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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召开有关小额贷款会议记录

发布时间:2022-08-11 20:43:03

⑴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icro-credit Companies Association ”,缩写为CM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小额贷款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自律、维权、服务、协调职能;搭建沟通桥梁,为政府和会员服务;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面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参与法规建设,促进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 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披露及惩戒制度,受理对会员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 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的会员,按本会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监管机构反映;
(三)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 制定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五) 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各项业务单证要素及格式,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 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受会员委托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 参与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 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 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 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 制定统一的统计报送规则,建立联网运行的业务管理和信息数据系统,汇总分析和定期发布相关行业数据信息;
(三) 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 推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和行业自救机制;
(五) 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 推动组织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诚信制度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体系建设;
(二)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信用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参加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
(三) 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四) 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五) 组织开展与境内外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本会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权的职责,办理民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交办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一)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母公司;
(二) 依法设立的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组织;
(三) 依法设立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按照本会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 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 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
(三) 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 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执行本会制定的行业标准、自律公约等;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本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向本会提供建议和其他有关资料;
(六) 本章程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十六条 会员设联络人一名,负责与本会联络,联络人由会员单位指定。会员更换联络人须在五日内书面通知本会。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所填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住所、业务范围、经营情况、管理层信息等,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 自愿退会;
(二) 自动退会;
(三) 被本会除名;
(四) 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本会发函确认后十日不回复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一至六个月;
(四) 除名。
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处分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第(四)项处分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诉,也可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定。理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定。会员代表大会裁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采取推选、协商和特邀等方式产生。会员代表的比例、构成及产生方法,由上一届理事会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申请筹备成立时的发起人、发起会员和业务主管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 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七) 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监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会员理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代表参与理事会工作,如为授权代表,需书面通知本会。会员理事更换代表,须书面通知本会。该代表同时为常务理事代表的,一并调整。
非会员理事由中国银监会推荐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会员理事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经营状况良好,无违规行为;
(二)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三)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为专门委员会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监事会换届工作;
(十) 审议制定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十一) 审议制定本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二) 受理被处分会员的复议申请;
(十三)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四)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十五) 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议案;
(十六) 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协会换届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七)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八) 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办公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代表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行使投票权。
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和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两名非专职副会长组成。
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 编制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本章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非专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专职副会长候选人由银监会推荐,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 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三) 支持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四) 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为专职,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候选人由银监会推荐,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有较高的金融业务素质,并在业界内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声望;
(三) 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 专职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 非专职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 未受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十) 热爱本会工作,具备较好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十一)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审批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专职人员可连选连任,非专职人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依据本章程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应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可派代表列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由会员监事和非会员监事组成。
会员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会员监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监事代表参与监事会工作,如为授权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监事更换代表,须书面通知本会。由中国银监会推荐的非会员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任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届监事会的产生方案由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为专职人员,设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长候选人由中国银监会推荐,副监事长候选人从会员监事中遴选。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产生后,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报民政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监事长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 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本章程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四) 监督本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五) 监督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的履职情况;
(六)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七)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应派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监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缴纳方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十条 会员初次入会需缴纳初始会员费,会员每年应缴纳会员年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七条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等专职负责人的薪酬方案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其它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方案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查,经其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七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银监会等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员代表大会的记录和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会长、副会长签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须经相关人员签名。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2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⑵ 创建充分就业村的会议记录有哪些

是创建充分就业村的会议记录还是创建充分就业村的策略?
如果是创建充分就业村的会议记录,下面有个记录格式:

农村就业促进政策高级研讨会会议纪要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颁布日期】2000.03.29

【实施日期】2000.03.29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农就函〔2000〕1号

【主 题 词】

农村就业促进政策高级研讨会会议纪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计划、农业、科技、建设、水利厅(委、局)、发展中
心:

现将《农村就业促进政策高级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
新形势下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对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就业工作。

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指导小组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

农村就业促进政策高级研讨会会议纪要

二000年一月十四日至十五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部
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在北京联合召开农村就业促进政策高级研讨会。劳动
保障部副部长林用三、国家计委副主任郝建秀、农业部副部长刘坚等出席了会议,教育部
、科技部、建设部、水利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的专家
和研究人员参加了研讨。会议回顾了我国农村就业领域取得的进展,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问
题,研究了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就业的指导思想、工
作思路和措施的意见。

一、农村就业是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

会议认为,促进农村就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是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村发展中
一系列深层次矛盾的重要途径,对于带动投资和消费需求的增长,拓宽城乡市场,优化国
民经济整体结构具有重大意义,是进一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农
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做好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也
有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在乡镇企业发展、小城镇建设、
农村职业培训、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等方面,制定并实行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改
革开放二十年来,共有2亿多农村劳动力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非农就业,为农业和国民经
济的迅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已有1.25亿农村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实现就业,6000
万农村劳动力在小城镇就业,约7000万农村劳动力流动到城市就业。实践证明,这些措施
对于解决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问题是行之有效的,在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坚持并加以充
实完善和发展。

会议指出,农民、农业、农村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就业问题,特别农村富余劳动力由第
一产业向二、三产业的转移和农村劳动人口的城镇化问题。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
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更是一项相当紧迫的现实任务。当前及今
后一个时期,应把促进农村就业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新的形势和要
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二、正确分析农村就业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确定新时期促进农村就业的指导思想和
目标

会议指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促进农村就业任务艰
巨繁重。“十五”期间是我国农村劳动力供给的又一高峰。据初步匡算,现有农村富余劳
动力1.5亿人,三分之一农村劳动力处于就业不充分状态。农村劳动力中文盲半文盲约占
16%,小学文化程度的约占40%,受过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仅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5%。由于农
村耕地面积减少,劳动力数量持续增加,富余劳动力绝对量将继续增加。乡镇企业吸纳劳
动力的能力有所下降。与此同时,城市再就业问题突出,劳动力市场竞争加剧。随着科技
进步和发展,高素质劳动力需求与农村富余劳动力低素质供给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此外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农村就业的影响也必须认真研究,早作筹谋。

会议认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就业面临着新的机遇。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
扩大国内需求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开拓农村市场,加大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投资力度
,将有利于扩大农村就业岗位,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机会。实施城市化战略,大力发展小
城镇,有利于乡镇企业相对集中,更大规模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对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和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历史性机
遇。实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
境,有利于调整农村就业结构,挖掘更多就业机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开展科技兴农,
发展农村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有利于增强农村劳动者就业竞争能力。此外,在积极发展
公有制经济的同时,采取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
济发展,也为农村就业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会议认为,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提出了促进农村就业的措施和途径,为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农村就业工作指明了
方向。要按照《决定》的精神,抓紧做好农村就业的各项工作。会议同时指出,促进农村
就业必须考虑到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多、总体素质相对较低的现
状;必须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是在以小农经营为主的基础上,全面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
必须考虑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正确处理好农业和农村经
济结构调整、农业科技进步,以及加快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就业问题。要认真总结和继续
运用以往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办法,坚持就地安置与有序流动相结合的指导思想,与
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相适应,调整就业结构,鼓励劳动者不断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多渠
道、多形式扩大就业门路,实施城乡统筹和地区协调的农村就业促进战略,实现增加非农
就业人数,减少农业不充分就业,提高农民就业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

三、开拓多种渠道,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

会议指出,要积极探索多渠道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的路子。要通过抽样调查
、设立固定观察点、开展重点监控等多种手段,摸清劳动力资源基本情况和掌握富余劳动
力动态变化,根据城市化的要求,确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速
度和规模,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和部门分工合作机制。会议强调,
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要充分考虑开发利用农业劳动力资源,积极发展劳
动密集型经济和利用劳动力较多的技术,鼓励农村地区发展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农村
安排资金和项目时应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业,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应积极投
资农村道路、电网、自来水建设等以使用农村劳动力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工程。水利是农业
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水利建设又是吸纳农村劳动力的重要渠道之一,要大力投资
建设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多用农村劳动力,增加农民的现金收入。

要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的就业潜力。利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契机,大
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加快发展林业、水产养殖业、畜牧业,特别是畜牧业、水产养
殖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要发展多渠道贸易,增加劳动与技术密集的农产品出口。大力发
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延长农业产业链,最大限度地实现农业内部充分就业。要通过科技、
资金、市场等方面的扶持和投入,加快农业生产的深度、广度开发,特别是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涉及生态环境建设的非耕地资源开发,注意挖掘其中的就业潜力。改善农村
消费环境,推进贸工农一体化,增加就业岗位,实现农民增收。

今后一个时期,要逐步将城市化作为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主渠道,着力发展小城镇
,特别是中心集镇。要吸引农村资金和城市资金,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经
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相对集中,加强市场建设,大力发展以服
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拓展就业领域,增大就业容量。同时,尽快制定吸引农民进镇的政
策,建立新型、开放的户籍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探讨有利于农民进镇的土地承
包政策,降低农民进镇的门槛。

乡镇企业仍是吸纳农村劳动力的重要途径,要推动乡镇企业实现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
,扩大乡镇企业的就业容量。必须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建立乡镇企业持续发展的机制,通
过租赁、承包、拍卖、兼并、联营等形式,实现乡镇企业资源优化配置。要调整乡镇企业
产业结构,加速发展农村第三产业,提高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能力。要把发展
乡镇企业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引导乡镇企业布局适当集中,通过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的
协调发展,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要把农产品加工业作为乡镇企业结构调
整和进一步发展的重点来抓,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加工、保鲜、储运技术和设备的引进和
开发。
外出进城务工是促进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渠道。它一方面解决了中西部地
区近15%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增加了农民收入,另一方面也构成城镇近千亿元的消费市场
。会议指出,要正确处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问题,根据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客观
需要,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在确保城市大中型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同时,保持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要坚决避免简单清
退或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做法和倾向。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规
则,健全流动就业管理和服务,建立流动就业重点监控体系,积极开展区域劳务协作。要
加强流动就业农村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并将流动就业人员逐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会议强调,要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拓宽西部地区农村就业空间,促进西部
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并制定鼓励政策,创造就业环境,在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
流动的同时,促进外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创业。要积极培育和发展西部地区劳动
力市场,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大力发展农村就业服务,强化农村职业培
训。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利时机,把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
发展结合起来,通过产业转移、技术转让、联合开发等方式加强东西合作,加快中西部地
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加大中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在非农产业领域就业的比重。

加强农村职业培训是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问题的必要措施,也是参与并推动新的农业
科技革命的战略举措。“十五”期间,要大力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过程中
的职业培训,在农村地区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和
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适应以知识经济和技术进步为推动力的产
业结构变化对高素质劳动力的需求,并减缓农村青年劳动力的就业时间和规模。要进一步
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教育优势,开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搞好农业绿色证书制
度培训,提升农村劳动者就业能力。要根据新形势要求,加大实施星火培训计划,培训一
大批掌握现代适用科技的农村科技带头人,提高农村劳动者就业素质。会议指出,农村职
业培训工作要求多部门协调配合,发挥力量集成优势,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培
训。要开展农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逐步建立农村职业资格制度,提高农村职业培训的质
量和效果。

会议指出,小额信贷是农村就业促进和农民脱贫的一种现实的并具有巨大潜力的有效
工具,也是被广泛应用的国际经验,应当放在重要战略位置。应积极鼓励不同方式的小额
信贷试点,借鉴和总结成功经验,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并逐步将小额信贷纳入我国金融
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中。会议强调,就业是脱贫的第一步,要继续加大扶贫力度,坚持开
发式扶贫的方针,开展就业扶贫,将贫困农村劳动力作为农村特殊就业群体,采取多种措
施,通过促进就业实现脱贫目标。对少数生产、生活条件十分恶劣、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
人的地方,要有计划地实行异地开发移民政策,鼓励自愿移民。

四、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

会议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部、科学技术部、建设部
、水利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协调配合、齐抓
共管的经常化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农村就业问题调研,并在前几年劳动部、农业部和国
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试点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继续实施中国农村劳动力开
发就业试点,共同研究拟定农村就业促进的政策措施,并对全国农村就业工作进行指导。
会议认为,促进农村就业涉及到制度、政策和组织管理等多个方面,应从试点入手,
边试点、边探索、边总结、边推进。同时,进一步加强指导,推动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地区
有计划地开展农村就业工作。会议提出,“十五”期间,要重点开展以下几项试点工作:
一是实施农村职业培训试点,引导、规范和推动农村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劳动者
职业技能,加速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选择一些条件成熟、工作基础较好
的省市,实施农村劳动预备制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职业培训和流动就业
职业培训。探索农村职业培训的途径、方式、组织管理形式,制定农村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探索建立农村职业技能鉴定和相关职业资格的基本制度。

二是实施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在一部分条件成熟的中小城市,探索城乡统筹就业、建
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具体途径和实现方式,推进城市化进程。

三是实施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培育和发展西部地区劳动力市场,建立
西部劳务协作区,开发西部地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立西部农村职业培训基地,加强
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开发。探索西部地区促进农村就业,综合开发利用农村劳动
力资源的途径和措施。

四是实施返乡创业试点,引导和扶持外出务工农村劳动者返乡创业。在已具备一定条
件的中西部省区,指导开发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为外出务工农
村劳动者提供就业和创业服务。研究拟定各项优惠政策,为返乡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在
政策、管理和服务等各方面进一步健全规范,逐步形成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和返乡创业的
机制和环境。

会议强调,农村就业促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各级政府的
重视和支持,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帮助。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发挥政府、社会和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制定有力的政策,创造有益的环境
,探索有效的途径,为解决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⑶ 贫困农户评级授信会议记录范文

《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专门为农村借款客户量身定做的一项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对辖内信用农户进行信用评级。不同的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所授信的限额也不一样。
在我们这边有三个等级。一般等级:授信五千。较好等级:授信一万。优秀等级:授信叁万。
所取得授信的农户,可凭户口本,身份证,贷款证到农信社申请办理。
原则上,当天必须办理好。借款金额,为授信范围内的金额。借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借款户可随借随还,可以一次借款,几次归还,也可以一次借款一次归还,还可以几次借款一次归还。但是借款利息必须按季度缴纳。借款人头天还完贷款,第二天马上可以在借,允许借款人周转使用。

⑷ 突然查询发现个人征信报告上出现多次小额贷款,没有逾期。想问下这些小额贷款记录会消除吗

您好,现在能提供小额贷款的平台很多,额度基本在500-30万之间,可通过银行、网贷等方式申请。小额贷款相比其它贷款虽然额度较低,但放款快、借还灵活,很受青睐。只要选择正规的大平台,资金和信息安全有保障,就可以放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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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重庆市永川区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新闻报道

(一)门槛低方式活效率高——记汇恒小额贷款为中小企业“输血”千万元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9日新闻来源:永川日报
27日,我区一食品厂老总办完150万贷款高兴地说:“总算松了一口气,有了这笔贷款,企业就能正常生产了。”原来,该企业由于缺少流动资金购买不到原材料,老总找到刚成立不久的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没想到两天贷款就办好了。在我区像这家食品厂在汇恒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贷款的有48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总额超过1000万元,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据了解,汇恒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区在渝西片区率先注册的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的成立弥补了商业银行信贷支持不足的缺陷,规范了民间融资行为。办理贷款门槛低、方式活、效率高,自己评估方式灵活且不收费。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都可以申请贷款,贷款金额少则几千多则几百万都可以,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贷款就可以发放到客户手中,最快的当天都可以办好,执行最低年利率。以最快最优的服务为企业“输血”、“暖身”,变现融资,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助推中小企业复苏。
(二)永川区汇恒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再上新台阶
发布日期:2011-07-21 信息来源:永川区金融办
7月20日,经市金融办批准,永川区汇恒小额贷款公司成功增资2.4763亿元。这是该公司继去年注册资本金增至1.5237亿元以来,再次成功增资。目前,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已达4亿元。
汇恒小额贷款公司是该区首家获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从2009年1月23日开业以来,该公司连续两年获评“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十强”。今年上半年,该公司已累计向我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发放短期流动贷款71笔,贷款总额累计达2.18亿元,有力支持“三农”发展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此次增资成功,标志着该公司的发展再次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至此,该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用资金规模同比2010年基本实现翻番。
(三)永川:围绕“三农”工作助推“缩差共富”——记“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十强”汇恒小贷公司
发布日期:2012年3月16日 发布人:永川扶贫办
“去年,真的多谢汇恒小贷。没有他们及时贷款,我将面临不小的损失。”近日,永川区三教镇三台村(2010年实现整村脱贫的市级贫困村)养鸡大户喻文全向笔者介绍了发生在去年底的一件事。
当时,因养殖需要,喻文全需购买1万只青年鸡。为了顺利购买到,他与供货方签订了合同,若违约要付违约金1万元,同时,他早在数月前便向银行申请了贷款。但是,银行贷款临时出了一点问题,不能顺利借贷,这可急坏了喻文全。
经区金融办的牵线,喻文全来到了汇恒小贷公司。两天后,顺利贷款25万元。“目前,这批鸡已经开始产蛋了。我不仅没有亏损,3月份把贷款还了,还能小赚一笔。”喻文全高兴地说。
“农户,特别是种养殖大户,是我们今后发展的主要对象。”王承强说,如今,农村“三权”抵押工作的顺利推行,盘活了农民的固有资产,也为农民发家致富提供了一个融资渠道。
去年,公司针对“三农”提供专业的借贷服务和金融咨询服务,全年向个体私营经济及“三农”贷款2.69亿元,占发放贷款总额16%。(永川区扶贫办)
(四)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通过重庆市永川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作模式支持新农村建设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0日新闻来源:新华网重庆频道
12月30日,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向永川区黄瓜山片区3户农户承诺贷款110万元,用于支持3户农户的扩大种植、养殖范规模。
今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与重庆市永川区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支持县域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贷款合作协议》,合作开展三农融资、三权抵押担保融资等业务,在重庆市永川区黄瓜山片区推行小额农户贷款,试点推行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村级组织模式支持重庆市永川区黄瓜山村片区新农村建设。此前,通过该合作模式已向3家从事种植和养殖的农户发放了17万元贷款。
国开行长期以来将支持三农放在重要位置,一贯注重发挥开发性金融和中长期投融资的特点和优势,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近年来,国开行大力探索农业产业化、农户小额贷款、农民工培训基地建设等领域,在促进新农村建设、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扩大就业等发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重庆市永川区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经重庆市金融办批注成立,公司注册资本金4亿元,2009、2010年连续两年被评为全市小贷公司十强。公司市场定位于永川区区域内的农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及优质中小企业。
(五)汇恒小贷公司助企业促“三农” ——记“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十强”汇恒小贷公司
2012年03月15日来源:永川日报
1月,汇恒小贷公司荣获“2011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100强”称号;2月,连续三年挤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10强,2011年度更是取得了排名第一的好成绩。这些荣誉,不仅为永川“草根金融”的发展打下了一支支“强心剂”,更让我们看到了“草根金融”助推全区经济发展所展现出来的魄力。
日前,记者来到该公司,探究他们是如何服务永川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占据全市小贷公司“一把手”。
立足中小微企业帮助过“寒冬”
2011年,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存在。作为区内“草根金融”的一员--汇恒小贷公司尽己所能地帮助企业过“寒冬”,解决企业融资问题,累计发放贷款825笔,金额16.63亿元,而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金融高达13.82亿元,占发放贷款总额83%。
“银行的融资对象瞄准的是大中型企业,作为民间借贷的小贷公司,瞄准的目标就是中小微型企业。”汇恒小贷公司总经理王承强告诉记者,正因为有了这样清晰的定位,该公司针对性地在中小微型企业中开展业务。
企业流动资金欠缺了,找上门,经过前期调查了解后,贷款会在2至3个工作日里贷下来,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确保企业资金流的正常运转。区内一生产农药的企业,所需原料及辅料价格将上涨,企业急需在价格上涨前采购一批物资,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然而,缺少流动资金。由于时间紧,向银行申请贷款所需费时、手续繁杂,该企业选择了到汇恒小贷公司应急。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汇恒小贷公司以最短的时间为该企业贷了一笔近千万的款项,解决了企业资金暂时短缺的问题。
围绕“三农”工作助推“缩差共富”
“去年,真的多谢汇恒小贷。没有他们及时贷款,我将面临不小的损失。”近日,三教镇三台村养鸡大户喻文全向记者介绍了发生在去年底的一件事。
当时,因养殖需要,喻文全需购买1万只青年鸡。为了顺利购买到,他与供货方签订了合同,若违约要付违约金1万元,同时,他早在数月前便向银行申请了贷款。但是,银行贷款临时出了一点问题,不能顺利借贷,这可急坏了喻文全。
经区金融办的牵线,喻文全来到了汇恒小贷公司。两天后,顺利贷款25万元。“目前,这批鸡已经开始产蛋了。我不仅没有亏损,3月份把贷款还了,还能小赚一笔。”喻文全高兴地说。
“农户,特别是种养殖大户,是我们今后发展的主要对象。”王承强说,如今,农村“三权”抵押工作的顺利推行,盘活了农民的固有资产,也为农民发家致富提供了一个融资渠道。去年,该公司针对“三农”提供专业的借贷服务和金融咨询服务,全年向个体私营经济及“三农”贷款2.69亿元,占发放贷款总额16%。
创新工作方式开拓业务范围
说到创新,汇恒小贷公司成为重庆市唯一一家同国家开发银行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小额贷款公司,这件事就不得不提。
去年8月,汇恒小贷与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签订《支持县域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贷款合作协议》,合作进行国家开发银行5亿元资金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的贷款投放,公司负责客户的开发和受理。
双方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后,共同制定了支持城乡统筹发展和永川区黄瓜山新农村建设贷款的战略合作方案。2011年9月,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黄瓜山旅游管理委员会三方合力打造了“黄瓜山旅游公司统贷平台”,对黄瓜山辖内的农业企业和农户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证。截至去年底,统贷平台获得国开行重庆分行5000万元贷款额度的支持,今年黄瓜山辖内的中小微企业在资金上将会得到更大力度的支持。
正因为有如此清晰的服务定位、优质的服务理念,汇恒小贷才会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脱颖而出,成为2011年度排名第一的小贷公司。在今后解决企业融资的道路上,植根于社会基层,直接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农村、社区经济等基层对象的汇恒小贷将会越来越壮大,更好地服务于永川经济发展。永川日报记者杨雪
(六)永川区汇恒贷款公司向渔业养殖户开展小额贷款服务
发布时间:2012-07-02 新闻来源:永川区水产站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 缓解渔业养殖户贷款难的问题,把更多的资金直接投入到三农领域。永川区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的支持下推出新农村建设小额贷款服务。并与区水产站进行了沟通,首先向符合条件的渔业养殖户发放小额贷款。该贷款对象为渔业专业合作社、养殖户,对促进永川渔业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七)永川区首家小额贷款公司党支部成立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8日 新闻来源:永川日报
24日下午,永川区总商会党总支、区两新工委牵头成立了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并在成立大会上进行了授牌授印仪式,这标志着全区首家小额贷款公司党支部成立。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杨玉芬出席会议并寄语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强化“四个”意识,充分发挥党员和党支部作用,为全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杨玉芬指出,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党支部的成立,标志着该企业党建工作迈上了新台阶。杨玉芬希望,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强化企业团队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品牌意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坚持企业文化和党支部文化相结合,为全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更多贡献。
区政协副主席、区工商联主席罗朝友出席会议。

⑹ 大冶市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是什么时候开展的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切实发挥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发放,由专门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及商业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以下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具体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自愿到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而自有资金不足的高校毕业生。

如无特殊说明,本办法将上述四类人员统称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信用良好,原则上应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

5.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限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六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联合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军队核发的《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毕业证》,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所在社区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申请人个人资信状况、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进行初审和调查,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申请人贷款意见,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推荐。

申请人所在社区应于每月15日之前将初审合格的借款人申请表送达劳动保障部门。

第八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参与组成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机构,每月集中会审不少于2次。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借款人申报资料的4个工作日内,应召集财政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借款人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第九条 贷款资格审查。

联合会审机构根据社区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一)对社区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申请人是否达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审查申请人个人资信情况;

(三)对申请人经营项目投资效益与风险预测进行评估;

(四)审查是否需要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一)信用社区内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经信用社区推荐,担保机构直接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凭担保函发放贷款,本人不需提供反担保手续。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有创业项目且已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审通过、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的信用社区出具信用证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三)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成功创业,经营正常,有稳定的预期收入作为还款保证,且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第十一条 经审查需要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可以如下方式进行反担保: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以个人信用提供反担保,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扣划工资委托书、单位代扣工资承诺书等。

(二)以本人或经授权的他人财产、有价证券进行反担保,需提供抵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评估资料、保险单;抵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三)企业法人提供反担保,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经过年检的贷款证、其他财产证明、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决议、企业资信等级证书等其他有关材料,有财务报表的还需提供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提供反担保的企业应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具有申请贷款金额2.5倍以上的不动产。

第十二条 核准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落实贷款实际用途。对手续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联合会审机构在申报表上现场签署意见、盖章认定,并将审核评估结果反馈给社区和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条件、联合会审未通过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同时返还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出具担保函。对于不需提供反担保的贷款,担保机构应在联合会审现场出具担保函;需要提供反担保的贷款,担保机构在申请人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函。

第十四条 经办金融机构在收到贷款担保函后及时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申请人可按照自身资金需求状况,及时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专柜”办理贷款。

第四章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十五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贷款资格审查。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贷款申请书;

4.当年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军人复员证》、《高等院校毕业证》;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查认定工作需自收到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商业银行需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与手续费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人民币2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合会审后,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上浮利率部分不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贴息资金按季拨付,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程序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应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专员办备案。如贴息资金未按时足额到位,经办金融机构可暂停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贴息资金足额到位后,再恢复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微利项目范围按照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的金额为当期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经办银行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其中:中央财政补偿5%,地方同级财政补偿5%。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担保基金。省、市、县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其中:省级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市(州)保持在500万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200万元以上,林区及县(市、区)保持在100万元以上。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本级政府出资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未成立专门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经办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第二十六条 担保比例、方式。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基金为质物,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存储在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在整体担保合同的担保限额内,贷款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为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当担保基金代为清偿逾期贷款本息后,如小额担保贷款余额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担保机构或财政部门应及时补足担保基金,达到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的控制比例。

对已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不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反担保额度。担保公司要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贷款总额的30%。

第二十八条 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具体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机构的担保业务,经与该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末代偿率的最高限制,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省级担保基金可承担市、州、县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20%。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作,各司其职。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二)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三)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认定;

(四)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五)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六)结合实际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担保机构的责任: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对其中符合担保条件的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二)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

(三)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四)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经办金融机构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金融机构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在催收贷款的同时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第三十二条 经办金融机构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发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经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经办金融机构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率达到2%(含)以上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二)会同担保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

(三)定期进行贷后检查。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四)加强对贷款本金的回收及贷款呆账的追偿,减少贷款损失,并对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责任:

(一)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汇总上报;

(二)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做好生产经营;

(三)配合协助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帮助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 四)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为社区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申请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信用社区的创建主体是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由其逐级向上申报,由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验收认定。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及担 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对当地经办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七条 社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积极推动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较快发展。

第三十八条 经办金融机构要结合本机构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规模;随时掌握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不知道能不能帮你上你的忙?

⑺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需要的条件:1、小额贷款申请人需要是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贷款用途明确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3、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法律依据:《贷款通则》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⑻ 纪检委为什么要调查参与小额贷款

“现在我买牛羊、饲料、化肥的钱就不用愁了,真是太感谢你们巡察组了!”终于收到小额贷款的阿克陶县皮拉勒乡琼巴什村村民阿布力孜·马木提激动地说。

事情还得从2017年说起,那年我有幸被抽调到阿克陶县委第六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在进驻皮拉勒乡琼巴什村期间,有多名群众反映琼巴什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吾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线索。

巡察组认真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随即召开组务会进行分析研判,正在商讨如何深挖彻查时,一阵敲门声打断了我们紧绷的心,缓解了一筹莫展的氛围。

推开房门,见到的是一位年轻男子。

“大家好!听说村里来了巡察组,我就急忙跑过来,巡察组的同志们你们可要为我们做主啊!”反映问题的阿布力孜·马木提有点哽咽,“我要举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吾某私自挪用15户共75万元小额贷款,这可都是国家给我们用来脱贫致富的钱啊!”

“我们开展巡察,就是要着力纠治和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与‘微腐败’问题。请你放心,只要问题属实,我们一定帮你们追回这笔钱。”在一旁记录的小杨坚定地回复道。

“此事关系群众是否真正享受党的惠民政策,是否真正受益,不及时解决将会严重败坏党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我们必须抓紧时间处理。”第六巡察组组长玉麦尔江·苏力提亚尔讲道。

接着之前的研判,经巡察组研究决定,立即对此事展开深入了解。随后,我们进行了分组,一组留守负责接待群众,并做好登记;另一组继续走访群众收集问题线索;还有一组直接到村委会查阅小额贷款发放台账,对皮拉勒乡琼巴什村的小额贷款发放情况逐年排查。经细心查证,确实有一笔小额贷款资金到账了,然而钱款却不知去向。

“只要申请小额贷款的人员必须经过乡村两级的审批,最终才确定符合享受小额贷款的人员名单,看来咱们得到乡政府和信用社走一趟。”巡察组组长分析到,随即安排组员前往乡政府和信用社进行了解。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认真查看核对乡政府和信用社村的名单如出一辙,确实写着阿布力孜·马木提的名字,事实终于浮出了水面。经纪委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最终吾某于2017年10月经相关程序被免去了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职务,同年12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经纪委核实后,小额贷款的资金很快被打到申请小额贷款的个人账户上。为此,我也感到很有成就感,每每想到那次巡察,让我真切感受到,群众是多么盼望能过上美好的生活,然而一些基层干部违背初心,忘记宗旨,不为群众谋福利,只为自己谋私利。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只有将纪律挺在前面,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保障群众的利益不受到侵害,最终获得人民群众一张张幸福的笑脸。

⑼ 急需一份关于小额贷款讲座的活动策划书

一、金湖县农户小额贷款发放管理情况 金湖县地处江苏省中部,为农业大县,全辖农村信用社服务11个镇,118个行政村,72000多农户,已全部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到2003年末,共发放农户小额贷款证{含“信用一证通”}44800多本,发证面超过60%,小额贷款授信额度上限为8000元,“一证通”授信一般在10万元以内。年末,全县小额贷款余额为15332万元,比年初净增9486万元,占农业贷款的比例为27%;小额贷款涉及31600多农户{个体工商户},占总农户的43.9%,占领证农户的77%。2001年以来,全县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到期本金收回率分别达100%、99%、99%,目前小额贷款逾期额为119万元,不到总贷款的2%。逾期贷款产生的原因主要是:部分农民外出打工、贷款约期与生产周期不够衔接、受自然灾害和市场行情影响导致经营亏损等形成。 该县农村信用社在小额贷款发放管理中,明确“立足农户,面向社区”的定位。坚持“三优先、四确保”的原则,即入股社员贷款优先、农业贷款优先、农户贷款优先,确保授信贷款满足供应、确保手续方便快捷、确保支付方式灵活、确保利率政策兑现。在管理上,建立三项管理机制:一是分片包干,建档到户,台帐监测;二是分层授信,社村合作,联合评定;三是分清责任,按期考核,确保效益。在推进模式上,注重“三个结合”:即与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相结合,与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相结合。通过推广小额贷款、农村信用工程,基本达到党政、农民、信用社三满意。由于定位准、措施实,使金湖县农村信用社经营与发展走向良性轨道。一是业务发展速度加快。该县农信社2003年各项存款、贷款分别较上年净增9300万元、14328万元。二是信贷风险不断分散,不良贷款实现“双降”。2003年末,全社不良贷款余额为5359万元、不良贷款率为13.3%,分别比上年下降950万元和6.2个百分点。三是业务收入持续增长,经济效益不断提升。推出小额贷款的第一年就实现扭亏为盈,2002年、2003年分别实现利润320万元和610万元。四是社会效益显著,基本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减轻了农民负担,密切了社政、社农关系,改善了信用环境,缓解了农村基层社会矛盾,加快了农村奔小康的进程。 二、推进发展小额贷款过程中的障碍和问题 经过这几年的探索实践,小额贷款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也积累了丰富经验。从金湖县农村信用社实施情况看,在继续推进和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存在的主要障碍和困难是: 1、农村信用社资金不足是制约小额贷款持续发展的瓶颈。农村信用社由于结算、网络等竞争手段的制约,导致农村资金严重外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组织资金难度大,成本也较高,绝大多数联社存贷比都超过75%,比例超出100%的也为数不少。尤其在春季农业生产资金需求量较大,组织资金储源较少时,矛盾更为突出。 2、少数乡镇干部对小额贷款认识有误区,产生人为梗阻现象。不少乡镇政府只是热衷于帮助农民取得贷款,解决农民的资金困难,部分村组干部向不需要贷款的农户借证贷款,或私借公用,加大了信贷风险,影响着农村信用社支农热情和发展后劲。 3、农村信用社管理水平和信贷力量薄弱是小额贷款持续发展最大难题。农村信用社现有人员素质决定了信贷管理水平低下,少数基层社主任、信贷员发证前审核把关不严,贷后检查清收不力,是小额贷款管理的潜在风险。目前,大多数基层社连主任在内只有2-4名信贷人员,每人要分工负责1-4个村,600-1500农户,难以适应付小额贷款“额小、面广、业务量大”的管理需要。 4、激励保障机制缺失是小额贷款推进缓慢,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农业是弱质产业,投入大风险高,对自然条件依赖性强,潜在风险较大,而小额贷款成本大、业务量集中,但国家对农业、对农村信用社相关配套和优惠政策没有到位,小额农贷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建立。 三、小额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第一,农户资金需求层次的变化与小额贷款的额度界定之间的矛盾。近年来,农民生产方式、经营理念已发生显著变化,对传统农业的资金需求已经减弱,在扩大生产、消费、教育、住房等方面的资金需要大量增加。在农产品加工、购销、规模养殖、运输、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等二、三产业的资金需求,已大大超过小额贷款业务所核定的贷款额度,现行的小额贷款必需重新定位。 第二,农户贷款结构性供求矛盾比较突出。一是种养大户、购销大户和个体工商户拥有部分资金,要扩大规模必然增加投入,且资金需求量越来越大,但缺少有效的抵押、质押物。二是弱势农户由于经济基础薄弱,抗御风险能力差,贷款风险相对较大,对这类农户的支持农村信用社心有余而力不足。 第三,贷款用途“农转非”现象难以控制。由于小额贷款后续管理工作难以完成到位,农户贷款后转移用途现象时有发生,如一些本无实际资金需求的农户,利用小额贷款手续简便这一便利条件申请贷款,转借给亲友使用。也有多户借贷一户使用,更有少数村组干部凭小额贷款证私借公用等问题。 四、推进和发展农户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的对策设想 农户小额贷款无疑是发展农业,富裕农民,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强有力的资金后援,无论从支持服务“三农”的角度,还是从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的角度出发,农户小额贷款都必须用好管好,协调各方齐抓共管,在小额贷款管理方式方法上进行总结完善,改革创新,实现支持服务“三农”和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1、多渠道组织资金,有效解决支农资金不足问题。一是农村信用社应加强电子化建设进程,切实解决结算渠道不畅问题,通过改进服务,提高竞争能力,进一步壮大资金实力;二是通过清收盘活,增加可用资金;三是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政策应保持稳定性和持续性,以防釜底抽薪,给农村信用社带来资金困难和经营性危机,切实缓解农村信用社推进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临时周转性资金困难,解决其后顾之忧。

⑽ 谁知道怎么样小额贷款,需要担保吗需要那些手续,能贷多少钱

个人贷款 1、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提出申请,领取小额贷款担保申请审批表,由街道社区推荐并对申请人以往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初步认定,并签署意见。 2、下岗失业人员持优惠证、街道社区推荐意见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资格认定意见。 3、小额贷款申请人凭街道社区签署的推荐意见和劳动部门担保资格认定意见,到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担保,担保机构对该表进行确认、审核。 4、由市担保机构到贷款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查。 5、由劳动就业部门对其是否从事微利项目进行确认。 6、担保机构对小额贷款申请人提供信用或质物进行信用审核或委托评估。 7、担保机构与保证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商业银行对受保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向担保机构送交《放款通知书》。担保机构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即对债务人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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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社区召开有关小额贷款会议记录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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