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网贷百分之二十服务费
法律分析:这是套路贷的表现形式,可能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网络借贷为名,要求申请人事先支付所谓的“手续费”、“验资费”、“保险费”、“押金”、“提现费”、“服务费”、“会员费”、“违约金”、“认证金”等,伪造银行流水,刻意造成当事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肆意认定当事人违约,并要求当事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以自己贷款时收到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当事人最多需要偿还本金及最高年利率24% ,否则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㈡ 申请一笔贷款,不借了,但是让我付服务费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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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我被小额贷款公司骗了,该怎么办
被小额贷款公司欺骗的,应该及时报警,也可以采用法律的形式向法院起诉。
“套路贷”犯罪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的一大隐患。以广东省为例,广东高院对外集中发布一批“套路贷”典型案例。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广东各级法院共审理涉“套路贷”刑事案件30起,涉案人数139人,10人被判处十年以上重刑,财产刑4530万元。
通过发放高利贷、采取非法手段追债等方式,多次在珠三角等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对无法归还高利贷的借款人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追讨债务,并恶意叠加债务,借机侵吞房产或其他财产。
(3)贷款公司敲诈勒索咨询费扩展阅读:
碰到此类情况应该及时报警。“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大多会披上各种合法外衣,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进行伪装,以“无抵押、当天放款、零首付”等为噱头,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以转单平账的方式或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财物。
往往采取与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并约定很多苛刻的还款条件;一旦被害人到期偿还不了债务,便会逼迫被害人签下新的借款合同来偿还旧债,从而形成表面看似合法的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套路贷:路数多得你“伤不起”
㈣ 点点贷款是不是合法的吗
法律分析:对的,不合法的,这个就是套路贷,“套路贷”犯罪团伙通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受害人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