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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能为1笔贷款作抵押吗

发布时间:2021-12-14 18:46:03

Ⅰ 在银行签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了,是否可以在另一家银行用同一抵押物做二抵

企业房产评估后价值7000万,在A银行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3000万(银行贷款品种限制最高放款额),剩余4000万可以在第二家银行做二抵吗?

Ⅱ 关于同一借款人先后订立了借款合同并指定了不同的抵押担保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该两份最高额合同有关联吗

这种得分两个方面看,银行和贷款人是否有估计为之得行为,由于二份贷款合同间隔得时间比较短,很容易让你联想到银行和贷款人相互串通侵害担保人得权益。如果上述原因不存在,那么两份担保合同就是有效得,建议你来电咨询吧,仅仅从你文字上的描述,很难做判断

Ⅲ 一个借款合同可以附两个最高额抵押合同吗两个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债项的性质是一样的。

从合同法理上说,一个借款合同有两个从合同是可以的,但当两个从合同条款发生冲突时,就有一个条款适用问题。

Ⅳ 抵押登记时,为什么说最高额抵押合同不能担保同一借款人的两份最高额借款合同

担保同一借款人的两份最高额借款合同,肯定超过抵押物的价值,无法全部实现抵押权!
例如:抵押物市场价值为100万,担保的最高额合同为90万,只能担保同一借款人90万和另外10万的借款合同,如果担保两份90万合同,岂不担保了180万?这也与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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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同一期限签订两个不同金额最高额抵押合同,如何认定效力

非要说哪个有效,当然是时间早的有效,后一个是违法的,涉嫌诈骗了。

Ⅵ 一个借款合同可以附两个最高额抵押合同吗

应该可以,因为法律没有禁止。
《担保法》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Ⅶ 其对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还有效

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三年的,借款合同为一年的,一年期满后如果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做高额抵押合同依然有效,主要主合同债权不变化,可以在最高额度内再签订借款合同。《担保法》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Ⅷ 多个抵押无可以分别签定多个最高额抵押合同吗

1、银行与甲之间即可通过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追加担保,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需要三方签字同意。如果是不动产抵押,需要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2、如果发放时间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间内,则不需要另行签订《抵押合同》或补充协议。
3、后续签订《抵押合同》不是无效,要根据抵押财产价值来定,如果高于1200万的,另外200万抵押有效。否则,只能在高于1000万的部份有担保意义。

Ⅸ 最高额抵押合同如何做变更登记抵押范围内未到期的多笔贷款是不是应该全部清偿后,登记部门才让登记。

是的,要全部还清方可办理.
在借贷行为中,抵押期限的设定依签定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时间为最长存续期限,在存续期限内可以进行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的范围内进行借、贷关系。但在存续期限到期后如要进行再抵押,就必须把以前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方可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如有不到之处,望高手指正

Ⅹ 一个借款合同可以附两个最高额抵押合同吗两个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债项的性质是一样的

客户经理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一定要准确把握诸如合理确定决算期和最高债权余额、准确衔接前后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等问题,才能确保银行债权的安全。
一、合理确定最高额抵押的合同决算期和最高债权余额。
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是指确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在设立最高额抵押时,抵押人和债权人约定了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从银行有效控制风险的角度,并不是决算期越长越好,决算期过长增加了不可预测因素,不利于银行控制风险。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决算一般发生在约定的决算期届至时,但贷款实践中也有一些特殊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一是不特定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当最高额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出现违约时,法律赋予了银行方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债权银行和抵押人均可以请求在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届至前对债权额进行决算。二是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拍卖。如果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尚未届至前,抵押物被查封、拍卖,最高额抵押合同应提前进行决算,此时的主合同债权人应注意提前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风险。
二、注意前后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衔接问题。
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期届满至贷款全部清偿之前,借款人可能需要新的贷款,如果抵押人仍对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那么银行就要与抵押人签订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此时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衔接问题要引起银行方面的充分重视。实践中,通常采用下列三种方法进行两份抵押担保合同的衔接:
1、注销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登记,在登记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在合同的“其他事项”中注明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但尚未结清的全部主合同编号、金额,约定由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继续对第一份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合同金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记入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最高债权余额。
2、办理形式上的重复抵押登记,在重复抵押的情况下,第二份合同的抵押登记上该贷款银行应当成为第二顺序的抵押权人,在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也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这种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当然,前提是抵押物足值。
3、用第二份抵押合同项下发放的新贷款偿还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贷款本息,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借新还旧。如果第一份抵押担保合同担保的贷款本金还有未到期的,则可以通过与借款人协商提前收贷的方式结清前一笔贷款。
三、注意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限额和最高额抵押期间的变更。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后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协议,当事人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对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同,我国《担保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2条中规定,“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贷款担保业务实践中,银行客户经理要关注这两个变更问题。
一是最高贷款限额的变更。最高额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变更限额,抵押人同意增加最高限额,并经抵押登记的,新的抵押关系成立。但是,未经抵押人同意或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抵押效力,抵押人不承担增加部分的担保责任;即使经抵押人同意并已登记生效,抵押权人也不得以其增加部分对抗变更登记前已成立的后顺序抵押权人。二是贷款期限的变更。最高额贷款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期限,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抵押人也可以同意贷款合同当事人商定的变更,但是,上述三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抵押期限,不得对抗已经成立的后顺序抵押权人。例如,在重复抵押中,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与借款人和抵押人协商延长最高额贷款抵押日期,延后所产生的债权,在处理抵押物时对后顺序抵押权人无效,即不得优先于后顺序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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