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现在小额贷款公司违法吗
现在小额贷款公司不违法,并且还很多的这种公司,他们是合法有工商执照的,但是在办理贷款时要注意,因为有“公司不太一正规,一定要注怎合同要看好在办理。
Ⅱ 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吗
符合成立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是不存在风险的。小额贷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拓展资料:
小额贷款是什么意思
小额贷款是以个人或企业为核心的综合消费贷款,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办理过程一般需要做担保。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小额贷款在中国:主要是服务于三农、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合理地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三农、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目前也有针对上*族提供的的个人小额贷款数额一般在1000-5000元不等,大部分不需要抵押,但信用、信息审核比较严格。
小额贷款具体步骤
1.由借款者向开办小额贷款的银行网点提出申请。在申请时,借款者要携带身份证、住址证明、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如果是商户还需要携带营业执照;
2.银行收到贷款者的申请后,对贷款者进行审核;
通过银行的审核、审批通过后,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4.银行放款,贷款者成功拿到贷款。 以上就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吗的相关介绍,对小额贷款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具体的流程,不同的银行贷款的规定也是有所不同的,提前准备相关的材料,按照规定来进行手续的办理,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Ⅲ 我欠小额贷款公司钱2万 已经还一年多了, 无力偿还了怎么办,会不会有法律纠纷
欠小额贷款2万无力偿还,会有民事纠纷。
小额贷款公司对欠款逾期的处理:
1、借钱方未按时还款,应该在逾期三个工作日之内,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用担保基金向承贷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借款人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应该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进行催缴,优先执行。
2、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做好内容记录。若经催缴后仍不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下发催缴通知单。若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连续逾期超过三个月或累计多次逾期不还者,能予以起诉,交给法院来处理,执行强制还款。
3、小额贷款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将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将及时受理,优先审理。
贷款人的后果:
1、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公司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2、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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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小额贷款的注意事项:
1、虽然名为小额,但也是贷款,所有的贷款,不管是银行放贷,还是民间放贷款,都需要你有还款能力。也就是说,那些声称,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贷款给你的,一定是骗子或者幌子。
2、另外,很多人都问,有身份证可否贷款的问题。身份证随时可补,用身份证,正规放贷公司也是不会放款给你的。
3、选择贷款机构时,如何区分非法机构
(1)看利率,如果比同期基准利率高4倍以上就已经属于非法的
(2)看放款前是否收费,如果以各种手续费,利息名义收费迟迟不放款十有八九有问题
(3)汇款交利息、放款前各种理由收费、利率过高、不签任何合同等等其他可疑迹象
以上问题均需注意。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没有还款能力,任何人不会借钱给你。
Ⅳ 我被小额贷款公司骗了,该怎么办
被小额贷款公司欺骗的,应该及时报警,也可以采用法律的形式向法院起诉。
“套路贷”犯罪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的一大隐患。以广东省为例,广东高院对外集中发布一批“套路贷”典型案例。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广东各级法院共审理涉“套路贷”刑事案件30起,涉案人数139人,10人被判处十年以上重刑,财产刑4530万元。
通过发放高利贷、采取非法手段追债等方式,多次在珠三角等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对无法归还高利贷的借款人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追讨债务,并恶意叠加债务,借机侵吞房产或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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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此类情况应该及时报警。“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大多会披上各种合法外衣,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进行伪装,以“无抵押、当天放款、零首付”等为噱头,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以转单平账的方式或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财物。
往往采取与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并约定很多苛刻的还款条件;一旦被害人到期偿还不了债务,便会逼迫被害人签下新的借款合同来偿还旧债,从而形成表面看似合法的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套路贷:路数多得你“伤不起”
Ⅳ 现在的小额贷款公司。如果不还钱他们会告我吗。会坐牢吗
长时间欠钱不还小额贷款公司是会起诉的。
针对不同的逾期程度,小贷公司会采取不同的催债手法:
1.针对轻微逾期的借款人,小贷公司会通过短信或电话提醒还款。
2.对于无视短信和电话催收方式的借款人来说,小贷公司会把这笔贷款进入催债程序。进入催债程序后,借款人的朋友、家人每天会接到上百个催收电话,催收人员的意图就是给借款人增加舆论压力,逼迫借款人不得不还款。
3.对于执意不还款的人,催收人员会采取上门催债的方法:赖在家里不走、给大门刷漆、采取各种手法变相骚扰借款人的亲人。
4. 若借款人超过3个月仍未缴款,经贷款机构合法催收依然无果,按照合同的规定,贷款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取诉讼。
5、判决后会如果还是赖账不还,这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情节严重的是要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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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罪条件:
1、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3、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Ⅵ 小额贷款公司是什么,是否合法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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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7)集中审理小额贷款公司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Ⅷ 小额贷款公司是什么意思
小额贷款是以个人或企业为核心的综合消费贷款,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办理过程一般需要做担保。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小额贷款在中国:主要是服务于三农、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合理地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三农、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目前也有针对上班族提供的的个人小额贷款数额一般在1千-5万元不等,大部分不需要抵押,但信用、信息审核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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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小额贷款公司操作流程
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 资料 目录 1、成立XX市XX区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书…… 页 2、出资人承诺书…………………………………………… 页 3、出资人协议书…………………………………………… 页 4、XX市XX区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方案……… 页 5、《XX市XX区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页 6、XX市XX区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称核准书…… 页 7、住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页 8、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 页 9、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页 10、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信用记录良好的证明材料…… 页 11、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学历证明材料……… 页 12、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金融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页 13、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履责合法经营服从监管承诺书… 页 14、XX省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起人)申请表… 页 15、XX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申请表……………… 页 16、XX省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申请表……………… 页 17、全体股东信用记录良好的证明材料…………………… 页 18、全体股东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页 19、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律师中介机构出具) 页 20、XX市XX区XX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页 贰-------公司制度及管理办法 1.公司章程 2.公司基本制度 3.公司财务制度、 4.资金管理制度 5.信贷管理制度 6.风险管理制度 7.内部控制制度 8.财会管理制度 9.安全保卫制度 10.信息披露制度 1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2.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13.贷款责任认定就追究办法 13.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14.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15.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16.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17.授信业务申请书 18.现场稽核操作规程 19.信贷资产分类管理办法 20.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21.中国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叁-------公司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1. 档案管理流程 2. 个人类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3. 个人联保贷款操作流程 4.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流程 5. 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6.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7. 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8. 固定资产贷款操作流程 9. 流动资金贷款流程 10.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流程 11. 商户“信用共同体”小额贷款流程 12. 授信业务操作综合流程 13. 授信业务担保操作流程 14. 授信岗位职则 助学贷款操作流程 15.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预警信号及处理流程 16. 信贷资产检查操作流程 17. 助学贷款操作流程 肆-------制度 1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2 大额贷款管理制度 3 贷后管理制度 4 贷款保证管理制度 5 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6 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7 贷款管理责任制度 8 贷款计结息管理制度 9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10 农村小企业贷款管理制度 11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12 企业贷款管理制度 13 信贷合同管理制度 14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15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 伍-----各类合同及附表 一.合同 1.借款申请书 2.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3.信用借款合同 4.信用担保书 5.信托资金借贷合同 6、流动资金担保合同 7.农业借款合同 8.农业借款合同(代放款凭证) 9.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合同 10.人民资金借款合同 11.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12.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 13.个人住房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14.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合作协议书 15.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文本 16. 财产抵押合同 17.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18. 委托贷款合同 19. 委托资金借款合同 20.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21. 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22. 最高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23.贷款到期通知单 24.延期还款申请书 25.延期还款协议书 26.以物抵债协议 27.还款凭证 二.表格 1 . 自然人客户贷款调查表 2. 同意保证意向书 3. 同意抵(质)押意向书 4. 自然人客户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申请书 5. 贷款公司贷后检查报告表 6. 贷款公司自然人申请借款资料清单 7. 贷款公司法人(含个体工商户)申请借款资料清单 8. 贷款公司法人客户(个体工商户)借款申请书 9. 贷款公司自然人其他客户借款申请书 10. 贷款公司自然人其他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 11. 抵押物明细表 12. 自然人客户贷款调查 13. 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报表 14. 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报表填报方法 15. 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陆-------法律法规参考 1.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2.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工作的通知 3. 关于进一步作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4.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5.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6.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7. 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8. 关于在从紧货币政策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9. 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10.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11. 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12. 货款通则 13.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 14. 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 15.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16.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17.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18.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关联交易管理方法 19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20.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21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22. 小企业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23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24. 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25.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26.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27.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 28.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29.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30.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31.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3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33. 村镇银行组建及审批工作 34. 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35.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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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5、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