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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2-03-25 12:53:49

①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定义不同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贷银行或者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贷款,包括个人购房、购车、消费、经营及其他合规合法等多种贷款用途。

个人购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

二、申请材料不同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房产证

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

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收入证明

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

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

为提高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等)

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未婚需填写未婚声明,我行留存原件。

离异或丧偶者需要提供离婚证或协议、判决书,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的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三、操作流程不同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1、 提出贷款申请

2、 审核客户资料

3、 出借人配对

4、 办理公证抵押

5、 他证当天放款

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

1、贷款咨询:通过网点、电话或网站了解个人住房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程序等情况;

2、贷款申请:提交银行规定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材料;

3、签订合同:客户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与银行签订住房贷款合同;

4、贷款发放:银行在条件具备时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5、客户还款:客户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6、贷后服务:客户享受银行提供的新产品和增值服务。

②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可撤销、可解除的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可撤销、可解除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就由搜房网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处理方式: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处理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约定以其为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并接受的除外)。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六、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七、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八、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九、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处理方式: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十二、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处理方式: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2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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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国家政策原因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未能订立,我能否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政策影响不属于开发商违约,因个人无能力适应新政策够买房屋,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房款,但是利息~~~~~不可能啊,是你要解除合同的。。。。。

希望能够帮到您!回答来自:网络房产交流团---老四,敬请关注

④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对按揭贷款合同有何影响

一、买卖合同与按揭借款合同的关系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两个以上的合同相互关联时,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能够独立存在的称为从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称为主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之间属于联系紧密但又相互独立的关系,两者间并非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因为在买受人依照约定支付首期房价款并委托按揭银行将所贷款项支付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交房并为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归于消灭,但借款合同并不因此消灭,可独立存在直到买受人还清贷款为止。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不是主从合同的关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不会导致按揭合同当然无效或被撤销。
在商品房按揭中,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因借款合同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担保合同是实务中最常见的从合同,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的特殊性
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不具有主从合同的关系,但却具有紧密的关系。有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按揭贷款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同时银行在与买房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会要求买房人将所购商品房或者买卖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作为担保物为按揭合同提供担保。按揭贷款合同的另外一个特点是贷款人贷款的目的单一且明确,就是为了买房。当买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后,已确定无法再取得原想要的商品房,故应当承认买房人订立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已经落空。
三、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对按揭贷款合同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该条即为基于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的特殊性,对《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扩大解释。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对于“解除”没有指明是法定解除还是协议解除,应理解为包含两者。综合分析,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仅仅是赋予了买房人解除按揭合同的权利,银行同样也有这个权利,并且能妥善保护各方的利益。
实践中,商品房买受人解除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时,由于买受人已将所购房屋抵押给按揭银行,因而实践上是要求处理抵押物。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的诉讼中,在可能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按揭银行参加诉讼,此时,按揭银行一般会参加诉讼主张权利,要求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因为如果按照银行此时仍不参加诉讼,由于法院已明确告知其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抵押物将被处置,不参加诉讼
主张权利,应视为同意抵押人处分抵押物。如果按揭银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时候,可以一并解决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受人、按揭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时,买受人和按揭银行都有权请求解除借款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可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借款合同解除后,能够恢复原状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⑤ 关于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利息是指什么样的

一般情况下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⑥ 商品房纠纷如何解决 贷款没办成合同可以解除吗

商品房担保贷款,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品房“按揭”,目前已经成为买房人购买商品房融资的一种主要手段。由于我国(除香港外)法律中没有关于“按揭”的规定,因此人们对商品房“按揭”的认识不一致,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时常发生。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的,如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买房人不能签订担保贷款合同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担保贷款合同。 武女士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由武女士在3个月期间办理担保贷款。由于后来担保贷款在约定的时间内没办成,开发公司便通知武女士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 武女士认为,因开发公司向我们提供的贷款相关资料有缺陷,使我们拖延了贷款时间。另外,正在办理的贷款还有一周就办成,且不同意解除合同。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公司按约定交付房屋。 开发公司认为,武女士在规定期间没有办理担保贷款,我公司又宽延了其10天的时间,仍没有办成贷款,因此我公司书面通知武女士解除合同,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因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解除,我公司不同意向武女士交付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合同签订后,武女士按约定向开发公司支付了定金、房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武女士经开发商同意将商业贷款变更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武女士从开发公司取走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材料。时隔3个月,开发公司向武女士发出催办公积金贷款的通知,要求武女士在10天内将办理完毕的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证明提交给开发公司,逾期将解除合同。当天武女士回电称由于办理公积金的手续烦琐,恐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不成贷款,所以准备一次性付款。开发公司没有应允,随后,书面通知武女士解除合同。武女士当天再次复电,表明贷款还有一周就办成,且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开发公司向武女士提供的贷款材料虽有瑕疵,但武女士并未及时要求开发公司更换,拖延贷款的主要原因在于武女士一方,但开发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是约定的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开发公司以双方合同已解除而拒付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 专家坐堂 我国实践中所称的“按揭”与香港及国际上所称的“按揭”是不相同的,所以《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将商品房“按揭”贷款统称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并且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审理商品房担保贷款纠纷案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的处理原则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明确了当事人可以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 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了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的,如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出现了买房人不能签订担保贷款合同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否则买房人没有能力支付购房款,也无法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上述案例中,如按此《解释》的规定,开发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就成立。 (二)明确了当事人可以行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权 买房人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购买商品房,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房人贷款已经失去了意义,如果不允许解除合同,对买房人是不利的。同时,贷款银行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将大量的贷款供给买房人,也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担保贷款合同。 感谢北京同点律师事务所孙毅律师提供支持孙毅律师 【评论】【楼盘论坛】【推荐】【大中小】【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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