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程要什么条件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一、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二、在建工程抵押可能存在的风险:
1、在建工程合法性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抵押人必须已经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还必须已经获得有关部门关于同意其进行建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证件。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只能为抵押人,贷款人只能是金融机构(一般是银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筑资金。
2、价值确定风险。
在建工程抵押权范围仅限于设定抵押时已经建成并登记的在建工程和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登记后在建工程上继续新增的层数和占用范围外的土地使用权。
3、合同风险。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
(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如果用一般的抵押合同,很可能导致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无效。
②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能否用于够设备
不能。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依然只能用于继续建造在建工程。是不可以用来买其他设备或者物资的。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从国家宏观管理上,把银行贷款分为很多用途:如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金贷款,专项资金贷款等等,目的是便于宏观调控,防止盲目扩建,盲目发展。从银行本身角度看,降低贷款风险。
③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法律分析: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④ 在建工程抵押
法律分析: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⑤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民法典》《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民法典》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⑥ 银行贷款用在建工程作抵押有效吗
给你找了一篇文章。看看能不能帮到你。浅论房屋抵押权的权利冲突(发布日期: 2010-2-22 作者: 张艳萍 ) 来源: 《中国房地产》 张艳萍 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一、抵押权之间冲突的表现形式
所谓房屋抵押权的权利冲突是指房屋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房屋抵押权与在房屋上设定的其他权利之间所产牛的冲突,即同一房屋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其他债权、物权等权利,而在该房屋价值有限的情况下,形成诸权利效力争先、相互冲突的法律现象。本文着重讨沦如何协调抵押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冲突,从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利于房屋抵押权的合法实现。
实践中房屋抵押权之间的冲突表现形式通常为再抵押和重复抵押两种情形。
再抵押也称余额抵押,是指在同——房屋的部分价值上设定抵押权后,在其剩余价值上再设定其他抵押权,即各个抵押关系不重叠,所担保的债务金额总计起来不超过该房屋的总价值。
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同一房屋在设定抵押权后,又向其他抵押权人设定担保的行为。重复抵押致使同一房屋上行数个抵押权人,形成数个抵押关系,其担保债权的价值总额超过该房屋的价值。
二、解决抵押权之间冲突的基本原则
因为房屋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在对同一房屋上数个抵押权之间发生权利冲突时顺位的确立上,各国立法一般采用两个基本原则,即“先登记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我国《担保法》第54条亦做了同样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登记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我国《物权法》第199条也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对于同一房屋上抵押权之间的冲突,无论是重复抵押还是再抵押,皆按照“先登记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确立清偿顺序。
三、抵押权之间顺位的确定
抵押权的顺位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顺序,抵押权的顺位按抵押权登记于登记簿时间的先后为序,登记在先的为第一顺位,最先受偿,以此类推。
《物权法》第194条规定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所谓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将同一抵押财产上数个抵押权的受偿顺序互换。抵押权的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在其变更后的顺序上行使优先受偿权。依照优先顺位的权利优先实现的法律规定,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实现,而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只有在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实现而权利标的价值仍有剩余时,才能实现,否则后续顺位的抵押权及其顺位权均不获实现。在符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前提下,抵押权人变更其抵押权顺位无疑是其行使处分权的体现。
由此,我们可以联系到实践中存在的一个具有相当争议性的现象,即“同一房屋上记载有先后设立的两个抵押权,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间晚于在后的抵押权,是否意味着其为后顺位”?
我认为:该变更后的抵押权依然以其变更前的合同登记日为其顺位。首先,《物权法》第194条特别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这说明为了保护同一财产上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行使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时必须符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这个大前提。在先的抵押权因减少债权数额而办理变更登记,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房地产的剩余抵押价值,这样的变更行为很明显有利于在后的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的得偿率。其次,减少债权数额亦是针对原有债权而言,如能按其变更前合同登记日为其顺位认定标准,可以有效防止一些在先抵押权实已全部款清或部分款清却仍占位的现象。故针对该种减少债权数额的变更登记,还是以不变换顺位为宜。
⑦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城市在建工程抵押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4、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在建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