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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不得用于公司经营

发布时间:2021-08-11 00:04:13

❶ 请问:个人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按正常程序应该这样处理:
个人取得贷款后,再借给公司,公司支付给个人的利息,个人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公司扣缴个人的所得税。按这个程序支出的利息(不得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允许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因为贷款人不是企业,所以银行开给个人的利息单据,不能拿到企业记账。这实际上就是个人“转贷”业务。

❷ 股东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

如果你们当地税务部门比较开明,注重实质而非形式的话,是可以扣除的。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局,看他们是什么意见。如果同意就万事大吉。如果不同意,可以将借款变成两个股东借给公司的,同样可以扣除(不超过银行同期利息),只不过可能要求提供发票,会比较麻烦

❸ 关于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司经营

个人名义贷款是你个人和银行之间的关系。贷款由你自己还的。
其贷款用于公司经营。是你和公司之间的关系。
这些没有关联的。除非公司是你自己的。法人和负责人是你。才会有关联。

❹ 个人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200万,该贷款未用于公司经营,还贷的时候需要公司转给个人200万用于还贷

公司收到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贷款/长期贷款
公司转给个人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个人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公司还贷时,
借:短期贷款/长期贷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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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贷款吗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贷款

❻ 个人名义申请的贷款,用途能否用于公司经营

可以,当然可以,但是必须本人是该公司的股东或者法人代表。至少上海是这样规定。

❼ 公司法人个人对外借款,并将资金用于公司运营,则该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

李清珍作为邯郸县滏川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巨恒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邯郸县滏川商贸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巨恒投资公司,原公司印章已被废止的情况下,仍在借款收据上加盖废止的公司印章,并指定公司会计的个人账户为收款账户,上述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李清珍的个人行为。

李清珍辩称,其属于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不是个人借款,本院不予采信。因李清珍、巨恒投资公司认可所借款项用于巨恒投资公司的生产经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李清珍、巨恒投资公司应共同偿还原告李利霞的借款。

(7)个人贷款不得用于公司经营扩展阅读:

1、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❽ 个人经营性贷款不能用于房产开发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个人经营贷信用贷款是不能用于房产开发,是有这样的要求的,你的经营性贷款只能用于各种经营范围内的事情。

❾ 公司股东可以用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吗

公司股东可以用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股东用个人的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属于公司借款,可以作为公司借款入账。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股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9)个人贷款不得用于公司经营扩展阅读

股东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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