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黑龙江哈尔滨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人应具备怎样的条件如已经有担保款项还可以担保么
最好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如果已有担保,可能会根据已有额度进行判断,最好还是找没有担保过的
Ⅱ 哈尔滨大学生创业国家有相关补助吗
从哈尔滨市就业管理局了解到,为了鼓励大学生创业,促进大学生就业,经过完善的哈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出台。哈市将通过免费技能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工商收费优惠等扶持政策,帮助高校毕业生早日实现就业、创业。
Ⅲ 大学生创业贷款怎么办流程、部门。政府有什么优惠政策没有
大学毕业生创业贷款,参考哈尔滨市,其它地区的请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高校毕业生持创业证明材料首先到当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2)申请贷款的大中专毕业生持营业执照、本人毕业证书或就业学历证明、担保证明材料到营业场所所在地社区办理小额贷款登记,填写《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表》。
(3)担保证明可选其中之一:由工作在相应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月薪2000元以上的工作者担保或者是可以能出具房产证的担保人,也可以是能出具额度超过贷款额度银行存折的担保人担保均可,其中选择一种担保即可。
(4)经审核通过后,由社区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5)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哈市财政担保中心审批。
(6)财政担保中心审批后由哈尔滨银行利达支行审核并发放贷款。
注: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在所辖社区领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查)表。
(2)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就业证明或毕业证。
(4)本人的营业执照。
(5)经营场所的证明。
(6)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及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或房产证或银行存折。
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1、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允许利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扩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女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可达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为2年。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新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在技术转让工程中发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创办独立核算企业,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前2年所得税;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免征1年所得税;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创办的企业,免征3年所得税。
3、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答: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规定享受出资额、经营场所及税收等优惠政策;参加“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创业,同样享受上述政策。
具体可以咨询你户口所在地的市级人保局,即荆门市人社局。
湖北方面2013年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http://www.gov.cn/jrzg/2013-01/17/content_2314420.htm
Ⅳ 哈尔滨市大学生创业息贷款怎么办理
一、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下列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经济合同范文工本费费;(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税务发票领购簿、登记簿工本费;(三)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和卫生许可证费;(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和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和劳动争议仲裁费;(六)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员管理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防火档案工本费和暂住人口管理证工本费;(七)商业部门收取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本费;(八)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收取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费;(九)地房部门收取的土地房屋抵押登记费和直管公房租赁(租约)证书工本费;(十)农业部门收取的水产种苗审核评定费、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十一)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种子经营许可证费;(十二)市政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和下水道接沟许可证工本费;(十三)教育部门收取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十四)交通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收费;(十五)质监部门收取的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十六)文广部门收取的摄像制品经销、放映许可证工本费。 二、小额担保贷款 (一)小额贷款的范围和条件 大学毕业6个月以上未就业,进行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如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除外)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小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在2万元以内,对其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两人以上,贷款额度可放宽到5万元;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人平2万元计算,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期限为一年。在结清前次贷款本息并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后可续贷一年。 (三)小额贷款的贴息 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抵(质)押担保 1、人员担保 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或电力、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石油系统的"三在"(即在岗、在职、在册)人员可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公务员个人不超过5万元;事业单位和以上行业的员工不超过3万元。 2、房屋抵押 可用自有或亲友(本区常住户口)的房屋(两证齐全,会同贷款人协商评估),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抵(质)押原则上参照个人抵(质)押执行,抵(质)押品的价值应达实际贷款金额的1.3倍以上。 (五)办理程序 借款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到经营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初审: (1)借款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个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地租赁合同; (2)《失业证》、《低保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相关证件(申请人提供其中之一的本人证件即可,大学生还要提供本人的学历证明); (3)保证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人收入证明两份原件(单位需加盖鲜章)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抵押贷款:提供抵押物相关证件(如房屋产权证等); (4)担保人或抵押物所有人的担保承诺书。 (5)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贷款,还需提供职工工资表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本文来源于: http://www.1ploan.com/shequ/sqsort_5/00000202
Ⅳ 哈尔滨大学生贷款需要什么条件/手续/到家银行能办理
申请条件:第一,必须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第二,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你所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申请资料: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还有提供抵押或担保
具体操作办法你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Ⅵ 哈尔滨创业贷款如何申请
我找的你看看 有帮助么?
劳动、银行部门详解小额贷款:113微利项目可获贴息
东北网10月25日电 近日,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市财政局联合签发《哈尔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进行了较大幅度放宽。连日来,许多市民纷纷打来热线电话咨询小额贷款发放和办理事宜。20日,哈尔滨市就业管理局就业处的王兆义科长和丁鑫副科长,以及专门负责小额贷款发放的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利达支行的信贷员李季,对市民关心的小额贷款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贷款的对象
1394604xxxx:我想申请小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请问哪些人员和企业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答: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正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以及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或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达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具备的条件
1331362xxxx:请问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个人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具有哈尔滨市户口并在户籍地常住的;经营项目地点在哈尔滨市区内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从事服务、商贸、小型加工等经营项目的,要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场地、设备、设施等条件,并能保证其项目基本经营的需要;有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
1393664xxxx: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应由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小企业或组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有公证部门的公证书,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合伙认定证明,有明确的企业执行合伙人;对其他人员组织起来并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70%以上的,可视同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
1335951xxxx: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答: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要求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
办理的程序
1379680xxxx:我是一名个体经营者,并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请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要哪些材料,如何办理?
答:个体经营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要持书面申请(包括本人情况、申请贷款额度、还贷期限等内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经营项目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站出具的证明,本人(企业)的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失)业登记证》,复员转业军人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正规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和《就(失)业登记证》。
另外,需要反担保人证明的,应出具反担保人的户口、身份证及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加盖单位人劳部门印章及签署意见的原件);创业培训合格并经专家组推荐的符合条件免除反担保的,借款申请人还需提供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所从事创业项目资格证书以及专家组认定文件等。
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时,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经营项目所在地社区的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等待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和二次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然后,申请人向哈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哈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借款人所提供的反担保人资格进行认定,并对相关资料以及经营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后,将审核同意的有关资料转贷款经办银行终审。经营项目属微利项目的贷款申请,须报哈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申请人方可到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最后,贷款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经营项目进一步审核,对同意贷款的项目,签署同意意见,发放贷款;对不同意放贷的项目要对借款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同时将发放贷款情况反馈给哈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反担保人的条件
1394602xxxx:我想个人申请小额贷款,请问是否需要抵押?没有抵押物选用反担保人是否可以?什么样的人员可以担当反担保人?
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要有不低于贷款金额并依法可以质押的债券、存款单或不低于贷款金额并依法可以抵押的房屋等做抵押(抵、质押登记费用自理)。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可选用反担保人。
国家行政机关的在职职工或离退休(养)公务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无贷款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在职工勤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内,并无贷款的;经哈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确认能够正常生产持续经营并效益较好企业或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企业的在职职工(该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三年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并无贷款的,均可担任反担保人。
信用社区的范围
8462xxxx:什么样的人属于信用社区推荐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信用社区都有哪些?
答:目前哈市共有90个社区被确立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试点信用社区。凡是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人员,户口在信用社区,经营项目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的,在社区推荐下办理小额贷款均无须反担保。
1331365xxxx:从事微利项目贷款可获得贴息,请问哪些经营项目属于微利项目?
答:微利项目是指由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种植养殖、加工制造、商业流通、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经营项目,共113项。
链接
信用社区
道外区:滨江街道办事处的保障社区,大兴街道办事处的海员社区,东莱街道办事处的教育员社区,仁里街道办事处的荟芳里社区,崇俭街道办事处的皇家花园社区,南马街道办事处的南平社区,东原街道办事处的沿江社区,胜利街道办事处的三马社区,太古街道办事处的清真寺社区,振江街道办事处的东北新社区,火车头街道办事处的东铁社区,南直街道办事处的和平社区,大有街道办事处的松电社区,水泥街道办事处的天鹅社区,民强街道办事处的文化社区,太平大街街道办事处的泰达社区,新一街道办事处的龙江社区。
参考资料:http://www.jsmzw.com/html/chuangyexinwen/xinwenzhongxin/20070131/3028.html
Ⅶ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二)法制监察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与其合署)协调相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审核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宏观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课题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内部刊物编辑、汇编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三)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综合、财务预决算和审计工作;承担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工作。(四)就业促进处制定全市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就业管理办法;制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参与制定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分配方案及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与监督;建立并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负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才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负责企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认定等服务工作;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五)社区工作指导处制定全市街道 (乡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及岗位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街道(乡镇)、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开发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基层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基层工作人员和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培训工作。(六)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拟订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规划,负责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务输出及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农民工培训的经费筹集、组织实施、技术支持和质量监控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服务体系和信息建设;负责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及“农民工引导员”岗位的开发、工作实施和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七)军官转业安置处 (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团职及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全市转业军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八)职业能力建设与技术教育处制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与开发和激励政策及发展规划;制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组织和实施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负责制定工勤人员岗位规范、考核考评标准和考核考评办法,指导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定技工院校发展规划,负责技工院校设立申报、初审及招生、就业、教学、师资队伍、学籍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技工院校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综合指导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并进行宏观管理和结构调整工作;负责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吸引留学人员来哈创业优惠政策及科研项目资助工作;负责全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组织指导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长特别奖人选、市长特别奖人选、市政府特邀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政策补贴、补助、奖励工作;协调管理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留学生创业园建设工作;负责综合管理、协调指导和表彰奖励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制定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政策并监督指导实施;组织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指导、协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签转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监督指导职称考试;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十一)创业指导处制定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和组织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创业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牵头制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创业培训计划、创业培训质量监控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创业扶植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创业项目库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协调落实创业后续服务及创业师资的考核管理工作;承担国际劳工组织和国家创业培训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承担创业促就业信息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市直部门及区、县(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任务;承担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二)劳动关系处制定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负责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备案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负责特殊工时管理工作;承办在哈企业从市外调配人员事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审核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负责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作;审核和指导国有企业改制、集体企业改革、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指导改制破产企业职工托管服务和企业职工档案保管认定工作;负责核准企业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和工效挂钩方案;参与市级劳动模范和厂务公开评定工作。(十三)工资福利处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政策及离退休人员退休、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及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工作;负责中直驻哈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审核工作;协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市直机关优秀公务员休假疗养工作。(十四)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与其合署)制定全市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被征地农民转入城市户籍社会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未就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和待遇标准;负责参保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审批、生活待遇和增加离退休费审核、参保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制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及管理办法、预测预警制度;制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给付标准并组织鉴定工作;制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负责监督指导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企业职工、流动人员退休手续及待遇核定和调整;负责外省市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工作;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支付和基金运营;制定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措施,对地方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实施。(十五)失业保险处制定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预防、调解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方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制定失业保险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制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提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及失业保险有关其他费用使用意见;制定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六)医疗保险处制定全市医疗、生育保障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制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标准、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与服务,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调整工作;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和特殊人群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公务员医疗费用补贴政策;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七)工伤保险处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指导对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职业病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工伤认定工作;制定工伤保险基金收缴、调剂、管理以及待遇项目、给付标准相关政策;制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制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伤康复机构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及再次鉴定工作;制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办法; 监督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业务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十八)基金监督处制定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实施监督;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制定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和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政策;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实施规范;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仲裁机构组织规则;组织实施调解仲裁员资格制度,完善争议仲裁调解员和仲裁员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履行政府主导的调解职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之间的关系;负责指导区、县(市)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工作。(二十)职位管理与考试录用处负责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制度;制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核定全市机关正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职数;负责市政府机关科级职务任免的审核备案;负责全市机关直属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资格的审核;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制定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考试录用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完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公务员及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二十一) 考核奖惩培训处组织指导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工作;综合管理市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奖励表彰工作;代市政府承办市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制定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机关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评估办法;负责机关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二十二)外国专家工作处(对俄人才流动办公室与其合署,挂外国专家局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报、备案、审批(地方项目)工作;负责管理引进国外智力地方项目及专项资金;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跟踪问效、成果推广及鉴定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和协调政府间有关人才交流合作项目的实施事宜;承担对外国专家奖励和表彰的有关工作;负责外国专家重大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承担对俄人才交流推进办公室日常工作。(二十三)人才流动开发处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流动政策,监督指导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流动管理服务工作;承办中省直在哈、市属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从市外调配人员事宜;提出国家和省市急需并应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和接收工作;负责随军家属、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承办驻外机构工勤人员的考核、选派和协调工作。(二十四)综合计划处(研究室与其合署)承担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负责局属项目综合规划工作;负责牵头协调、督办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的议事协调方面工作;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宏观规划和宏观调控措施;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财政供养人员统一支付工资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及劳动保障方面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调查统计;负责制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十五)信访议案处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交办、转送、督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负责维稳工作;承办市长热线交办的信访案件;负责协调处理重大集体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负责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并提出建议。(二十六)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制定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党群工作部负责系统党委政治、思想、组织、宣传、统战、群团等方面的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