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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贷款担保公示

发布时间:2022-07-05 06:34:42

❶ A公司向B银行贷款,C银行给A公司提供担保。这是怎么回事,能做么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❷ 上市公司不公示的对外担保有效吗

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经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看担保金额的大小,金额高的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是否公示,不影响担保是否有效,但是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是需要公开披露的,否则是违规。

❸ 上市公司担保是利空吗

上市公司担保不一定是利空,对于一些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来说,被担保是利好,说明公司还有点信用,有担保人还贷。对于一些上市公司,因需要发展主营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创新、研发,向证券公司,或者银行进行融资,提高担保,则这种情况下的上市公司担保是一种利好。当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进行担保,其子公司,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且其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则是一种利好。
而对于一些经营出现问题,导致巨额亏损,需要被担保。则是一种利空。
总之。投资者在考虑上市公司担保是利空还是利好时。需要结合其担保的原因进行综合考虑。
以下举例几种情况:
1.公司提前还贷款当然是利好。不但说明公司流动资金充足,而且提前还贷以后能减少公司的财务费用,减少资产负债率,股东权益也就相应提高。
2.公司以自己为代价作为抵押贷款,怎么看都知道企业不景气,现金流不充沛,这样的事都所有公司都是很严重的 ,算时间里股价一定会因为这个原因大幅度下跌,这样算利空。
3.股权质押是利空还是利好?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而最大股东股权质抻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一般来说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的,这是一个中性名词。必如公司在需要现金时,可向银行用股票质押贷款,用贷来的款完成项目,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 但通常公布此类消息时短期内会导致股票下跌,所以有人也把它归入利空的消息范畴!

❹ 股东以公司担保须要公示吗

需要。
1、 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 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3、 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4、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您的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❺ 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标题: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文号证监发[2005]120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时间: 2005年11月22日
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审批行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
(一)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审查,切实防范相关信贷风险,并及时将贷款、担保信息登录征信管理系统。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据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以下事项:
1、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
5、贷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贷款风险。
(四)对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管协作,加大对涉及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业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监管协作,实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共同加大对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信息、违规担保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中国银监会依法对相关机构及当事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他
(一)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执行。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三)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四)《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征监发[2003]56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据《通知》中相关规定得知,信息要在用信前规定的报刊上披露,银行的要求合理!

❻ 上市公司存量业务到期续贷需要公示吗

不需要。
续贷流程如下:
1、贷款人在确认续贷之后,需要重新提供个人征信和近期流水到风控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就可以签订客户合同。
2、借贷人和出借方签署相关续贷协议,并且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3、当贷款协议签订结束后,需要到相关房管局办理抵押。
4、在现出借方取得他权后,现出借方将借款金额支付给原出借方。
5、借款人需要解除与原出借方的抵押关系,并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6、结束以上操作后,公司风控权证岗位需将资料移交于公司财务部门。即可完成续贷。

❼ 22家上市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超千亿元

随着资金压力大增,各大房企积极探寻高效的融资方式,缓解资金压力。2020年11月以来,22家上市房企提供担保事件累计达185次,总额超过1000亿元。
克而瑞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总监朱一鸣表示,担保作为房企有效的短期融资工具,在市场运用频繁,A股上市房企都多次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且涉及金额较大。
报告显示,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初,中南建设担保40次,涉及金额203.8亿元;泰禾集团担保4次,涉及金额190.4亿元;阳光城担保19次,涉及169亿元;金科股份担保24次,涉及金额81亿元;蓝光发展担保22次,涉及金额63.3亿元。
朱一鸣表示,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属于上市公司的“信用贷”,一般借款利率较低,程序相对简单,这也是“担保热”的重要原因。但是当前资金面收紧,高担保无疑会加剧房企潜在债务风险。
1月8日,阳光城发布公告称,阳光城持有100%权益的子公司江西鼎科房地产向赣州银行东湖支行申请开具5971.37万元保函,期限不超过6个月,阳光城对该笔融资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告披露,目前阳光城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分别为157.45亿元、742.43亿元、68.44亿元。总体算来,三类担保合计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968.3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达362.06%。
朱一鸣表示,尽管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子公司融资能力的提升以及经营的顺利推进,但担保方(上市主体)也承担了一系列风险和不利影响,尤其是有息债和对外担保双高的房企,经营脆弱性高。
他指出,对于房企来说,担保利弊共存,控制风险当居首位。建议在降负债、促增长双重挑战下,房企对外担保应集中在高效运营子公司上,一些盈利强、收益高、去化能力强的子公司具备被担保的优势,它们获得上市主体更多的资金、资源支持,有利于提高担保资金的运用效率、提升整体业绩。

❽ 上市公司可出公告担保信用贷款

合理利用负债,是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贷款是好是坏,得看授信额度、实际可使用额度、实际用途等方面。

❾ 上市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需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合肥论坛只"法制在线"版有个网友问。说实
话,我虽然学习公司法已经有几年,但是对于这个问题,一下真没有个明确的
概念。查阅《公司法》后,我出了一个回答:
其一,一般而言,法律上并未明确禁止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因而子
公司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决议程序后是可以为其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根据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其二,如果是全资子公司,根据第16条第3款,控制股东必须回避表决,
故无法形成决议,因而实际上不能提供担保。这正符合公司法所追求的,以免
损害相关人的利益。
其三,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则禁止担保。根据《证监会、国资委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附:《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
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
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此前网上已经有几个律师做了回答,但是完全是拍脑袋的接轨,如:
如果从担保的目的来看,应当不可以。但现实市场中,母子公司互为担保比较
常见,尤其是银行贷款合同,具体可以看看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
照多人的做。关键是当事人各方都要同意就行了。你可能没有做过这方面的实务。
多个股东按照多个的去做。关键是法律允许这样的担保就可以,还有当事人各
方都要同意。你可能没有做过这个方面的实务。理解理解,所以你只能停留在
书面说明而已。
法律知识确实过于广博,难以把握。但是我们不能不懂装懂,对于别人的
问题,应该认真对待,否则自身知识和能力无法提高,也有损于律师的形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❿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用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向银行贷款,该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公告吗依据是什么

需要 深圳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里都有规定 控股股东股权发生质押、冻结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的 应该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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