企业做了一项有关创业者利用何种方法来完成他们融资目标的调查。其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人都把其中一种融资来源看作一个可行的和更佳的选择。向投资银行寻求资金帮助的创业者中,有61%的人依靠直接参与性的投资,他们把目光主要投向于非正式的、高风险的风险投资家,并把这些人作为他们筹集资本的主要渠道。另外还有18%的创业者期望依靠他们个人的资金和家人、朋友的资金以及通过商业联系筹集的资金。在这些主要处于创业早期阶段和发展阶段的公司中,只有9%的创业者可以依靠利润和经营资本来为他们的发展计划提供资金。仅仅只有7%的人向银行进行了贷款融资,另有3%的创业者选择了共同经营和联合,只有2%的创业者表示对通过专业的风险投资公司来融资感兴趣。 十大能力促创业成功其一:承担责任的能力。创业要成功,就要承担责任和义务。这意味着你将把企业看得非常重要,并经常为之加班加点地工作。其二:创业的动力。如果你想创业的动力越足,创业成功的可能就越大。其三:良好的信誉。如果你做事不注重信誉,那你的生意一定不会长久地保持良好态势,你的商业伙伴也会越来越少。其四:健康的身体。没有健康的身体,你将无法为自己的企业承担义务。其五:面对风险的信心。办企业,遇到风险在所难免。你必须要有承担风险的准备。其六:果断决策的能力。在企业里,你随时要作出决定,当你面对一些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定时,必须要果断决策,决不能优柔寡断。其七:家庭的支持。办企业将占有你很多时间,因此来自家庭的支持将显得举足轻重。家庭成员要同意你的创业想法并支持你的创业计划,你的创业可能性才会大大增加。其八:高人一等的技术能力。这是你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所必须的实用技能。技术能力的类型将取决于你计划创办企业的类型。其九:企业管理技能。这是指经营你的企业所需要的技能。仅有单一的销售技能是不够的,其它技能如成本核算、做账等能力你也应该有所了解和掌握。其十:相关行业知识。懂行就意味着更容易成功。你必须对生意的特点有所了解和认识,做起生意来才能做到心里有数。 这七种现象不适合你创业1、缺少长远目标和思维高度作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创业者,知道自己最终想要什么,要达到目标需要经过那里过程,具备长远眼光,拥有战略意识,而作为就业者,着眼点也就是当前这两三年,往往第一考虑的还是安全感,如何保住现有的稳定饭碗,自然不会想到太远,也不会太高。而且,很少有就业者能进行换位思考,站到老板的角度去看考虑问题。也就造成很多就业者很难能与创业者沟通。高不是空洞的高,是经过反复考量过后的高,是通过努力可以达到的高,是胸中有成竹的高。2、完成工作创业者对一件工作的完成定义是指把某件事彻底解决,今天能搞定的一定不拖到明天。而就业者会习惯性的把工作按照天数来分解,每天只完成部分工作,下班时间一到心里就习惯性的想闪人,回家,剩下的工作明天再做,觉得在公司里多待一分钟都不愿意。很多人都抱怨老板苛刻,加班很频繁,其实这是从创业时期就建立起来的习惯,事业就是生命,工作就是生活。 3、单个环节与整个系统就业者接受到一个指派工作任务后,进行处理或是分解后转交给其他同事,然后在他看来,这事就差不多算完了,反正他负责的这块已经做完了,至于转交出去的工作任务是否被保质保量按时间的完成了,那就不是他所要操心的范围之内了。长此以往,许多就业者已经习惯只管自己的二亩三分地,转交给别人的事就让别人操心去吧。严重缺少整体系统概念。你的事业是和你的视野相关的,你看的越远,可能得到的资源越多。4、责任在一个企业或是公司里,我们最常见到的就是在出现事故后,老板要追查责任,大家异常统一、步调一致的互相推卸责任,极少有人会占出来承认自己工作的不足,反而都强调自己肯定是把属于自己那个环节做好了,至于前后衔接人员所出的问题,和我一点关系也没有。就业思维深了,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回避,然后就是设法推给别人。这样一来,就业者也就愈加不可能从失败和失利中学习、吸取到教训了。其实,创业者们的成长也就是从一个个自己承担的失败中总结分析了问题原因所在,积累了经验。对于创业者,不但是个人价值,更是社会价值。5、个人意识与联合力量很多的就业者脑海中都存在着个人英雄主义,总希望在一些事情上表露一下,在上司面前表表功,为了不被其他同事分摊去一些功劳,所以有时候就会冒着一定的风险(当然是以公司的资源为成本的了)一个人单枪匹马干点什么出来,当然,要是出了漏了,最后还得是公司承担,很少有就业者们会从降低成本及风险、或是提高效率的角度出来,去主动联合其他同事,共同完成某项任务,这个个人英雄主义有时候是要害死人的。对社会资源的把握也很关键。6、成本概念作为创业者,每一分钱的支出都会算作是成本,省下来的就是利润,所以,精打细算是许多老板的习惯性思维和动作,这是从创业过程中养成的习惯,绝对不是一个“抠”字能概括得了的。而就业们却是大方的很,反正公司的资产是老板的,又不是自己的,浪费点也不是割自己的肉,只是自己工作方便顺手,浪费点又算什么,以至于许多就业者在自己创业的时候,还改变不了在就业时养成的大手大脚的习惯。创业就是勤俭持家,我现在才慢慢改变大手大脚的习惯。7、办事一条线条条大路通罗马,完成工作一定不止一种方法,但就业者长期工作生涯下来,已经习惯了用单一思维去考虑问题,A事就用A类解决办法,B事就用B类解决办法,很少会去用超越性的思维来从多角度多方向来讨问题的解决思路。
⑹ 商业银行所谓的信托支付什么时候开始办
因为中国是分业经营制度,所以商业银行只能做储蓄,贷款等业务,不能获得银监会的信托牌照,因此也不能发放信托以及证券投资等产品。现在商业银行往往是和信托以及证券基金公司合作,也就是俗称的“银信合作”和“代销基金”,利用自身的网点优势和客户资源(银行的网点和客户众多,其他的金融机构无法比拟),代理销售投资产品,从中收取手续费和佣金。
所以商业银行可以代销信托,合同是你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商业银行只是做一个居间人。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做信托公司的资金托管业务,银监会出于监管的目的,要求每个信托项目都要有托管银行,募集的资金放在银行的账户代为保管,资金只能用于信托项目,防止被挪用或变更用途,降低客户风险。
因此,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托管信托项目资金或者代理销售信托产品来参与信托业务,不能直接发行。但是现在商业银行往往控股成立一个独立法人的信托公司,获得一个信托牌照,利用自己控股的信托公司来发行信托,这样就改变了发行主体,实际是商业银行控股信托公司在发行而不是商业银行本身在做信托业务了。
⑺ 国内信托从什么时候开始发起的
信托是建立在财产转移和财产处分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因此,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导入是与改革开放密切相关的,这也决定了信托业的演进具有我国转轨经济的特点。我国信托业从1979年开始至今经历了计划经济、计划与市场混合经济和市场经济三个发展阶段。因此,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基本上也就可以理解为三大阶段,即: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整顿阶段(1993—2001)和规范阶段(2002至今)。
目录
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
1.1、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
1.2、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
二、我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2001)
三、我国信托业的规范阶段(2002 至今)
一、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1979—1992)
1.1、改革开放前的我国信托业简介
20世纪初,面对当时日益加重的信用危机,我国一些了解西方文化、鼓吹我国经济进步的人士建议学习西方,改造传统信用制度,建立近代金融制度。我国“信托”二字最早的导入是在上海,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信托部,可以说是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发端。1921年我国通商信托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信托公司,从此信托公司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得到很快发展。除了民营的信托业外,官营信托机构在1931年也开始出现。1935年设立了中央信托局,到1937年信托业有了一定发展。上海、东南等十几家信托公司大多兼办银行、储蓄和保险业务,也有一些银行设立了信托部。此外,还有官办的上海市兴业信托社和中央信托局。各家经营的业务大同小异,即信托存款、信托投资、证券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监工测量信托、保管信托、遗产信托、监护信托、房地产信托、代理信托等,但实际上有些业务并未形成完整的市场,其信托业可以说是“金融超市”,除了信托的基本功能外,还具有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信托部,其业务包括房地产、运输、仓库、保管及其他代理业务。同所有领域一样,国家对旧中国的信托业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原来的民营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部,国家实行严格的管理、整顿和改造。一部分资力不足、缺乏正常业务的机构首先被淘汰停办;余下的被纳入金融系统,与银行钱庄一起走国家资本主义道路,但1951年9月以后陆续停办。这主要是在以公有制改造为主要手段的金融体系重建过程中,稳定金融局势、实现经济恢复是政府主要的目的,政府垄断了金融机构的产权,形成了完全单一化的国有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原有的信托业务消失,对于官营信托公司予以没收和接管,并直至1952年全行业公私合营为止。至此,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告一段落。虽然在国营银行里设有信托部门,但很快同民办信托机构一样收缩业务,最后停办。
1.2、我国信托业的恢复与扩张阶段
从信托起源和发展来看,信托功能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制度的完善有着密切关系。我国信托制度的再次引进使我国信托业迅速发展,同时,特殊的国情,又使我国信托业在不断“纠错”中艰难的成长。
1979年10月,改革开放后的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可以办理国际信托投资和金融业务。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始恢复信托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在特定时期我国金融改革与制度创新的产物。
1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投资公司的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此后,各家银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其中,国有银行的一些省级分行也相继设立信托机构。从1980年到1982年底,全国各类信托投资机构己有620多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托部186家,建设银行的信托部266家,中国银行的信托部96家,农业银行的信托部20多家,绝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和专业银行开办的,少数几家是中央部委开办的。当时设立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的多余闲置资金,以弥补银行信贷之不足。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但是,我国信托业从“出生”起就被赋予了高级形态——金融信托,远比受托理财要多的功能,它肩负着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筹集社会资金和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功能。我国改革开放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和各部门的积极性,人民银行相关政策使信托业迅速的发展,基本上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出现了一定的盲目性。信托业的金融功能(主要是信用中介、支付功能和信用创造功能),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基本建设规模,冲击了信贷收支平衡。有鉴于此,国务院于1982年4月下达了《关于整顿信托投资机构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各地区、部门都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限期清理。要求信托投资业务全部由银行来办,地方信托投资公司一律停办,这一阶段整顿的重点是业务整顿,限定信托业只能办理委托、代理、租赁、咨询业务。
到了1984年,我国信托业发展又出现了一次高潮。但是,信托业务的内容和方式并未体现现代信托业的特征,基本上还在行使银行功能,是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重复。而且,其资金多用于投资固定资产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固定资产规模的膨胀。
到1984年底,针对当时经济过热造成货币投放和信贷规模双重失控现象,我国宏观经济采取紧缩性政策,信托业再一次开始全国性整顿,暂停办理新的信托贷款和投资业务,对存贷款加以清理。同时,国务院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业务,对己办理业务加以清理,次年又对信托业资金来源加以限定。
在1986年以后,我国经济出现过热,导致资金需求过大,引发了信托业的迅速膨胀和再次扩张。由于监管工作跟不上,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资金,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再次给国民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随着国家对经济实行治理整顿,信托业又面临整顿收缩的局面。在这期间,我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金融信托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法规性文件,就信托机构、信托业务和资金管理作了一些规定,对规范信托业务和防止信托投资公司信贷业务冲击信贷收支计划发挥了一定作用。以市场经济为取向所进行的改革使原体制无法满足“经济高速发展”对资金产生的巨大需求,从而各专业银行相继成立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各地方也设立信托机构。
198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信托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银行开始对信托业进行整顿。第二年,国务院针对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快,管理较乱的情况,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整顿。至1992年,我国信托业一直处于发展的低潮阶段。总体上看,当时的信托投资公司面临资本规小、运营风险高、资产质量差、主业不明确、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因此,管理层先后于1982年、1984年、1986年和1989年对信托业进行了四次清理整顿。
二、我国信托业的整顿阶段(1993—2001)
1993年后我国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经济发生了极其深刻的结构性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机制基本上转变到以市场为主体的轨道上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金融体制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例如,多元化金融体系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确立和加入WTO等等。而信托业却是进入了长达七年的整顿,直到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
1993年,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93年,全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达到389家(不含各地越权审批的机构),总资产规模近4300多亿元。其大致格局如下: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创办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如上海市政府创办的“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二是各专业银行(包括总行与分行)设立的全资附属性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部,如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这类信托机构为绝大多数;三是各地方政府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如北京市政府创办的“北京市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四是各行业部门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创办的“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等等。至此,我国信托业进入了清理整顿。
1995年,又进行了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新登记和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信托投资公司的脱钩工作。到1997年末,全国共有信托机构242家,资产规模约为4600亿元左右。这些信托机构举步维艰,普遍存在资产质量差、支付困难和破产危机等问题。
1999年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决定对当时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整顿撤并,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重新规范业务范围,把银行业和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同时出台严格的公司设立条件。信托业又再次进行了整顿,采取撤销、改组、合并、移交等措施大量撤并信托机构。信托业在整顿金融秩序中不断调整,各种问题不断暴露,由于管理失控,监管滞后,大量的信托公司出现盲目拆借资金,大规模发放贷款,以及投资炒作房地产和股票,甚至出现了在STAQ系统等国债回购市场买空卖空变相违规拆借资金等问题,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停止了银行向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银行不得向自办的各种经济实体注入信贷金,并限期收回己投放的资金,从资金来源上限制了信托投资机构扩大贷款规模的能力。
从业务角度来看,多年的“金融超市”功能使很多信托投资公司不仅获得了国内国际渠道的融资权,还相继获得了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租赁等多项投资经营权,并向企业、政府提供贷款。国家分别于1995年、1998年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从法律上规定了金融各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从1995年起,我国人民银行加大了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力度,全面引入并开始实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金融退出机制开始启动。1995年10月,我国人民银行接管违规经营、资不抵债的中银信托,并要求所有银行开设的信托投资公司全部与银行脱钩或转为其分支机构;1997年2月,我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因到期债务不能偿还被关闭;1998年6月,我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因同一原因被关闭:1998年10月,按照市场原则和法律处理程序,号称我国信托业“老二”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因资不抵债和支付危机被关闭。1999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中保等五家信托投资公司撤销;3月,我国电资力信托等6家信托投公司和中经开等7家信托投资公司分别完成改组和从中央移交给地方的工作。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由此全面拉开了金融信托业20年来的第五次整顿的序幕。
200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信托投资公司清理工作会议,其中,特别强调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条件是不得有逾期外债、不得有个人债务、不得有分支机构、不得有资金缺口、资本金在按有关规定冲销呆帐、坏帐和投资损失,并弥补历年累计经营亏损后,不得低于人民币现金3亿元等。’这次整顿的目的是要让我国金融信托业回归至信托本业上来,真正办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整顿的重中之重是要使信托业和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经营,不能用负债资金从事投资、贷款业务和证券业务。
在这次整顿中,将对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分类处理,进行合并重组、扩充资本金、壮大经营实力,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不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将被摘去其金融牌照,改为各类实业公司或改为财务公司和证券(经纪)公司,以银行业务为主的信托投资公司,经协商可转为国有独资银行的分支机构。这次整顿一是把证券业务剥离出去,二是把银行业务剥离出去,突出信托主业。在这一阶段中,将按照国际通行的信托管理方式来规范金融信托业的各项业务,促使我国金融信托业走上规范之路,使之真正成为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即从事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体系。
在这一期间我国信托业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1、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信托业的“金融超市”功能——混业经营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而其本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民事信托,几乎没有发展。信托业的一些重要作用和优势逐渐消失,信托企业逐渐发展成兼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投资经营业务的金融百货公司,实际上己经名不副实,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托机构。
2、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是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一些信托公司己成为政府的“小财政”和“举债的窗口”;
3、由于缺少信托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一些信托公司为了生存只得“混”业经营,而经营结果又因企业产权不清,管理不善形成巨大的市场风险,以致最终被关闭。
三、我国信托业的规范阶段(2002 至今)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信托业生存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这些变化为我国信托业的规范发展和功能创新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与基础。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法》颁布,并在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国信托业终于从制度上规范了信托关系和信托行为,确立了信托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为促进我国信托事业奠定了制度基础。2002年6、7月又相继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使信托公司业务向本源回归,即围绕“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内涵开展业务,标志着信托业开始走上健康发展之路。与以前有名无实的信托业相比,整顿后的信托业面临着内外发展的大好环境。
2003年,随着金融机构改革的深入,原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进行了分离,成立了银监会,承担原人民银行对银行和非金融机构监管等职能,信托投资公司由银监会直接监管。信托投资公司由银监会直接监管之后,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空间得到一定程度的拓展,信托业务更趋规范。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清理整顿和重新注册登记工作,这标志着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已基本完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全新的信托业阵容基本形成。
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的指导下,信托公司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己近2000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信托业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受托管理资产达。2500多亿元,其中信托财产1600多亿元。全行业自有资本额481亿元,资产负债率49%,全年共盈利15.5亿元。至2004年6月底,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约为4600人。2004年3到10月,我国银监会的多位主要领导均明确肯定了信托业在改革开放及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指出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之一。11月,经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历经三年漫长筹备的我国信托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我国信托协会创立大会终于正式召开。从此我国信托业终于与其它金融机构一样有了行业性的自律组织,有了面对社会和外界的统一形象与声音。
另一方面,自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发生了极其深刻的结构性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机制基本上转变到以市场为主体的轨道上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市场体制不断深化,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正在形成,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日益提高,经济增长连续多年居世界前列,国民财富的增加和私人财产的保护,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清理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产剥离和增资扩股,增强了资本实力,优化了资产结构,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市场主体地位得以形成;从外部环境来看,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居民的闲置资金增多,投资理财的市场需求充分体现,这无疑为信托这一财产管理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信托法》的颁布使得信托所具有的制度优势被法律认可,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有了制度的保证,而作为监管当局的银监会对信托业赋予的产品开发备案制度大大降低了信托业产品创新的成本,这些环境和条件促成了信托业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取得了迅猛的发展。
从业务角度来看,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发售了首只信托产品,这也被业内人士称之为信托公司回归主业的开端。从当时投资人的身份看,中老年人占了相当比例。而信托公司的监管机构我国银监会制定的法规,显然是希望将抗风险能力较差的投资人排除在外。《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信托计划的份数不得超过200份,单个信托计划的最低规模为5万元。200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121文件”,旨在遏制房地产投资过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门槛又大幅度提高——规定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一些地产商们向银行求贷无门时,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信托公司开始“拾遗补缺”。截至2004年12底,约有60只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公司网站公布了到期清算报告。从实际结果看,2004年几乎所有信托产品均达到了预期收益水平,年平均收益率达到4.304%。其中北京国投的三环新城项目年均收益率超过预期收益0.3529个百分点;衡平信托不仅完成2004年到期的全部信托产品的兑付工作,而且其中
约30%的产品在收益水平和收益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了提前清算,最高收益率超过6%。此外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等24只信托计划也分别不同程度地超出了预期收益水平。
随着信托业的不断创新,财产信托也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新宠”。例如,中诚信托率先推出了一项名为财产信托的信托计划,随后,各家信托公司纷纷效仿,并进行创新。2005年12月15日,期盼已久的金融创新终于面市——国内(两个)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时发行成功,并正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其发起机构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行人分别为中诚信托和中信信托。2005年12月23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与中海信托举行签约协议,委托中海信托理财30亿元,期限一年,投向铁道部的铁路建设,由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提供担保。自此以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除了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证券市场之外,又增加了新的安全稳定的理财渠道。中海信托为信托业开辟了一条崭新的筹资渠道,我国信托公司一次重要的业务机会来临。同时,机构投资者的加入,使得信托公司能够做大信托业务规模。不过,2004年初以来许多的创新最主要的意义是合理突破了200份的限制,能够“圈更多的钱”。一些信托投资公司频繁突破“一法两规”框架,以“创新”之名行违规之实,主要表现在:一股独大,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措施极不完备;明显缺少市场公允的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人才结构不合理,专业素质较低,少数公司在历史问题还没有解决的时候,新的风险和坏账又开始继续累积。2004年庆泰信托投资公司投资证券市场资不抵债被关闭;2004年伊斯兰信托投资公司和金新信托投资公司挪用委托人资产等问题被接管;因为炒作云大科技(*ST云大,600181)导致巨额浮亏,北方信托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霍津义涉嫌重大违纪,于2005年12月2日被实施双规;2005年12月30日,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公告:由于金信信托违规经营和经营不善,造成较大损失,责令金信信托停业整顿。这使整顿后刚刚起飞的信托业又一次笼罩在厚重的阴云之下,我国信托业又一次面临严峻的考验。
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在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定位做出了新的规定。信托公司根据新规要求进行实业投资清理、存续业务的整改,以申请进行重新登记或执行过渡期政策。截至2008年2月,正常经营的54家信托公司中已有34家获准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在新的法规施行下, 2010年,全国范围内共有55家信托公司正常经营。共成立了2337只集合信托产品。总规模达到2579亿元。随后几年信托业迎来了爆发式的增长。行业规模从11年的3000多亿,在短短的5年时间。突破到16年的16万亿。其数量也增加到现在的68家。随着政府对信托牌照的限制。国内信托公司的数量目前稳定在了68家。
随着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施行。各大信托公司纷纷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业务出现了新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