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前父母出钱买的房,婚后她帮我还了一年的房贷,离婚怎么分配
要看房产证上有没有写她的名字,还有房产证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
1、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
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的房产,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产都归产权房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2、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此种情况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后,交易已经完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即使未取得房产证,该房产也应认定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产归购买房屋房所有。
3、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明确规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与首付房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有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此时登记的房产归登记一方,共同还贷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如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5、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此种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未登记一方可以请求分割此房产。
6、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毫无疑问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财产分割的原则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⑵ 法律问题: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贷是由我父母及我共同还贷
婚前买的房子首付部分所占房子的比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及债务都属于共同财产,也就是虽然房贷是丈夫一直在还,那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偿还。至于父母帮忙偿还部分,如果没有向父母打借条,只能认为是无偿援助。这种方式下,丈夫可以通过向父母打借条,那么父母帮忙还的房贷就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离婚,女方要求分割房屋,那么她也有承担债务的义务。
⑶ 婚前父母买的房子交的首付,后面贷款也是父母出,现在夫妻要离婚女方有资格分割吗
假如儿子隐瞒父母把媳妇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去了,那么这个媳妇对房产就有了分割的权利了。
因为,儿子这个加名字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属于赠予财产的行为,而且经过了房产交易中心的手续办理,就有了法律的效应。
关于能够分割多少的房产权利,就要看儿子在赠予房产的时候,房产证上有没有注明各人的产权份额,如果没有注明份额,那么,法律上就会承认是平均分配,也就是说,房产证上有几个名字,这个媳妇就占几分之一。
当然,在办理离婚手续,分割房产的时候,法院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来判断的。
比如,结婚年数的长短,儿子的银行卡里还贷款的钱的来源,婚后的生活,工作,收入情况,是谁提出离婚的,儿子或者媳妇有没有哪一方欠哪一方需要感情补偿的问题等等。
这些情况会决定在平等分配房产的时候,适当的进行调剂具体的金额大概是多少钱。
房产的价值以目前的市场价打个八折作为这婚房房子的现在价值,在这基础上进行钱的分割,一般是儿子给媳妇钱,房子归儿子所有,反之也一样。
⑷ 婚前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贷款。但是一直由父母还房贷。请问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
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4)父母出资婚前购买的房子有贷款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
据阿军说,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
阿军认为,在2010年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却有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其个人债务,所以是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不动产物权变更依法登记,有法律效力
二审经办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⑸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婚后一起还贷款,如果以后离婚这房子属于谁怎么划分具体分几种情况
婚后一起还房贷的话,具体的还要看是谁在负责转账给房款这边,肯定是有一方负责生活开销的,这套房产呢是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属于婚前财产,如果婚后男方还房贷女方负责生活开销的话,离婚后房子是男方的,现在新的婚姻法规定谁拿的钱多就是谁的。
⑹ 结婚前我父母出资买的房子,婚后还款也是我父母打钱到我的银行卡上去贷款银行还款,现在老婆要离婚
房子是你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妻子无权要求分割。
家具是什么时候买的?若是婚前购买的属于你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的,很可能被视为对你们夫妻的赠予,如果没有相关协议说明是赠予你个人的话,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
⑺ 父母婚前购买的房子一起还的贷款,然后离婚我母亲净身出户,请问这个房子还有我的份吗
如果债务属于个人,则在财产分割完毕后,由丈夫一边的财产来偿还,妻子无需偿还。
虽然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但是,并不是所有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丈夫在用于经营或者自己的方面所借款项,妻子不知道的,可以视为个人债务,妻子没有义务偿还。
不过,如果是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达到无法清偿使债务消亡的,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法院是会强制判定财产转移无效,重新分割,但是也只是丈夫一方的财产负担偿还义务。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离婚后,以双方共同的财产总数偿还,原则上是一人一半。
⑻ 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后领证,现在离婚房子会分给她一半吗有贷款
新婚姻法对你这样的情况还是比较有利的,她只要没有出资证明此房就是你的单独财产。
这里有详细的解释!http://www.zpbxfc.com/news/news.php?id=1420
⑼ 婚前父母给孩子贷款买的房子,属于婚前财产吗
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婚后父母为自己子女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均不予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