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的时候,应该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约定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明确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住房抵贷款数额即为贷款金额。
2、明确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实际上就是贷款的期限。
3、明确约定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明确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的费用。
5、明确约定抵押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在一般情况下,借款方和贷款方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为一个统一的《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㈡ 银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要注意什么
房屋抵押贷款注意事项:
如是在正规民间借贷公司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而非银行,在借款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谨慎审查出借款方的资质和信誉情况,尽量选择合法登记、规范经营、信誉良好的中介公司。
二、坚决拒绝签署内容空白或不完整的文件,在签署《借款合同》、《收款收据》时仔细审查各条款,切勿草率签字,必须在取得借款后按实际金额出具《借据》、《收条》等。
三、约定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标准各项及总额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四、就同一笔借款不能重复签署多份《借款合同》、《收款收据》。
五、保留好相关的收款、还款凭证,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还款,并保证收款账户户主与出借人一致,同时在汇款时注明归还哪一笔借款、本金与利息分别是多少等细节。
六、还清借款后,必须要求出借人将原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等原件交回借款人或当场销毁,避免出借人再次据此提出主张。
㈢ 企业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应注意什么
企业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应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5、注意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定部门。仅仅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车辆、船舶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㈣ 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不对应,如何解决
抵押合同成立,抵押物权合法有效。
抵押的金额为抵押合同约定金额。
不构成债务承担,约定的情况来看,属于一般保证。
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按照6个月的保证期间。
㈤ 贷款合同和光大银行的抵押合同是不是一个东西
贷款合同
和
抵押合同
是两种合同,贷款一定有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等,抵押合同是
借款合同
的附属合同,只有
抵押贷款
才签署,且生效也是基于贷款合同生效,抵押合同才生效,约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押品的位置,评估价格及违约后处理方式等。
㈥ 抵押贷款利率与合同不符可以报警吗
近期,高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针对实际还款利率与合同约定利率不同这一情况,果断地予以调整,既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正常的借贷秩序。
原告韩某某在诉状中称,2017年9月18日、10月11日,被告吴某某分两次向其分别借款10万元,均约定月息2分。还款期限分别为同年10月18日和11月11日,并约定逾期还款需向原告支付借款总金额10%的违约金。现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对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其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但被告辩称,原告所诉2017年9月18日借款实际为当年4月18日所借,借据于9月18日重新出具。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8年2月13日期间,其共偿还原告8万元(附银行明细清单等证据)。其一直在履行还款义务,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于以下事实均无异议:吴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韩某某借款10万元,2017年10月11日再次向韩某某借款10万元。吴某某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每月还款5000元,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每月还款1万元,以上共计8万元。
通过仔细查看吴某某的还款日期及还款明细,该案主办法官发现,原告主张借款利息为月息2%,但被告每月还款金额与借据约定不符,且远超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上限标准。为维护正常的民间借贷秩序,法官依法将被告超出约定利息偿还的款项,在本金中予以扣除。经逐笔计算,2017年4月18日的借款10万元剩余本金67150.83元未偿还,2017年10月11日的借款10万元剩余本金87635.18元未偿还。
此外,针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和违约金,由于其主张数额总计已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法官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故此,高阳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吴某某偿还原告韩某某154786.01元及其利息。
㈦ 抵押贷款合同有哪些东西是需要注意的
"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时,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1、明确约定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明确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住房抵贷款数额即为贷款金额。
2、明确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实际上就是贷款的期限。
3、明确约定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明确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的费用。
5、明确约定抵押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在一般情况下,借款方和贷款方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为一个统一的《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㈧ 我用自已的房子为别人作抵押贷款担保,双方写了约定专款专用,否则担保无效,但没在担保合同上写有效吗
这个建议你去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㈨ 住房抵押贷款,贷款公司保留合同,贷款人没有任何书面合同,对么还款明细与约定月利率不符,如何处理
住房抵押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都应该一式两份或更多,借款人、贷款人各应该留存一份,用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还款明细和约定利率不符的,可以向贷款人提出异议,调整至约定利率,协商不成可诉讼至法院。
㈩ 贷款时借款合同金额和抵押合同金额不一致
1、你这话没说明白,不好分析,什么叫“抵押合同上的金额和借款合同上的金额不一致”?是抵押合同中提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不一致、还是抵押合同中确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与借款合同不一致?还是抵押合同中的表述为“以某物为借款xxx元抵押”?
2、“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上的金额不一致,会有什么影响”:2个合同都合法有效,只是在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拍卖抵押物还债时可能有影响:
(1)如果是抵押合同中的表述为“以某物为借款xxx元抵押”、而且是借款合同中的金额大于抵押合同上的金额
:那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仍然有效、是合法债务,只是借款合同中超过抵押合同中金额的部分没有抵押担保,在拍卖抵押物后,只能按抵押合同中的金额优先受偿、剩余的拍卖款仍然归还抵押物所有人、不能再用来偿还借款合同中超过的金额。
(2)如果是“抵押合同中提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不一致、并没有表示以’某物为xxx元债务抵押’的意思”:借款金额应以借款合同上的数额为准,因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只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对于主合同债务的金额当然要以主合同中的约定为准了,抵押合同主要是确定抵押物价值和抵押权的,其中提到的借款金额只能作为参考。
(3)如果是“抵押合同中确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与借款合同不一致、而且抵押物的价值小于借款合同中借款的金额”:在借款金额中超过抵押物价值的部分可能无法得到清偿的保障。
3、“应该按照那个为准?”:2个合同都有效,但照哪个为准根据不同情况见上。
4、“类似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1)找债权人、抵押人协商,将两个合同更改成一致、或是将意思进一步明确。
(2)如果抵押物价值低于借款合同的金额、或是仅以抵押物担保部分借款金额的:为保证债权能全部得到清偿,应再要求抵押人或债务人提供补充抵押或是其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