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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贷款纠纷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1-12-08 18:33:56

『壹』 个人委托贷款是怎么一回事

所谓个人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记者了解到,个人委托贷款作为个人的重要理财方式之一,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新的投资理财机会,为借款人提供更多可选择的融资渠道,为银行带来中间业务收入,不失为一个“多赢”产品

『贰』 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 委托贷款合同法律性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合同,而非金融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合同的贷款资金,虽然形式上是由金融机构发放给借款人,但实质上的借款人并非是受托银行,而是委托人,受托银行仅为代为发放贷款,因此该类合同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合同,不属于金融借款合同。
二、 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的处理
在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中,经常会约定贷款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鉴于该类合同从法律上被定性为民间借贷合同,故其贷款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各种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费用的综合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月息2%,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按照月息3%履行完义务的除外。
三、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则委托人及受托银行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受托银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依据委托人、受托银行及借款人签订的《委托借款合同》,因借款是由受托银行发放给借款人的,且受托银行有义务协助收款,因此就从合同本身出发,受托银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根据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受托银行同样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托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后,无需将委托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
2.委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应当追加受托银行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的,受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委托人与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对受托银行所发放的贷款,实际为委托人所借是明知的,而且委托贷款合同中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内容,均为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后确定的,因此委托人当然有权就委托贷款,单独向借款人提起诉讼。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为进一步查清案件情况,应当将受托银行列为第三人,便于案件的审理。
四、 关于担保的处理
在《委托贷款合同》中,为确保贷款的收回,经常会设定抵押、质押、保证或其它担保形式,担保权人也分为两种,一种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一种担保权人为委托人;在发生纠纷后应当如何处理担保,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担保权人与诉讼主体相一致的情形
比如,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受托银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担保权人为委托人,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此时,起诉人与担保权人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权利上并无瑕疵,在行使担保权时,法律上无障碍。
2.担保权人与起诉人主体不一致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担保权人为银行,但起诉人为委托人;又或担保权人为委托人,而起诉人为受托银行的情形。就上述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较为常见,鉴于委托人、受托银行及借款人在签订《委托贷款款合同》及相关的担保合同过程中,对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明知的,因此在出现上述不一致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银行起诉,都不影响所设定担保的效力,起诉人均有权要求相关主体承担担保责任。

『叁』 最高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肆』 个人委托贷款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个人委托贷款办理条件:
1、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符合委托人和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未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不在我行禁止与其建立或保持客户关系的范围;
(5)借款人须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包括我行在内的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我行不得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负责审查贷款项目可行性。
2、合同签订后,申请个人委托贷款用款时,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出具书面委托书。
因各省份存在差异,详细信息请您咨询经办网点或致电我行客服热线95566进行咨询。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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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委托贷款纠纷如何起诉

答:贵公司提出的问题同样也困扰着许多企业,主要原因是企业对委托贷款的有关法律规定还不太了解。 从实体上来说,委托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用委托人的资金,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发放贷款。委托贷款业务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业务,贵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委托贷款的规定履行了法定手续,因此通过银行与该企业发生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该企业声称贵公司的贷款行为违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方承担,也就是说,该企业不返还贷款的风险应由贵公司承担,银行没有义务替该企业返还贷款。 另外,从程度上来说,贵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至于怎么起诉与委托贷款的特殊操作程序有关。贵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先将款项拨付到受托人即银行的帐上,然后银行根据贵公司的支付通知书向该企业发放贷款。当该企业还贷久商不决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专门颁布的司法解释,贵公司不能将该企业作为被告直接起诉,而应与银行磋商,由银行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该企业,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银行坚持不肯出面起诉该企业,贵公司可以将银行作为被告,以该企业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 如果贵公司以银行为被告,该企业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该企业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返还贵公司的贷款;2、向贵公司支付利息。但是,委托贷款所需的手续费将由贵公司承担。(周发)

『陆』 中国银行个人委托贷款办理条件

(一)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符合委托人和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未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不在我行禁止与其建立或保持客户关系的范围,
5、借款人须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包括我行在内的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我行不得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负责审查贷款项目可行性。
(二)合同签订后,申请个人委托贷款用款时,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出具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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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审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认定
委托贷款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资金提供人(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及银行(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构成,委托人与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分别在两个合同中约定;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则由一个合同构成:资金提供人(委托人)、银行(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均在一个合同中约定。审判实践中,从事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多为非金融企业,借款人则多为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按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由此引发了一个法律问题,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向企业发放贷款是否就自然演变成有效合同了呢?有观点认为,《贷款通则》中规定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但对委托人的主体身份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因此,应视为法律允许所有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以“委托人”的身份将资金委托银行办理委托贷款,委托贷款作为《贷款通则》规定的一种借贷模式,其合同形式不论是双方协议还是三方协议,均为委托人、受托人(贷款人)及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这类合同应作有效合同处理。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但笔者认为,委托贷款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应结合委托人的身份、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不宜仅依委托贷款合同的外衣就认定此类合同为有效合同。理由是:《贷款通则》中关于委托贷款的规定,只是对委托贷款的操作形式及特点进行了概括性地表述,并未对委托贷款这种方式的效力作出规定。《贷款通则》还规定了自营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自营贷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二者中的道理显而易见。如前所述,当前我国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框架仍不允许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如果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披上委托贷款的外衣从事资金拆借业务获得允许,将动摇当前的民间借贷法律框架。委托贷款这种“过桥借款”虽然具备了合法的形式,但事实上却成了某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逃避金融监管、违规从事民间借贷牟利的途径,明显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如果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作区分,无视对委托贷款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就有可能因司法的错误引导进一步滋生民间借贷的乱象,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安全。
二、委托贷款合同中担保权的行使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委托贷款的担保问题的请示”的答复》(银条法[1991]14号)第二条规定,委托贷款一般不需要担保;有担保人的委托贷款与其他经济合同担保成立的要求一样,要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签订正式的担保合同,其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现实生活中,商业性的委托贷款(区分政府部门发放的政策性资金贷款)合同中,为了减少资金回收风险,绝大多数会设定担保,并且多为物的担保。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由于真正提供资金放贷的是委托人,银行只是名义上的贷款人,因此,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应该是委托人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债权,名义贷款人受托银行不享有债权,自然也不享有担保权。这时就涉及到另一个法律问题:在委托贷款合同中,设定受托银行为担保权人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委托人能否享有担保权?对此,分两种情况分析如下:
1、委托贷款合同有效。如果担保合同系担保人与委托人签订,且担保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且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如抵、质押登记),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如果担保合同系受托银行与担保人签订,约定的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或担保登记机关登记的担保权为受托银行时,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委托人担保权的行使就值得商榷。根据《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批复,真正的债权人是委托人,名义贷款人受托银行对所发放的贷款并不享有债权。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权基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属于一项从权利。既然受托银行不享有债权,自然就不存在为实现其债权而设立的担保权,因此登记其名下的担保权因主债权不存在而不成立。此时,尽管委托人是真正的债权人,但因委托人未按担保法的规定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及履行相应的手续,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担保权人,自然也不得享有担保权。此时,委托人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缺乏法律依据。
2、委托贷款合同因被认定为规避法律而无效。委托贷款合同无效,因担保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当属无效,委托人自然无法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委托人能否按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不管是双方协议还是三方协议,均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委托人与受托银行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银行与借款人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委托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而应由受托银行主张,受托银行实行债权后转交委托人。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因借款人不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受托银行又怠于履行协助义务而产生。这时,委托人如何主张权利?有观点认为,由于借款人由委托人确定,受托人系受委托人指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这就意味着借款人明知委托人与受托银行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在借款人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委托人可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和第三人”的规定,直接起诉借款人主张债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中却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最高法院对委托贷款产生纠纷时的诉讼路径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委托贷款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应按上述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审理,除非三方当事人在委托借款合同中特别约定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的除外。如《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作为建设银行拟定的标准制式合同,其第十二条的约定就属于这种例外情形,这时委托人直接起诉借款人具有合同依据,并不与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复相冲突。
四、是否适用调解结案
在当前民商事审判领域,力争调解结案是人民法院的追求。但因委托贷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而属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仅要尊重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还要加强对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的司法审查。不能将本属无效的委托贷款合同及项下的担保合同以调解书确认为有效,否则,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还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委托贷款合同纠纷适用调解,但调解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审查“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及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确保“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则应按照“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原则依法及时处理,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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