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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骗贷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19 17:13:54

❶ 央行关于“经营贷”又放话:依法追回“作假骗贷”贷款

连日来,部分企业及个人违规将经营贷投向房地产的情况备受关注。
4月12日,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在2021年第一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新闻发布会上作出回应:“对于发现的因为作假骗取贷款的,需要依法依合同追回贷款。”
“近年来经营性贷款在满足小微企业的临时的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营能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邹澜表示,“但在部分房价上涨预期较强、炒作氛围较浓的热点城市,也出现了骗取银行经营贷实际用于购房的现象,甚至有些还涉及有组织的违法活动。”
邹澜强调,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的情况如果不能及时得到遏制,不仅会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而且会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
至于实际整治“经营贷”的办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告诉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其实,“现在并没有很好的办法完全杜绝经营贷流入楼市,只能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经营贷”已是公开秘密
“经营贷”是在2020年推行的,其初衷是为了便于资金相对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拿到利息优惠的贷款,挺过经营难关,但却被一些“有心人”利用而沦为炒房资金。
资料显示,经营用途贷款进入房地产市场比较典型的做法是:购房者找垫资方垫资,先全款购买房产;然后注册公司,以房产作为抵押,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经营用途贷款放款后,将垫资部分归还垫资方。
在这个链条上,部分房产中介、贷款中介诱导、协助购房者包装材料、申请贷款,与银行从业者串通合谋,是背后的推动力量之一。
公开报道显示,全国多个城市,用经营贷炒房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其实,经营贷业务的初衷本是好的,但有些人借机钻了空子,用经营贷的钱买房,享受更低的利率,更长的还款期限。
一般来说,经营贷的利率低于按揭贷款,经营贷利率为3%至4%,而按揭贷款利率为5%至6%。
比如,同样是贷款300万元,20年时间,经营贷的利息比按揭贷款的利息少了82万元。但是使用经营贷去违规购房,不仅会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还会对实体经济造成不良的影响。
财经评论员侯宁告诉中国房地产报记者,目前,楼市小涨格局给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的治理带来压力。“房住不炒”的政策已实行多年,今年政府又加大了违规查处力度,但楼市依旧整体顽强。这是最大的难点,即存在盈利预期,但监管部门限制趋利资金买入,所以经营贷就会通过各种暗门操作流入楼市;此外,股市通过一年多结构性上涨也存在风险,所以资金没有去处。
无锡市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张斌认为,涉及经营贷的问题,信贷员是第一责任人,因为他们普遍认为贷款只要还得起利息和本金即可。对贷后资金的使用途径,往往“睁一只眼睛,闭一只眼”。
“对于经过必要的、正常的核查程序,确实是因为违法违规活动和银行工作人员无法立即识别的问题,应该也是在银行基层员工和基层行的尽职免责范围之内”,4月12日,邹澜在发布会上表示,“对于发现的这些因为作假骗取贷款的,需要依法依合同追回贷款。涉及购房人由于是受不法机构和人员的蛊惑、欺骗,通过作假的行为获得了贷款被银行追回造成损失的,是可以向相关部门、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数亿元违规资金被查处
“前一段时间在深圳、广州、上海、北京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已经要求银行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自查,个别城市还在一定范围组织了监管检查,初步已经摸清了典型案例的典型做法和关键的违法环节。”邹澜在发布会上称。
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和住建部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贷前、贷中、贷后管理三个环节着手,强化审慎合规经营,严防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通知还特别提出各地要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路径,联合排查违规线索。
邹澜表示,“我们认为这种调查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也会持续地跟踪和关注相关调查的进展和最后的处理情况。”
资料显示,目前,多个一线城市已经开始对“经营贷”做出稽核调查行动。
从3月1日开始,上海银保监局选取辖内16家商业银行开展了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楼市专项稽核调查,近日银行自查和监管稽核调查情况公布。
截至目前,该次监管稽核调查已发现123笔3.39亿元经营贷和消费贷涉嫌被挪用于房地产市场,同时还发现部分银行首套房认定不准确、数据填报不规范以及外部“助贷”机构违规问题突出等情况。
与此同时,3月中旬以来,一场针对银行贷款端的缉查风暴迅速席卷广东楼市。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广东(不含深圳)已排查出2.77亿元贷款违规流入楼市,而深圳也发现21笔、5180万元贷款涉嫌违规。两者相加,超过3亿元违规贷款被发现。
严查、反复查、彻底查,肯定是杜绝经营贷的办法,但严惩有代表性的违规入市更有震撼力。“中国目前对楼市的防范心理主要判断在于楼市泡沫尚未消化完毕,但全球利率宽松放水的大环境下,美国楼市也涨了许多,所以,单有防范还不够,还得因城施策,多管齐下,因势利导。”侯宁表示。
盘和林续称,因为资金天然有逐利性,它们会找利润最高的领域进行投资。当前楼市火爆,所以经营贷就自然而然向楼市流动。不过,经营贷的查处可以通过多部门协同,通过金融系统的资金跟踪来监控。同时对经营贷,银行可以实施专款专用的用途监管。

❷ 洛阳一女子莫名被担保贷款900万,涉事银行对此作何态度

洛阳一女子称,在她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无故成为一笔900万元贷款的担保人,目前贷款人已经不知所踪,银行开始对“担保人”进行催款,并冻结了该女子的相关银行账户,预计损失高达几十万元。该女子称,对于光大银行这笔贷款他完全不知情,在贷款担保合同上的签字,经鉴定也不是其本人签字,他已经向银监局进行了投诉。

这件事情到底是谁的责任,现在不应该妄下定论,我们也不应该轻信一家之言,还是要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说事。如果事实证明是该女子伙同他人骗贷,那么他们应该也必将承受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是因为银行方面的责任,那么银行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具体办事人员离职绝不应该成为推卸责任的理由,办理贷款是他还是你光大银行的职工,光大银行的就必须为此负责,说到底,不管是谁办的,最终发放贷款的也是光大银行,这个责任是如何也摆脱不掉的。至于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则是光大银行自己的事情,绝不应该推卸给老百姓。

总之,希望有关媒体持续关注此事,也希望光大银行给该女子和公众一个满意的担答复。

❸ 前夫用协议给我的房子抵押贷款,我起诉前夫拒不履行过户,前夫会背上骗贷罪名吗

前夫用协议给你的房子抵押贷款,拒不履行过户。
你可以拿着判决协议书去告他,就种行为就是骗贷。

❹ 贷款诈骗罪案例

贷款诈骗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岁,江苏省杨中市人,原系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经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以下简称第二开发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黎帮明代表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东山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第二开发部开发的东山住宅楼。同时,黎帮明应耿某的要求,在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以黎帮明之名开户,账号为“5665”,将自己承包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钱款501000元存入,并将此款的活期存折交给耿某,作为工程保证金。耿某收到存折后亲自写下收条并加盖了第二开发部的公章及财务章,讲明待一个月内进场施工后退还。
同月16日,耿某将黎帮明的存折拿到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贷款,用私刻的黎帮明的私章(私章刻为“黎帮明”),并以“黎帮明”之名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共贷款36万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贷款账户,账号为“5673”,该信用社并于当日将贷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备付。
此后至12月10日,耿某陆续从“5673”账户将贷款全部取出。贷款期满后,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从抵押的黎帮明的存折上扣划了贷款及超期利息。黎帮明因一个月期满未能进场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折未果,后到信用社查询,得知存折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贷款,遂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对贷款审查不力,应负将存折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该院判决:“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将黎帮明在该社5665号活期储蓄存款账恢复到1996年9月16日原状(存款501000元)……”,该判决业已生效。案发后,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赃款购买的两部手机(价值11000元)外,其余赃款已被耿某挥霍殆尽。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所骗的钱款是黎帮明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国家财产,请求对他从宽处罚。
二、判决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他人财产作虚假担保并假冒他人名义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不确切,应予纠正。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实,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349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诈骗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诈骗,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诈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耿某上诉所称“诈骗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诈骗”,经查,耿某在一审当庭供述其将黎帮明的存折用作抵押贷款并私刻黎帮明印章与信用社签借款合同,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并先后将该款全部取出,与其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耿某上诉无理,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刑事判决的第一、第二项,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349000元。

❺ 骗取贷款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并结合“贷款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欺骗”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冒名顶名”贷款。指在金融贷款业务中,名义贷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有的是“顶名”,即名义贷款人明知实际贷款人使用自己的身份贷款,出于亲朋好友帮忙、上下级关系、贪图报酬等原因,默许实际借款人借款;有的是“冒名”,即名义借款人对借款全然不知,是实际使用人冒用他人名义借款的。

(2)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信贷款人所申请的贷款、承兑等将用于收益较好的项目,且风险较小,并符合信贷标准和政策。

(3)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信贷款人有良好的销售额、资产和盈利能力,有较高的资信。

(4)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审计报表、银行存款证明等。

(5)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用作担保,或者故意高估担保物的价值,或者将已经抵押给他人的抵押物或已质押给他人的权利再提供给银行作无效的担保,或者虚构担保人。

❻ 假按揭骗贷有哪几种方式 房企如何假按揭骗贷

房企变相骗贷,受到政府与社会的高度重视。企业假按揭骗贷在房地产圈曾经是非常普遍的潜规则。什么叫假按揭骗贷?假按揭骗贷是如何实现的?

假按揭骗贷的类型

“假按揭”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开发商找自己公司员工、股东、亲戚朋友等冒充购房者,填写真实的预售合同、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法律文件,并由这些人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套取贷款,一旦获利后便脱身而去。

另一类则是开发商伪造借款人签名,以假手续向银行申请贷款。如果开发商不按时还款,“被签名”的借款人又以没有真实购房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时,银行贷款便面临极大的风险。

假按揭骗贷如何能实现?

假按揭骗贷的历史与中国房地产开发的历史一样长,只不过以往市场红火,它常表现为一种“空手套白狼”的游戏,一种撬动资本的杠杆,而没有表现为骗贷;然而在目前这一系列退房潮背后,房地产市场的骗贷黑幕正在逐渐被揭开。据调查,骗贷已经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中危害最大、发生频率最高的风险之一。

步骤一:开发商借用关联人士身份证办理按揭贷款

开发商找自己的员工或一些关联人士作为虚假的购房者,然后借用他们的身份证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商事前会向他们承诺,首付款及月供都由开发商来提供,并会给他们几千元的“好处费”。

步骤二:伪造收入证明联系律师证实其还款能力

开发商伪造这些人的收入证明,联系有关系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这些人有还款能力。

步骤三:利用虚假贷款材料 联系银行获取贷款

开发商会把贷款材料递到银行,银行内部有开发商事先联系好的员工,他们对这些开发商递交的资料进行表面的审核,帮助开发商很容易地获得80%的贷款,因为开发商会给他们“好处”。

步骤四:获取贷款之后通过两种方式最终获利

开发商获取贷款后,通常他们会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卖二手房。开发商通过热卖假象,吸引真正的购房者来买二手房,而且会依据热卖假象,适当提高房价,因此开发商在卖二手房时又能赚钱了。

另外的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在获得80%的贷款后,不准备继续还月供,就等着银行申请拍卖。再通过安排形式上的拍卖获利。

比如一栋100户的楼盘,每个户型价值50万,通过内部认购,房子还在自己手里,开发商就可以从银行得到50X70%=35万,开发商只需要拿出5万,每年的按揭1万多,自己慢慢还,足够还4年。而开发商却能拿着30万X50=1500万的现金。而这些现金足够他们去垫付各种成本,甚至可以滚动进入下一个楼盘的建设。

骗银行贷款15.5亿 京城最大假按揭骗贷案:森豪公寓案

2005年初,北京森豪公寓项目被爆房地产商和银行职员联合制造假按揭,骗取银行按揭资金7.5亿元,之后10余人陆续因此被捕。2007年9月,牵涉其中的3名银行放贷职员因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判刑。

在15.5亿元的诈骗大案中,邹庆等人虚构森豪公寓、华庆公寓销售事实,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引起广泛关注。

虚构该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华庆公寓商品房销售事实,采取与购房人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购房人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等贷款材料,并以购房人名义与中行北京市分行签订个人按揭贷款合同申请按揭贷款的手段,先后两次骗取中行北京分行6.44亿元、1.07亿元。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开发商、银行、律师、虚假购房人四方串通合谋骗取房贷的“空手道”手法,曾广泛地运用在房地产界:开发商先人为抬高房价,然后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作为购房人,通过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高额贷款。开发商以虚高的房价为按揭的基准比例,把高于实际房价的现金套入自己囊中。

开发商等人骗贷的套路分为以下3个步骤:第一步,华运达公司虚构了并不存在的购房者,制造虚假销售事实。从购房者的身份、销售合同,到首付款证明和收入证明,均有假。第二步,两家律师事务所出具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证明贷款申请人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三步,握有实权的银行“内鬼”在内部作呼应,贷款审批毫无障碍,骗贷得以顺利实施

凭借与银行积累的良好关系,邹庆设计了惊心动魄的跳跃。停工两年的森豪公寓突然对外高调开盘,并一度创出当时的销售纪录,很快,森豪公寓宣布销售一空。

但销售一空的真相却是,邹庆通过一系列运作,调动200多人进行虚假购房,共计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获取6.45亿元按揭贷款。森豪案中公诉机构在起诉前3个主要责任者的同时,对虚假购房人网开一面。“所有签订的购买合同共199份,卖出的房屋是250套,没有一例购房是真实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7-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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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恶意骗贷2.5万被起诉会坐牢吗

这种行为涉嫌了贷款诈骗罪,且数额2.5万元超过了立案追诉1万元的起点标准,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具有从轻情情或适用缓刑的情节或可以判缓。

《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单位实施的即使以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然而,现实中常有个人利用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诈骗, 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成为一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最典型的是使用虚报注册资本等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注册登记后,又利用该公司名义进行贷款诈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应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1年1月1日下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作为指导性文件明确列举了几种情形,诸如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新闻链接:恶意骗贷构成金融犯罪
新闻晨报 记者:李晓明

晨报讯一场看上去简单的借款纠纷,竟然引出背后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为骗取银行贷款,张某表面上通过房屋中介将二手房“卖”给他人,实际上却并未将户口迁出,而是与“买方”私下瓜分了通过房屋抵押而获得的银行贷款。在迟迟收不到还款的情况下,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抵押房屋实际为有他人户口,又有人居住的“实心房”,执行遇到难点。昨日,虹口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张某司法拘留。
买卖双方骗贷瓜分2004年6月,当时王某和夷某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位于浦东严中路的
二手房,并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申请了30万元的贷款。然而,在还了前8个月的贷款后,两人便停止了还贷。随后,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然而,尽管法院判决王某和夷某必须还贷,但两人仍然藐视法律威严,拒不还贷。无奈之下,银行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夷两人给付借款本息共计29.8万余元。

今年1月份,虹口法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1月30日之前履行给付义务,但未果。随后,执行法官在执行行动中逐渐查明了事实真相。原来,这从头至尾就是一场“名为借款合同纠纷,实为骗取银行贷款”的骗局。
事情的起因是,房屋原主人张某因经营失败,急需一笔周转资金,于是便找到王某和夷某两人,和他们合谋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他们首先找到相熟的房屋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后由王、夷两人将房屋抵押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骗取的银行贷款由双方私分。实际上张某并未将户口迁出该房,一家人继续在此居住,王、夷两人也未将户口迁入,人也未入住。
“实心房”拍卖成难点
经法官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和夷某本身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唯一的财产就是办理贷款时抵押在银行的房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将抵押物进行拍卖。然而由于该套房屋有户口在内,并且有人实际居住,法院一时又难以对其进行拍卖,导致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昨夜7:40,虹口法院执行庭法官赶到王某的居住地,正在看电视的王某被逮个正着。面对法官询问,王某表示当时只是替朋友帮忙才虚构了买房事实向银行贷款,现在她和丈夫夷某每月都只有300多元的收入,根本没有能力还贷。随后,法官宣布对其实行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
骗贷构成金融犯罪
“目前类似的案件频频发生,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情节严重者将构成金融犯罪,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虹口区执行庭庭长陈平告诉记者。
对于此类案件的执行,陈平表示,如果被执行人拒不还贷,第一步将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如果确实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下一步将限令案外人,即房屋的卖方将户口迁出抵押房屋,再对房屋进行拍卖。
对于恶意骗贷案件,陈平表示,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法院将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买卖双方甚至
房产中介三方的刑事责任。
链接地址:http://news.sina.com.cn/s/2006-05-17/02248942773s.shtml

❽ 开发商以他人名义,将我的房子预抵押给银行,被判决骗取贷款罪,我的房子怎么处

❾ 房产证已抵押给银行贷款280万,又伪造出两个房产证出来抵押给朋友拒不还款属于诈骗罪吗

属于诈骗罪。首先,自己的房产证已抵押给银行贷款280万,这个生意是合法又合规,可是反过来自己又伪造出两个房产证进行抵押借款,借款后又拒不还款,属于典型的诈骗罪,诈骗罪的特点都已经突显出来了,①,非法占有,②,胡编乱造,③,伪造证据,④,拒付款项,所以说:就是诈骗罪,这种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如果上诉到法院判诈骗罪是很正常的。谢谢,望采纳。

❿ 提供虚假无效资料办理贷款案例

一、提供假资料向银行骗贷是犯罪吗
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贷款,可能会被检察机关认定为金融诈骗罪,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炒房者的恶意骗贷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193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及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上海地区掌握在1-5万)即构成贷款诈骗罪;如诈骗数额巨大(5-20万元),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如数额特别巨大(超过20万)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贷款材料作假被发现有何影响
在急需资金周转的情况下,大多数人想到的是贷款。没错!贷款肯定是解决资金需求的最好利器,但是想顺利从银行手中拿到贷款,你还需满足银行贷款要求,且能提供真实、可靠的贷款材料。不过,有些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真实的贷款材料,便“急中生智”想到了提供假证明,但你想过若银行贷款材料作假被发现有什么影响吗?
(一)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若情况较轻,可能会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但是该记录会影响你未来房贷、车贷、信用卡等银行信贷业务的办理。
(二)拉入银行“黑名单”,并拒贷
若情况稍重,银行会拒绝你的贷款申请,并会拉入“黑名单”,这样你以后想再在该贷款机构办理贷款就“没门”了。
(三)构成贷款诈骗或量刑
若你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那么将按以下标准量刑:数额较大,构成贷款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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