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银行保监会发文规范民间借贷目的是什么
近日,中国银行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在此之前,“校园贷”等问题就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比如2017年4月,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重点做好“校园贷”“现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从资金方来看,存在非法、变相吸收存款进行放贷、从银行贷款后高利转贷等情形,而非用自有资金放贷;放贷对象方也存在问题,民间借贷本是互助性的,但现在有转变为非互助性的趋势,甚至贷给学生超前消费,而不是解决借款人的实际困难;另外从催债方面来看,则是现实中的恶性催债行为,导致恶性事件频发。
本身不规范的借贷行为会引发金融秩序不稳定和系统性风险,从而间接影响社会秩序,而民间借贷则对社会秩序有更加直接的影响。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监管方面的缺位和认识上的模糊,民间借贷领域乱象丛生,严重影响了民众的正常生活,导致各类治安案件层出不穷,破坏了社会秩序。
一方面,一些组织和个人的非法集资行为,导致部分民众毕生的积蓄血本无归,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校园贷、套路贷的非法催收行为也极大地影响了学校的教育工作,导致一些恶性事件发生。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与一些非法借贷行为造成的纠纷被当成民间纠纷处理,没有被依法严厉惩处有关;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也存在沟通协调不够的情况,导致此类犯罪频发。
⑵ 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 银保监会新设三项指标
监管“打补丁”,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再迎严要求。2月20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这是对去年7月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一次“打补丁”升级,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
总体看,相比于《办法》,《通知》设置了多项更为具体、量化的监管要求,对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可谓加码严监管,新设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和限额指标,细化《办法》要求。明确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但对如民营银行等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予以豁免。
互联网贷款严监管升级,意味着一些银行将不满足新规要求,需要整改。因此,《通知》也设置了过渡期,具体分两阶段执行:一是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二是针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严监管“打补丁”升级
作为新兴的贷款类型,互联网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隐患。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去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办法》。《办法》的制定,旨在填补互联网贷款监管的空白,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此次发布的《通知》,是对《办法》中提出的原则性要求进一步细化监管考核指标,旨在强化《办法》执行效果。例如,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化提出监管标准。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办法》发布实施后,各家机构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下,正在积极开展相关整改工作,这次《通知》主要是结合目前掌握的各家机构在整改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包括执行的力度上可能还存在差异。以及在独立实施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以及加强合作机构管理方面,与之前监管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所以监管部门进一步根据之前《办法》的授权,明确细化三个定量指标。
三项量化指标
是底线要求
针对具体的三项指标,在出资比例方面,《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要求对互联网平台等互联网贷款合作方无疑提出更高的出资要求。一从事互联网金融的银行业人士曾对证券时报记者透露,中小银行与大型互联网平台合作联合贷款时,合作方的出资比例通常只有10%~20%左右。
对于为何会确定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通知》除了设定出资比例这一量化监管指标外,还明确了另外两项量化指标,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这一指标,之前发布的《办法》已经对于限额管理财务服务机构提供管理提了要求。在此后的工作汇总,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掌握的机构实践情况,进行了相应测算,并与此前的监管办法保持一致,避免套利。
“目前看绝大部分机构贷款规模应该都在限额以内,因为50%其实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现在看基本上没有机会能够达到。我们考虑的一方面是规范,另一方面是为促进业务、维持业务发展预留一些空间。”上述负责人表示。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这些量化指标其实是底线要求,各家机构可以在满足这几个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发展定位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整个发展考虑,去设定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标准。银保监会授权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三个指标提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关于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的要求,要更严于《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办法》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相比之下,《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这无疑会对当前不少地方中小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带来冲击。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
此外,《通知》提出信托公司也需参照执行。银保监会对此解释称,由于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⑶ 银保监会禁止银行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吗
2018年8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要在行业内开展除恶专项行动,行业内净化金融环境。
中国银保监会要求,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市场准入审查,严禁涉恶人员和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严禁涉恶人员担任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⑷ 银保监会合并以来,案件管理方面制定的第一个制度是《涉刑案件管理办法》吗 主要依据是是否触犯刑法吗
银行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保险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资产)占案发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案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告分别报送法人总部和属地派出机构。
文件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同样适用此办法,自生效之日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关于加强保险案件信息处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37号)等8个文件同时废止。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案件(风险)分级督查督导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重大案件(风险)约谈告诫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加强保险案件信息处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分类、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机构为主、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分类查处原则。
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定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六条 银保监会负责指导、督促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管理工作;负责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指定派出机构查处银保监会管辖的案件。
第七条 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本辖区案件管理工作,并承担银保监会授权或指定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案件准确分类,区分不同类型案件开展查处工作。
第二章 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
第九条 案件类别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
第十条 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保险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银行保险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虚构保险合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第十一条 业外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或在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内,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安全及其从业人员、客户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
(一)银行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保险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资产)占案发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第十三条 案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告分别报送法人总部和属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收到案发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确认报告后,应审核报告内容,于三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法人总部案件发生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收到其分支机构案件确认报告后,应审核报告内容,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属地派出机构。
对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案件,应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后24小时内报送案件确认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应当年报告、当年统计,按照案件确认报告报送时间纳入年度统计。案件性质、案件分类及涉案金额等依据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的立案相关信息确定;不能知悉相关信息的,按照监管权限,由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银保监局初步核查并认定。
第十五条 案件处置过程中,案件性质、案件分类、涉案金额、涉案机构、涉案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银行保险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续报,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
第十六条 对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依法撤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审判机关判决无罪或经银保监局核查确认不符合案件定义的,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局应当及时撤销案件,案件撤销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
对于已撤销的案件,银行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章 案件风险事件定义及信息报送
第十七条 案件风险事件是指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案件确认标准的有关事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演化为案件的事件,属于案件风险事件:
(一)银行机构从业人员、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因不明原因离岗、失联的;
(二)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保单状态出现异常的;
(三)大额授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失联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同业业务发生重大违约的;
(五)银行保险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但尚未立案的;
(六)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
(七)其他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确认标准的情形。
第十九条 事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风险事件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分别报送法人总部和属地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收到事发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审核报告内容,于五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且尚未立案的,按“谁移送、谁报告”原则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法人总部案件风险事件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风险事件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收到其分支机构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审核报告内容,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属地派出机构。
对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案件风险事件,应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后24小时内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派出机构在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涉及金额、涉及机构、涉及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事件续报。经核查认定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确认为案件;不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撤销。案件风险事件续报和撤销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风险事件报告一致。
对于已撤销的案件风险事件,银行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案件风险事件自报送之日起超过一年仍不能确认为案件的,应予以撤销。
第四章 案件处置
第一节 业内案件处置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业内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机构调查、监管督查、机构内部问责、行政处罚、案件审结等。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主体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按规定提交机构调查报告;
(二)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开展内部问责;
(三)排查并整改内部管理漏洞;
(四)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重大案件情况;
(五)按规定提交案件审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银行保险机构和银保监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案件的督查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工作,指导、督促上述机构开展内部问责;
(二)指导、督促、统筹、协调银保监局开展案件督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三)对重大案件实施现场或非现场督导。
第二十五条 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或直接开展辖内案件调查工作;
(二)成立督查组开展监管督查工作,按规定提交监管督查报告;
(三)指导、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内部问责;
(四)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必要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重大案件情况;
(六)按规定提交案件审结报告。
派出机构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发现辖区外案件线索的,应及时向相关派出机构移交
第二节 业内案件机构调查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成立调查组并开展案件调查工作。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发生案件的,调查组组长由其上级机构负责人担任;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发生案件或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案件的,调查组组长由法人总部负责人担任。案件调查工作包括:
(一)对涉案人员经办的业务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处置预案;
(二)最大限度保全资产,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做好舆情管理,必要时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维护案发机构正常经营秩序;
(四)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侦办案件;
(五)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明确案件分类,总结发案原因,查找内控管理存在的问题;
(六)对自查发现的案件,提出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自查发现的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或日常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途径,主动发现线索、主动报案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属地派出机构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的案件。
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外部举报、外部信访、外部投诉、外部审计、监管检查、舆情监测等外部渠道发现的,不属于自查发现案件。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四个月内报送机构调查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不能按期报送的,应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节 业内案件监管督查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在监管督查阶段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指导、督促并跟踪银行保险机构做好案件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案件调查和侦办情况,协调做好跨机构资金核查,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或开展延伸调查。
(二)对银行保险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三)督促银行保险机构配合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侦办案件。
(四)确定案件性质、案件分类和涉案金额。
(五)根据案件情况组织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对相关业务进行排查。
(六)必要时发布风险提示,向银行保险机构通报作案手法和风险点、提出监管意见。银保监局发布的风险提示应抄报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和机构监管部门。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按照监管权限,对案件是否属于自查发现作出结论。
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五个月内逐级向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报送监管督查报告,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不能按期报送的,应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节 业内案件内部问责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当制定与本机构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报送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属地派出机构。在机构调查工作完成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作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内部问责。内部问责方案应当按照监管权限与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沟通。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权限指导、监督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内部问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内部问责工作由案发机构的上级机构牵头负责,案发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问责工作,但案发机构为法人总部的除外。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案件的,由法人总部牵头组织开展问责工作。
第三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追究案发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案件的,银行保险机构除对案发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还应对其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银行保险机构组织架构和层级不适用本条有关问责要求的,法人总部应向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属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属地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四条 案件内部问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二)罚款、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理;
(三)通报批评、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问责方式。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应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替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对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问责:
(一)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意见,但上级仍要求其执行的;
(二)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查发现的案件的;
(三)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且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问责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免于追究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未造成损害的;
(三)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证据予以证实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从重问责:
(一)发生重大案件的;
(二)对一年内发生的两起以上案件负有责任的;
(三)管理严重失职,内部控制严重失效,导致案件发生的;
(四)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导致案件发生的;
(五)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导致案件发生或案件后果进一步加重的;
(六)对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导致案件发生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瞒报或多次迟报、漏报案件信息的;
(十)其他应从重问责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负有责任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做出责任认定,并按照监管权限报告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派出机构。该人员离职后仍在银行业保险业任职的,原任职单位应将责任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送交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五节 业内案件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权限,及时对业内案件开展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
银保监局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案件,由银保监局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坚持依法从严、过罚相当原则,除对涉案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对案件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涉及多家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按照穿透原则,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一)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导致重大案件发生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
(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
(四)拒绝或阻碍监管执法的;
(五)多次违法违规的;
(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节 业内案件审结
第四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八个月内报送案件审结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五条 派出机构应于案件确认后一年内逐级向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报送案件审结报告,抄报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说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对作出不予立案调查决定或经立案调查决定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在审结报告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分别建立档案,在案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立卷存档。
第七节 业外案件处置要求
第四十七条 对符合重大案件定义的业外案件,参照业内案件进行机构调查、监管督查和案件审结,必要时可以督导机构内部问责,开展行政处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针对案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整改完成后,银行保险机构向案发机构属地派出机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向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抄报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案发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偿付能力评估、现场检查计划制定时,应体现差异化监管原则,综合参考机构业内案件发生、内部问责、整改落实和是否属于自查发现的案件等情况。
第五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按本办法开展案件管理工作。违反本办法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派出机构违反本办法,不及时报告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案件,或未按规定处置案件的,由上级单位责令其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据相关问责和纪律处分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保守案件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应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负有责任的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等责任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银保监会对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履行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管理有关职责以及对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
⑸ 银保监会等五部门通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大学生网贷能杜绝吗
近两日,在短视频平台上经常可以刷到,限制大学生使用网贷,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们来看一看。
原来是,银保监会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门共同下发的一个通知。其中明确告知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和非持牌机构对大学生发放贷款。
因为网贷无法还清而导致大学生走上歧途的事件,已经数不胜数,很多大学生由于无法克制自己的消费欲望由此走上歧途的也不在少数。由此可见,网贷对于大学生并没有太大的益处,只能够去不断的扩大大学生的消费欲望,不断的去刺激大学生进行消费。所以说网贷对于大学生来说百害而无一利。因此下发的这个通知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让大学生从歧路走上正道。
⑹ 银保监会规定网贷平台服务费的标准
您好,正规的贷款平台通常不会以任何理由收取贷前费用,遇到一定要警惕。如果急用钱,可以考虑通过贷款缓解压力,同时也要量力而行,努力赚钱。现在申请贷款的方式很多,您可以通过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更方便的方式是申请个人信用贷款,建议您申请贷款时候选择正规平台,更好的保障您的个人利益及信息安全。
推荐您使用有钱花,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旗下的信贷服务品牌(原名:网络有钱花,2018年6月更名为“有钱花”),大品牌靠谱利率低值得信赖。有钱花针对个人推出消费信贷产品满易贷,借款的额度最高至20万(点击官方测额),日利率低至0.02%起,具有申请简便、利率低放款快、借还灵活、息费透明、安全性强等特点。
和您分享有钱花的申请条件:有钱花的申请条件主要分为年龄要求和资料要求两个部分。一、年龄要求:在18-55周岁之间。特别提示:有钱花谢绝向在校大学生提供消费分期贷款,如您是在校大学生,请您放弃申请。二、资料要求: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您的二代身份证、本人借记卡。注意:申请只支持借记卡,申请卡也为您的借款银行卡。本人身份信息需为二代身份证信息,不能使用临时身份证、过期身份证、一代身份证进行申请。
此条答案由有钱花提供,请根据需要合理借贷,具体产品相关信息以有钱花官方APP实际页面为准。希望这个回答对您有帮助,手机端点击下方,立即测额!最高可借额度20万。
⑺ 银保监会: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和重点房地产企业融资管理规定
1月28日,从中国银保监会获悉,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会议近日召开。会议指出,2020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形势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银保监会在以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委的决策部署,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会议指出,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步复苏。全年人民币贷款新增19.6万亿元,增长12.8%。新增制造业贷款2.2万亿元。普惠型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8.1个百分点,5家大型银行增长54.8%。全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新增3.2万亿元,保险赔付超1.4万亿元。
要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持。全力支持国内国际双循环。积极探索促进科技创新的各种金融服务。持续促进扩大内需。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积极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信托。加强外贸领域综合金融服务。稳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高水平对外开放。
要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整体效能。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持续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加强民生领域金融支持。推动发展养老、健康、责任、巨灾等保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会议提出,要毫不松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和重点房地产企业融资管理规定。继续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加快推动高风险机构处置。完善重大案件风险和重大风险事件处置机制。加大对非法金融以及“无照驾驶”打击力度。积极防范外部风险冲击。
要大力规范整治重点业务。持续整治影子银行,对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的新形式新变种露头就打。对理财存量资产处置不力的机构加大监管力度。深入整治保险市场乱象。大力整治名实不符金融产品。会同有关部门深化债券市场改革。
⑻ 2020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网贷的监管政策会对借贷人有什么影响吗
20年新发布的监管细则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一、加大对网贷平台的取缔进度。7月开始还没有清退的平台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监管,通过信息披露将不合规的平台尽快取缔,而想要通过转型的网贷平台,需要提供不违规的证据,虽然现在有的城市还没有全部取缔,但7月之后要给借款人和出借人一个交代。二、将合规的网贷平台纳入央行的征信。3月有不少网贷平台纳入了央行的征信,这样既有利于网贷平台的管理也有利于借款人能够及时还款,而真实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借款人在借钱后不还,不过能够将网贷平台纳入央行的征信,不管是对于平台还是借款人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三、网贷平台按照合同上收取利息。现如今不少网贷平台存在着牵的合同上的利息是假的,而真实的利息要远远比借款时要高出许多,一般情况下网贷平台都会变相的收费,这是借款人常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导致逾期率上的主要原因,所以说未来按照合同上收取利息,那借款人基本上没有逾期率。总的来说如果是在搜易贷等正规网贷平台借贷的是不会受影响的,非正规平台可能会被整改或清退。
⑼ 房地产贷款再戴“紧箍”!央行、银保监会出大招
2020年最后一天,央行、银保监会祭出重大政策——为各大银行发放房地产贷款规模及占比设置了“两道红线”。
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金融体系对房地产贷款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昨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
不过,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房地产贷款“两个上限”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这个“上限”设定,综合考虑了银行类型、存量房地产贷款业务现状及未来空间,分档设定。
第一档为中资大型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32.5%。
第二档为中资中型银行,包括招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进出口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27.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20%。
第三档为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大中城市和城区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2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17.5%。
第四档为县域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17.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12.5%。
第五档为村镇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1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7.5%。
同时,为体现区域差异,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可以有适度的弹性,并设置了过渡期,以保证政策的平稳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通知,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
房地产贷款余额 平均占比约29%
长期以来,房地产贷款被银行看作优质资产。从目前各大银行投向房地产贷款的规模来看,部分银行恐怕已触及“红线”。
根据上市银行财报,截至2020年6月末,36家上市银行房地产业贷款余额达7.04万亿元,较2019年末增加7201.78亿元,增幅为11.4%。
交行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夏丹认为,通知体现了对金融、地产两个市场防风险和稳市场的考虑。对于房地产市场而言,强化房地产金融监管,是坚持“房住不炒”的一个环节;对于金融市场而言,防止楼市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有利于金融系统稳健发展。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从国际上看,房地产贷款占比过高,或在一定时期占比上升过快,既不利于房地产市场自身发展,也会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目前,我国房地产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房地产贷款余额(含个人住房贷款)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在29%左右,但部分银行机构占比过高、远超出平均水平。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特别是加大对制造业、科技创新、绿色金融、小微企业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于优化信贷结构,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金融体系安全平稳运行。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林晓丽
⑽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健全我国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和完善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助于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定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管理要求的设定综合考虑了银行类型、存量房地产贷款业务现状及未来空间。同时,为体现区域差异,《通知》确定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时,可以有适度的弹性。管理制度还设置了过渡期,以保证政策的平稳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管理要求以法人(不含境外分行)为单位设定并执行,对全国性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设定要求。
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可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制度将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在约束,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制造业、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融资,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