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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贷款中的信用担保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12-01 23:51:38

⑴ 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有什么区别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这种信用贷款是中国银行长期以来的主要放款方式。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
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担保贷款就是根据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约定用借款人的财产或第三人财产为贷款保障,并在必要时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一种贷款。

贷款担保的种类都有哪些呢

贷款担保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散银行放贷、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贷款担保种类
一、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物是否移转占有,各国民法规定不一,在中国,凡以动产作抵押的,一般移转占有。国外民法中将对动产或移转占有而设立的担保称为质,而将不动产或不移转占有所设立的担保称为抵押,中国未有此区别,统称为抵押。抵押一经设立生效,即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抵押权人除了享有优先受偿权外,有权占有或监督抵押物,有权请求抵押人偿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费用,并有权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但抵押权人不取得对抵押物的使用权。抵押人则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占有的抵押物。就同一抵押物剩余的担保价值,抵押人有再设定抵押的权利。抵押由于主债履行,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二、质押:质押,也称为“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根据《担保法》,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三、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具体应由当事人约定。代为履行即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证人履行不能时,才可以承担赔偿责任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四、信用:是以偿还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如赊销商品、贷出货币,买方和借方要按约定日期偿还货款并支付利息。马克思说:“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说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的让渡的这种独特形式的运动。”。信用与商品买卖不同,商品买卖是商品价值与货币价值双向等量转让运动,信用是定期的单方面转让有价值物,到期再偿还。

⑶ 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有什么区别

信用贷款是以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为保证,不用抵押物,也不用担保,就可以发放贷款。
担保贷款就是需要其他人或企业、担保公司等给予担保,才能发放贷款。

⑷ 国际单保的业务人包括

一、简介:
国际借贷担保是指在国际借贷交易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信或资产(物或权利)向外国贷款方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偿债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偿债义务。在国际借贷中,贷款人在放款前一般都对借款人的资信和偿还能力等方面作深入的调查,并且为了确保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人还常常要求借款人为还贷提供担保。对担保人来说,国际借贷担保是责任和风险较大的一种担保。
二、分类:
依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称为信用担保,物的担保称为物权担保。信用担保建立在自然人或法人的信用基础之上,物权担保则建立在特定物或权利的价值基础之上。比较而言,物权担保更加可靠,当借款人不履行还贷义务时,贷款人可以通过行使特定财产上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来满足其债权。然而,在国际借贷中,信用担保的应用却比物权担保更为广泛。这主要是因为,国际借贷具有的跨国因素给担保物权的实现带来种种困难,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一般都位于贷款人所在国之外,贷款人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贷款人主张权利时往往会遇到诉讼与执行的不便。另外,国际借贷协议中普遍存在的消极担保条款也限制了借款人为后续贷款人提供物权担保。物权担保在国际融资业务中主要应用于国际项目融资、船舶及航空器融资。
三、国际借贷担保的制度分析
(1)国际借贷担保的方式: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了抵押、质押、保证、定金和留置,但对国际商业贷款不得以定金和留置方式出具对外担保。国际借贷只能以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加以担保。
(2)国际借贷担保主体:能够为国际借贷提供担保的主体仅包括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担保。
(3)国际借贷担保的规模:中国内地对于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额度同样有所限制,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4)国际借贷担保的形式要求:为国际借贷提供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管理和登记。经外汇局批准后,担保人方能提供对外担保,并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5)其他的禁止性规定:担保人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见《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2条、《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6条:担保人不得以定金和留置方式出具对外担保。公司跨国融资也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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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信用担保融资的种类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的不足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特点是贷款期限短(一般为一年)、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是中小企业融资中最常采用的贷款形式。担保公司将对申请企业进行调研,对于通过申请的企业,担保公司将为企业向银行提供担保,由银行发放贷款。通过担保公司的担保,可以解决中小企业抵押、质押物不足的问题,贷款额度得到信用放大。
案例:某服装企业 ,企业本身并无银行认可的抵押物,老板个人拥有别墅1套,原值800万,在银行按照6折计算,可以贷款480万,距离企业的要求有一定距离;经过担保公司审核后认为,该企业整体经营良好,可以通过担保800万的方案。最终,以同样的抵押物,企业最终得到的是800万的流动资金贷款,满足了企业的需求。 综合授信业务主要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内容包括流动资金周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及贴现、商业汇票的担保、国际结算业务项下融资等单一或混合项目。企业可在批准的授信额度、期限和用途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将各种贷款方式进行组合、循环使用。该业务的特点是为企业提供了灵活、可靠的资金支持,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安排资金的使用时间,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案例:某生产型企业 ,产品供不应求,由于市场拓展快,企业面临扩张的压力较大,在购买了部分设备后,导致流动资金出现了800万左右的短缺,此外,由于其产品有一定季节性,在每年的夏、秋两季是生产高峰,需要购买大量原材料,预计到时会有缺口800万;而在其它时间,资金的需求并不紧张。企业有厂房,价值300万左右,若按照银行的一般操作,无法弥补资金缺口。担保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厂房抵押和出口退税帐户质押的手段,给予企业800万综合授信担保,其中流动资金400万,承兑汇票额度400万。企业可以在夏、秋两季资金紧张时启动承兑汇票额度,在其它资金宽裕的时间则可以将额度闲置起来,节约了企业的财务费用。 工程项目担保是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应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进行承诺。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人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保函是依据商务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1.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是公司(担保人)保证投标人正当从事投标活动向招标人所作出的一种承诺。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之前或同时,向业主或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则受标签约承包工程。当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公司将在投标保函所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业主或招标人进行赔偿。投标担保主要担保投标人在开标之前不中途撤销投标和片面修改投标条件,收到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书后,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证与业主签约和交付履约保函。否则,公司(担保人)将负责赔偿业主一定的损失,从而制止投标人的恶性,低价竞标。
2.工程履约保证担保:履约保证担保就是保证合同的完成,即根据业主为一方、承包商为另一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保证承包商承担合同义务去实施并完成某项工程。
履约保证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担保公司担保书、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也可以
引入承包商的同业担保,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担保。
3.支付担保:保证担保人对业主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向承包商出具支付保函,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到位。一旦业主违约,保证担保人将代为履约。实行业主支付担保可以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
4.预付款担保:付款保证担保就是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向业主保证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人工资、分包商及供应商的费用,将按照合同约定的由承包商按时支付,不会给业主带来纠纷。
5.其它担保:支付担保、保修担保、承包担保、分包担保、保留金担保、帐户透支担保、银行委托担保等。

⑹ 企业贷款中股东信用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什么区别

担保人的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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