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朋友用虚假购房合同骗取银行贷款10万不还,我是担保人,请问我该怎么办
听你意思就是朋友没有还款能力了,那么你就老实的还款吧
不过你说是假合同,这里可以做点文章,起诉你朋友欺诈
『贰』 借款人伪造购销合同骗贷担保人有责任吗
假合同骗贷,担保人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诈骗行为和合同行为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在民法上,前者属于不法行为,后者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前者是诈骗人在缔约阶段单方实施的,后者是诈骗人与被诈骗人双方共同实施的,二者性质与内容迥异。
同时,由于金融借款合同本身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也不能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因此,此类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贷款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借款合同有效。由于主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在贷款人不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依据合同自身予以判断。
此时,如果担保人以自己提供担保也受到借款人(即诈骗人)欺诈为由,主张撤销担保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因为,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担保权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之间的合同,对担保合同而言,借款人属于担保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虽然担保人也因受到借款人的欺诈而提供担保,此时只有当作为担保合同的相对方(即贷款人)明知欺诈事实或可得而知的情况下,担保人才能撤销担保,以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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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贷款人诈骗贷款,担保人资料做假,担保人是刑事责认,还是民事责任
如果担保人明知贷款人为的是诈骗,而提供担保,可能会成为共犯,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涉及刑事责任的,也可能因为存在资料作假等,有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肆』 贷款人使用虚假材料办理的贷款,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你好,贷款人使用虚假个人信息办理贷款,担保人跟借款人都属于咋骗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还款的义务。
『伍』 贷款人和信贷员联合用虚假合同骗取贷款,担保人不知情被追还款怎么办
你混了两个概念:(1)保证人和债权人没约定份额:连带责任但若有2个保证人,2个保证人与债权人都无约定份额:连带责任(找他们谁都可以承担全部)(2)而保证人之间可能约定了份额,保证人A承担40%B承担60%,他们之前怎么约定都没关系,只要债权人没同意,就是对债权人连带责任;但对AB两个人而言,他们之间的合同对他们有效;A承担了百分百后,可以找B追偿60%;若N个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具体份额,就是平摊的,一个人对债权人承担了全部后,回头可以找其他保证人追偿
『陆』 诈骗贷款中的担保人如何维权
如需办理,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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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电话无人接听,请短信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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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在一起贷款案件中,贷款人涉嫌骗取贷款罪,信贷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担保人还用承担还款责任吗
主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无效。本案中担保人如不是和借款人共同协商骗贷的,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捌』 利用虚假合同骗取贷款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周某是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周某以公司名义向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并提供了虚假的购销合同,虚报本公司的财务情况。在骗得小贷公司贷款200万元后,甲有限公司即将这笔贷款用于归还本公司的欠款和债务。同年4月至10月,甲公司支付了小贷公司利息30余万元,其余款息至今没归还。
【分歧】
对该案的定性,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小贷公司贷款200万元,数额较大,虽然归还了30余万元,仍给小贷公司造成170余万元款息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小贷款公司贷款200万元,在支付30万余元后不再归还款息,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类罪,均以贷款为对象的犯罪,两罪的犯罪手段相同。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所以,两罪的主观要件不同,虽然主观上都具有故意,但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
其次,结合本案来看,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周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不能证明周某在一开始利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的时候就已经具有不归还贷款的意思,也不能证明,在一开始甲公司就已经资不抵债或者缺乏偿还贷款的能力。本案中,周某4月至10月仍有支付利息,只是后来无钱归还而已。所以,周某主观上具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客观上利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实施了骗取的行为,给小贷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本案被告人应定为骗取贷款罪。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