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际信用有哪些具体形式
国际信用,是指是各国相互之间提供的信用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银行及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对别国的政府、银行及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的信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是指出口国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提供信贷担保,或直接向外国进口商或其银行提供的贷款。出口信贷一般与出口贸易相结合,是出口国政府为了加强本国的出口竞争力,支持本国的出口贸易,以信贷担保和政府补贴的方式提供的贷款。
2.政府贷款。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运用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贷款,一般表现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长期优惠贷款,具有友好援助性质,利率较低,期限较长,通常与出口信贷搭配使用。
3.国际商业银行信贷。国际商业银行信贷是以国际商业银行为主体提供的国际信用形式,授信主体可以是一家商业银行,也可以是由一家或几家大银行牵头,联合多家银行组成的银团,针对外国借款人提供贷款。
4.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这是一种由国际金融机构为授信主体,向其会员国提供贷款的国际信用形式。这种贷款期限较长,而且条件优惠,但是贷款项目和用途一般由国际金融机构事先确定,贷款申请条件也比较严格。世界上的国际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以及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
5.国际商业信用。国际商业信用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信用。通常发生在国家之间的商业活动中,凭借信用来进口或者出口商品,主要有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延期付款等方式。
㈡ 下列贷款属于担保贷款的是()。A.保证贷款B.信用贷款C.抵押贷款D.票据贴现E.质押贷款
按着《贷款通则》的规定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按发放条件划分的贷款形式主要有:委托贷款、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票据贴现等四种形式。所以选择ABCD. 一)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这种信用贷款是我国银行长期以来的主要放款方式。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 三)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四)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借款人将未到期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
㈢ 国际单保的业务人包括
一、简介:
国际借贷担保是指在国际借贷交易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信或资产(物或权利)向外国贷款方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偿债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偿债义务。在国际借贷中,贷款人在放款前一般都对借款人的资信和偿还能力等方面作深入的调查,并且为了确保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人还常常要求借款人为还贷提供担保。对担保人来说,国际借贷担保是责任和风险较大的一种担保。
二、分类:
依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称为信用担保,物的担保称为物权担保。信用担保建立在自然人或法人的信用基础之上,物权担保则建立在特定物或权利的价值基础之上。比较而言,物权担保更加可靠,当借款人不履行还贷义务时,贷款人可以通过行使特定财产上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来满足其债权。然而,在国际借贷中,信用担保的应用却比物权担保更为广泛。这主要是因为,国际借贷具有的跨国因素给担保物权的实现带来种种困难,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一般都位于贷款人所在国之外,贷款人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贷款人主张权利时往往会遇到诉讼与执行的不便。另外,国际借贷协议中普遍存在的消极担保条款也限制了借款人为后续贷款人提供物权担保。物权担保在国际融资业务中主要应用于国际项目融资、船舶及航空器融资。
三、国际借贷担保的制度分析
(1)国际借贷担保的方式: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了抵押、质押、保证、定金和留置,但对国际商业贷款不得以定金和留置方式出具对外担保。国际借贷只能以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加以担保。
(2)国际借贷担保主体:能够为国际借贷提供担保的主体仅包括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担保。
(3)国际借贷担保的规模:中国内地对于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额度同样有所限制,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4)国际借贷担保的形式要求:为国际借贷提供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管理和登记。经外汇局批准后,担保人方能提供对外担保,并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5)其他的禁止性规定:担保人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见《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2条、《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6条:担保人不得以定金和留置方式出具对外担保。公司跨国融资也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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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下列贷款中属于信用贷款的是
a
需要资金周转可以选择无抵押无担保贷款
基本条件
1,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个体经营满半年的)
2,年龄在25岁以上50岁以下
3.月收入在两千以上的 (银行打卡记录)
4 信用记录良好
贷款额度1--30万 资料齐全三个工作日可以下款 放款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每月等额本息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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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担保贷款的基本分类
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很少使用)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具体划分方法同信用放款相应条款。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0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法》同时还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合同应当包括:⑴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⑵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⑶保证的方式;⑷保证担保的范围;⑸保证的期间;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为顺利取得银行贷款,企业应该选择那些实力雄厚、信誉好的法人或公民作为贷款保证人。若银行等金融机构能作为企业的保证人,则效果更为理想,借款企业取得银行贷款更为容易。 当无法获得银行信用贷款,或者银行所提供的信用贷款难以满足需要时,中小企业可以向银行提供抵押物以获得贷款。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中小企业向银行提供了抵押物后,银行向其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因此银行往往愿意向该企业提供贷款。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⑴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⑵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⑶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⑷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⑸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⑹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⑴土地所有权;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⑹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⑵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⑶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⑷抵押担保的范围;⑸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贷款也是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重要形式,是企业在不具备信用贷款优势条件下的重要补充。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力)的价款优先受偿。移交的动产或财产权利成为“质物”。当能够向银行提供质物时,中小企业则很容易从银行获取贷款。
《担保法》规定,下列动产或权利可以成为质押贷款的质物: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⑵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⑶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⑷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㈥ 信用贷款中担保是什么意思
信用担保,指的是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时,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从而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金融支持方式。信用担保的本质是保障和提升价值实现的人格化的社会物质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㈦ 国际信用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国际贸易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国际信用已日益成为国家结算的重要工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是指出口国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提供信贷担保,或直接向外国进口商或其银行提供的贷款。
出口信贷一般与出口贸易相结合,是出口国政府为了加强本国的出口竞争力,支持本国的出口贸易,以信贷担保和政府补贴的方式提供的贷款。
(2)政府贷款。
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运用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贷款,一般表现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长期优惠贷款,具有友好援助性质,利率较低,期限较长,通常与出口信贷搭配使用。
(3)国际商业银行信贷。
国际商业银行信贷是以国际商业银行为主体提供的国际信用形式,授信主体可以是一家商业银行,也可以是由一家或几家大银行牵头,联合多家银行组成的银团,针对外国借款人提供贷款。
(4)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这是一种由国际金融机构为授信主体,向其会员国提供贷款的国际信用形式。
这种贷款期限较长,而且条件优惠,但是贷款项目和用途一般由国际金融机构事先确定,贷款申请条件也比较严格。
世界上的国际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以及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
(5)国际商业信用。
国际商业信用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信用。
通常发生在国家之间的商业活动中,凭借信用来进口或者出口商品,主要有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延期付款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