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现状,要仔细一点的介绍。
近年来,金融机构开展了具有广泛影响的小额信用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小额贷款业务,为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仍面临许多困难与挑战。笔者就这一问题,作如下探讨与分析。
一、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现状
从1993年中国社科院农发所的易县“扶贫社”试点算起,我国的小额信贷业务已经历了十几年的风风雨雨。然而,由于金融体系的不完善、借款主体的不成熟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时至今日,小额信贷业务尚未取得令人振奋的实际成就,也远未像某些成功的发展中国家那样“发展出一个活跃而重要的新兴行业或部门”。小额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缓慢,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也不能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
(一)贷款额度偏小。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自主创业的意愿和意识愈加强烈,资金需求也日益旺盛。然而由于小额信贷业务的额度所限,通常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目前,商业银行开办的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一般为每人2万元,个别地区提升为2-5万元;部分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限额为0.5 -5万元。以农户购建一栋蔬菜大棚为例,按目前临猗市场价格计算,建一栋蔬菜大棚大约需要资金6-8万元,再加上人工工资、籽种、肥料等约需要2万元,从构建大棚到启动运作需要投资8-10万元,如按上述限额授信,仍有相当大的资金缺口。因此,贷款额度偏小,无法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
(二)贷款期限较短。农业项目具有投资大、见效慢、风险大、回收期长等特点,而小额信贷业务的最长期限为一年,下岗失业贷款最长期限也只有二年。而农民、下岗失业人员一般没有固定的收入,这就容易造成贷款逾期,不仅加大了贷户的利息负担,影响其还款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反映贷款质量的真实性;不利于金融机构合理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影响金融决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小额信贷模式单一。部分地区小额信贷的开展没有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造成得到小额贷款的农户产品销售难,或无法防范市场风险、无法抵御自然灾害,小额贷款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大打折扣。
(四)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前些年,由于金融机构电子化建设水平较低,历史信用记录缺失,信贷调查仅依靠信贷员对客户的部分了解,难免存在调查不实、风险估计不充分等现象。加之,一些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差,部分客户存在逃债赖债思想,贷前调查质量可想而知。
(五)可持续能力不足。一是地方政府意愿不强。2002年底,人民银行下发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对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的对象、数额、期限、担保及贴息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这项政策牵涉到政府出资担保和部分贴息问题,再加上额度小,在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二是由于农业受自然气候因素、市场因素等的影响,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特别是养殖、种植等行业,受自然灾害或市场风波影响往往血本无归。加之,由于农户资金积累不多,抗风险能力较弱,所以造成部分信贷资金形成不良,大量贷款无法收回,挫伤了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三是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只依靠外部资金注入,缺乏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影响了小额信贷的发展。
2. 什么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在充分了解农户的家庭经济状况和户主的诚信状况后,向农民核发《贷款证》并明确一定的可贷款额度,按照“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的原则,按照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担保的贷款。它适用于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户脱贫致富、奔向小康的好帮手。凡是符合申办条件又缺乏资金的农户,应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积极向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3. 国家关于农民小额贷款的政策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90721
【实施日期】 19990721
【章名】 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
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
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件: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
,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
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
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
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
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章名】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条 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
(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
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三)农机具贷款;
(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章名】 第三章 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
第七条 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
、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 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
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
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 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
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
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
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①家庭有基本劳动力;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方法。农户小额信用贷
款额度依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最高额度由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
县(市)联社商定。
【章名】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
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
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
第十一条 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
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
准。
第十二条 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
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
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
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章名】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
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
幅度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
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4.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是什么
按照现行规定,只有:①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②小型农机具贷款;③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等贷款;④购置生活用品、治病、子女入学等消费贷款,才可以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
5. 从加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和提升农村信用社社会形象出发,谈谈推进农户小额信贷和信用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重要意义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金融信贷服务的重要创新成果,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一项重要信贷产品;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信用工程,是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有效载体。加快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解决农民“贷款难”和信用社“难贷款”、促进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推动涉农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提高经营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改善金融生态、规范金融秩序的迫切需要。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农村信用工程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努力扩大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数量和成果,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覆盖面和投放额度,为全县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率先突破发展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和良好信用环境。
6. 如何推动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届中国小额信贷创新论坛”
在内蒙古举行。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郭田勇在主题演讲中指出,对整个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并不看好,因为其只能放贷、不能吸收存款。虽然现在资本收益率能够达到20%以上,但小贷的总资产是在用自己的钱造出来的。另外郭田勇认为,如果中国未来出现几千家乃至上万家银行,将会对小额贷款公司造成非常大的威胁。
7. 如何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持续发展
所谓农户小额信贷是指为解决农户在生产中的资金困难问题,金融机构通过加大支农信贷投入,简化职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办理程序,更好的发挥其在兵团“三农”工作中的促进作用优势而开办的基于农户信誉,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的贷款资金限度和贷款时限范围内向职工农户办理的一项信贷业务行为。为支持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投入的积极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优惠政策,主要一是对在税收方面,对涉农贷款的税收实行营业税优惠税率,二是在财政方面,对涉农的增量贷款,给予财政奖补。兵团农牧团场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在兵团改革进程中,为解决农工生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而保障了兵团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新疆兵团小额信贷发展概况
新疆兵团作为我国唯一的实行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管理体制的组织,她肩负着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屯垦戍边”的神圣职责。同时还是国家计划单列单位,特殊的成立历史背景、特殊的神圣职责和生产生活环境使得新疆兵团拥有了独一无二的管理体制。在2000年以前,兵团主要以国营农场(农垦企业)的管理方式来发展农业经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成分相对较高,涉及农业发展的贷款运作模式多以兵团农牧团场为主要对象,按照“统贷统还”的模式运作管理。团场职工缺少相应的自主经营权,在发展农业生产上只负盈却不负亏,造成团场经济发展上出现严重的亏损,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兵团团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自2001年以来,随着兵团研究出台的《关于深化农牧团场改革的意见(试行)》,继续深化兵团农牧团场管理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改革方向就是将自主经营权和民主权下放到职工手中。改革意见的制定出台,对促进兵团团场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解决兵团团场职工“两费自理”后日益增长的信贷需求,各银行等金融部门陆续开展了以团场职工为贷款人的涉农小额信用贷款的金融服务产品。在兵团团场职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开展之初,主要的投放主体是农业银行以及农信社(部分地区改组为农商银)。随着兵团团场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拓展,其他金融机构也陆续参与其中,形成了当前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开展的局面。
(二)兵团农牧团场小额信贷的运行模式
兵团的小额信贷业务在开展和推广上和内地省市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主要原因就是兵团特殊的体制造成的。通过内地省市小额信贷运作成功的模式来看,大部分是在非政府组织的主导下开展和推广的,通过自身依托市场的自发力量进行发展壮大。在兵团,金融机构成为了兵团小额信贷业务的主导,经营单位是各团场,同时,配合金融机构来发展这一业务。因此,该项业务在兵团各团场迅速开展起来。银行机构创造性的把开展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和兵团特殊的管理形式有机结合起来,走出符合兵团特点的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发展的新路子。
8. 农户怎样申请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
一、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农村信用社都有针对农民的小额贷款,一般需要办理贷款卡。以信用的方式贷款,贷款额度通常都较低,一般是3万元以内可以信用贷款。信用社还有农民联保贷款,三五户农民组成联保小组,相互为彼此贷款担保。有联保的贷款额度比个人信用贷款额度相对高一些。
二、邮政银行小额贷款
邮政银行农民小额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种植、养殖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贷款。这类贷款要求自然人保证或者是联保,最高可贷款5万元。申请保证贷款的,需您同保证人一同前往邮储银行办理;申请联保贷款的,需您同联保小组成员一同前往邮储银行办理。
三、农行农民小额贷款农行的农民小额贷款,是农行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农行的农户贷款一般没有信用形式的,需要以保证/抵押/质押/农户联保等方式申请。
9.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由来
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农村信用社于2001年推出一种新兴的贷款品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