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发布什么通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要求即日起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一律不得新批设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区经营。
对所有从事现金贷的市场主体,都必须实施穿透式监管,严格禁止暴力催收等违法活动,严格实行36%的利率红线。严厉监管很可能让多数现金贷平台倒闭,但唯有如此,能存活下去的企业才是具有强大技术和资金的平台,只有这样的现金贷才是有利于民生,值得肯定的良性金融创新。
是该好好管制了。
②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2)小额贷款和套路贷的专项整治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 理性借贷 警惕非法金融放贷陷阱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金融诈骗之实。近年来,“套路贷”“校园贷”“现金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层出不穷,严重侵害包括老年人、大学生在内的 社会 公众合法权益,影响 社会 稳定。
非法金融放贷的危害究竟有多大?在榕银行提醒:常见的非法金融放贷通常隐藏在“套路贷”“校园贷”“现金贷”等外衣之下,进行非法牟利。以下几个典型案例,帮助大家了解这些花式骗局带来的危害。
掉入“套路贷”陷阱
遭恶意讨债
王先生因生意急需用钱,向某金融公司借款4万元周转,到期后无法偿还本息。该金融公司给王先生介绍了另一家所谓上游公司借款,王先生深信不疑,一步一步掉入“套路贷”陷阱,被迫循环上演“拆东墙补西墙”的还款戏码。一年后,王先生的借款从最初的4万元累积到了60万元,无力偿还,不断遭到讨债团伙恶意堵门滋事,导致精神奔溃,最终选择向警方报案。
案例分析:不法分子常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打着“民间借贷”幌子招揽生意,在受害人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后,紧接着便是连环套路。不法分子常常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诉讼等手段,设下层层圈套,最终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在这过程中,借款人不仅会损失金钱,人身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身份信息被冒用
欠下巨额贷款
大学生小林想送女朋友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生日礼物。但小林家境并不优渥,每个月父母给的生活费也有限,难以支付电脑费用。某天,小林在网上看到某校园贷平台提供短期贷款,手续简便,用钱心切的他立即拨通了联系电话,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了身份证、学生证等资料。拿到小林的材料后,对方冒充小林办理了贷款,却告知小林贷款没有办下来,导致其欠下巨额贷款,无力偿还。
案例分析:大学生旺盛的消费需求和超前的消费观给非法校园贷提供了滋生的温床。一些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瞄准在校大学生的广阔市场,通过散布“放贷快、门槛低、无担保”等虚假广告,诱导大学生向其借贷,索要大学生的信息材料后冒充其进行贷款,导致大学生欠下巨额贷款。
借1万元要还10万元
陈女士开了一家水果店,近期有一笔货款需要支付,但手头资金不足。在一次上网时,网页弹出的某“现金贷”宣传广告打动了她。根据该“现金贷”申请页面的提示,陈女士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申请了1万元,拿到的却只有7000元。后来,贷款到期却被告知要还10余万元。陈女士无力偿还,催缴贷款的人便开始骚扰其父母,无奈之下,陈女士的父母通过向亲戚、朋友借款的方式将贷款还清。
案例分析:不法分子打着“低利率”“零利息”的幌子吸引受害人贷款,看似诱人的贷款条件其实都是陷阱。一旦借款人信以为真,就迈出被骗的第一步。签订贷款合同后,不法分子会以服务费、运营费、逾期费、滞纳金等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变相提高利率,并进行暴力催收,影响借款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理性消费,合理借贷,远离非法金融放贷。在榕银行提醒广大 社会 公众: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有贷款需求时应选择合法合规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警惕陌生电话推销和非法网络贷款,要多方确认核实,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注意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不出借身份证件或银行卡,不随意向他人泄露个人相关信息。如遇非法金融放贷,应当积极寻求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全文共1372字)
④ 网络贷款是高利贷能打电话到银监局投诉吗
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第一大点第二小点:网络贷款是高利贷能打电话到银监局投诉。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第一大点第二小点: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4)小额贷款和套路贷的专项整治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志刚就是放贷者中的一员。他是塘沽人,中专没毕业就出来谋生了。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做起了信用卡代还和资金周转的生意,每笔过桥资金收取20%的好处费。到2013年,网络借贷风起云涌,志刚从上游资金方那里拿到了12%年息成本的钱,就一笔一笔放贷给急需用钱的用户,利息20%。
吃中间的利差。他看到有些分期网站贷款平台做得更狠,年化利率达到500%以上,志刚也提高了自己放贷的利息,达到了100%以上。提高贷款的利率,又不让借款者觉察,志刚颇费了一番功夫。按照他的说法,这些花招都是跟着网络借贷平台学来的。
比较常用的方法是,偷换概念故意不标年利率,换成日利率、月利率,掩盖高利率。日利率1%这种说法不引起借款者注意,但实际上年利率已超过360%。虚增收费项目,故意设计信息费、中介费、保证金等收费项目,摊到成本里,其实利率高得吓人。
做得更狠、更绝的就是“砍头息”和“利滚利”,志刚说,其实这个行业根本没有什么秘密,就是彻头彻尾的高利贷,绝大部分不合法。正因为不合法,所以成本高,属于暴利行业。
为了招揽客户,志刚印了大量的名片四处散发,也花钱在网上打广告。他守着银行附近,遇到征信有问题无法从正规银行贷款的,就上前介绍自己的贷款业务。在大学城附近散发名片,鼓动大学生贷款超前消费,也到洗浴场所散发名片。
在十多年时间内,志刚买下三套房子,这在放贷者圈子里还是属于比较差的。有的人有十几套房子,都是吃利差赚暴利得来的。看到最近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对网络贷款的几个文件,志刚嗅到了危机,他决定尽快从这个行业里撤出来。
首先降低自己的利率,将利率都降到36%以下。“跟客户商量商量,让他们尽快还款。年底我就准备转行了。”志刚说。
12月14日,银监会非银部转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此前11日,银监会已下发了《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金融部门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连下四道令牌,对网络贷款业务严厉整顿。
其中明确,不得超过年利率36%,不得收“砍头息”,不得暴力催收。2018年1月底前,完成对非法网络贷款平台的摸底排查。
⑤ 央行对于小额消费型贷款反欺诈监管期是多久
一年。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5)小额贷款和套路贷的专项整治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2、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3、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4、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贷款消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小额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反欺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监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人民银行
⑥ 网上高利贷怎么举报
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⑦ 为了整顿不合理贷款,花呗关闭对大学生放款,这里的不合理贷款包含什么
包括各种消费贷,套路贷等,这些贷款可能会诱导年轻人过度消费。媒体报道,日前监管单位发文表示,不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尤其是网络贷款向大学生发放贷款款项,就连银行机构也要求谨慎对大学生群体发放贷款。其实该政策早就有迹可循,前几年,网贷火的时候,很多网贷公司专门做大学生的市场,专门用一些消费贷来诱导大学生进行过渡消费。例如医美贷,分期付款去整容,还有分期付款买iPhone等,这些做法都是在诱导年轻人借贷消费。
⑧ 严惩套路贷犯罪需要怎么做
彻底根除“套路贷”,就要做到“两手抓”。
第一手要稳稳抓住监管部门责任。我们知道,无论什么贷款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而审批过程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方式下进行。
“套路贷”就是试图钻过法律的空子“瞒天过海”。这样一来,监察部门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银行部门负责人,如果不能及时追查到不良贷款项,就意味着对其故意放纵。
第二手要紧抓借贷者的思想教育工作。
从数据上分析,大多被套路的借贷者是学生或者生活紧迫之人,放贷者正是利用了他们无知的特性和求财的心态施以手段使其一点点落入网中。
(8)小额贷款和套路贷的专项整治扩展阅读:
依法准确惩治“套路贷”犯罪
据新华社重庆8月19日电(记者周闻韬、朱薇)重庆市公检法机关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套路贷”犯罪的性质认定、罪数、犯罪数额认定等问题进行明确,旨在进一步依法准确惩治“套路贷”犯罪。
根据此次出台的规定,“套路贷”犯罪触犯多个罪名时,如出现三种情形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犯罪的;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扰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
规定同时明确,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将被认定为“套路贷”犯罪集团,其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如犯罪集团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套路贷”等犯罪活动,将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⑨ 江苏公检法首次联合发文 明确“套路贷”5种常见情形
18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首次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对社会公布,明确了“套路贷”5种常见情形。
《意见》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讨债进行清晰界定。根据规定,“套路贷”是出借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它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仅存在非法讨债情形,出借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不应视为“套路贷”。
《意见》列举常见的5种“套路”情形,包括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债务”数额、“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常见的是,放贷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