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担保公司放贷款合法吗
担保公司放贷款不合法,担保公司对外发放贷款,超越了其经营范围,因而应当认定无效。
关于担保公司发放贷款的相关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和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故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放贷款的,因其超出经营范围且影响金融秩序稳定,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同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基于上述规定,担保公司对外发放贷款应当归于无效。
此外,金融经营企业只有依法取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方能从事存、贷款业务,否则,不得从事前述金融业务。《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担保公司没有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发放贷款业务金融特许经营资格,却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必将扰乱国家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尽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只是行政规章,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效力的直接法律依据,但是,在认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外发放贷款的效力问题上,人民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有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拓展资料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放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比照融资性担保公司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担保公司将自有资金委托银行或其他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有效。
『贰』 银保监会称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能有用吗
银保监会出台新的条例,要求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贷款,能不能认起作用那显然是能的,因为银保监会主要就是管贷款银行这方面的业务的,只要是涉及到金融的雨他们都有关系,他们就相当于这个行业的管理者,你要是不听话,那就把你从这个行业踢出去。
如果你是出于消费的欲望选择贷款那就是你自己的问题了,这个各方面监管也不可能做到完全到位,让这种东西完全消失,不可能的,所以你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消费欲望,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自己父母原来特别喜欢说这句话,自己现在也懂了,你一个月只赚3000块钱,你非要买一个12,000的手机,你接下来半年除了吃饭租房子的钱全都被掏空了,那接下来的半年你再有什么其他的硬性的经济需求怎么办?你没有钱了呀,你就只能选择贷款,慢慢的拆了东墙补西墙,终究有一天会东窗事发,控制不住了,那就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