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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贷款或担保会影响企业吗

发布时间:2021-07-05 21:35:06

㈠ 个人(企业法人代表)被起诉后,会影响企业的账户吗

个人借款与企业无关。无论该个人是否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从法律角度而言,自然人和公司法人均属于法律上的民事主体,个人的债务由个人承担,法人的债务由该法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则以股东的出资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但前提是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是一人公司,否则该唯一的股东就要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若非一人公司,且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对外负有债务,那么该债务与公司毫无关系,不会影响股东的持股也不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

(1)企业法人贷款或担保会影响企业吗扩展阅读:

个人借贷注意事项:

为了确保个人权益,把钱贷放出去不致平白损失,债权人宜注意下列几件事项:

(一)金钱借贷应立借据或书面契约

法律上并未要求金钱借贷契约必须立字据,因为契约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件事情达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为了杜绝事后纷争,最好借贷时就立好书面凭证,以免口说无凭,徒增困扰。

(二)金钱借贷书面记载要详明

借据或借贷契约,宜清楚载明下列事项:

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借款的全额与币别。如:“新台币壹拾贰万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个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来表示

4.利息的约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个月的第五天支付”。

5.违约金的约定。如:“借款人如有违约情事发生,应就借款金额按日支付每万元每日伍元计算之违约金。”

6.立据日期。

7.借款人的亲自签名。

金钱交付应有凭证

金钱的借贷契约,必须有金钱的实际交付才会发生效力。贷款人将借贷款项交付借款人时,宜以支票或本票为之,并书明以借款人为受款人。

在契约书上注明:“本借贷款项巳以付款行**银行帐号*号*年*月*日期票号****,而额人民币**元整之支票(或本票)乙纸,交付借款人无误。”,以免现金的交付无凭无据。

寻求借款的保证

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回收,最好能有可靠的担保,一般借贷的担保有以下三种方法:

1、取得抵押权。由借款人提供不动产,为贷款人设定优先受偿的物权,并至地政事务所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

2、取得质权。由借款人拿动产或权利(如珠实、古董;股票、公司债券等)给贷款人作担保。

3、找连带保证人。在契约上注明“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借款人***切实履行贷款契约各条款之约定”,并由连带保证人在契约上亲自签名盖章。

㈡ 企业法人以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个人财产的做担保,到期贷款未还清,企业有风险吗企业的其他股东有风险

实际上就是企业借款,个人为企业做的借款担保。贷款逾期后企业本身应承担违约清偿责任,是第一义务还款人。如果个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连带责任,那么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意一方负责偿还义务,担保人还款后可向借款人追偿。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那么借款人不能或不足以偿还债务,担保人才可以履行担保义务。债务拖欠严重,企业会面临破产清算,资产冻结,股东利益也会受损。

㈢ 公司法人征信有问题会影响企业贷款吗

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企业的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企业贷款可分为: 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申请材料:
1、公司基本资料:
①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
②近三年的年报、最近三个月财务报表,公司近六个月对公账单;
③ 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据,近三个月水、电费单;
④ 近六个月各项税单,已签约的购销合同(若有);
⑤ 企业名下资产证明;

2、个人资料:
①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
② 房产证权利人及配偶身份证;
③ 借款人、房产权利人户口本;
④ 借款人、房产权利人结婚证;
⑤个人资产证明,如房产、汽车、股票、债券等;
⑥个人近六个月或一年的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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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公司法人担保贷款与个人财产有牵连吗

公司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比如注册资金100万,担保80万。只承担80万的风险,如果公司账上有现金流80万,会被直接划走,与个人财产无关。现金不够80万,以公司资产抵债,还是与个人资产无关。资产总和(包括现金等)仍不够80万,有多少赔多少,还是与个人资产无关。
但有一种情况:如果有恶意抽逃资金的行为,将会执行个人财产。

㈤ 公司法人在信贷公司借款,其本人公司可以做担保吗是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浙江高院解答:
(2010年)问题4: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的债务提供担保,应如何把握债权人的充分注意义务?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如何?相对人是否有审查公司章程的义务?(舟山中院、宁波北仑法院、玉环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晓明庭长在接受《人民司法》记者访谈时,就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问题阐明了原则意见(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3期),其意旨是:

实践中倾向认为,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担保能力、担保额度以及担保审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系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规范,在公司内部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通常不能对抗担保债权人等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对以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主张担保关系无效的,除非涉及公司为内部人员提供担保,一般不予支持;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是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的特殊规定,该规定是强制性的,应为担保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当公司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债务而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协议时,债权人应当注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交易行为的规定,了解股东对相关人员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若担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认定担保协议缺乏生效要件;公司提供的担保协议被认定为未生效,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债权人如果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公司因缔约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因无法向主债务人追偿而产生实际损失,公司或公司股东可以请求相关责任人员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前述意见,应当注意的是:

(1)债权人在接受担保前,是否有查阅提供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2002)民二终字第45号案(载该院民二庭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卷)判决理由认为,公司不能以董事违反章程越权签订合同的理由对抗其他第三人。但该案件系不适用修订后公司法的案件,审判实践中对于该问题仍存在不同认识。结合章程作为公司自治规则的特征和我国尚未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开放查阅的现状等因素,认为债权人不负有审查公司章程真实性的义务的观点,有相应的依据。前述宋晓明庭长提及“若担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认定担保协议缺乏生效要件”,也是针对公司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2)2010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与去年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作为银监会的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规范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实施,对于审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涉及对担保债权人注意义务认定的影响,需要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关注。

(3)涉及债权人注意义务审查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争议的相关案件,应把握债权人、股东利益的适度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公布的该院终审的(2006)民二终字第49号案件裁判摘要认为,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裁判要旨体现的民法解释学方法,对审判实践具有参照价值。
(2011年)问题40.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金华中院、江干法院、温岭法院)

这一问题在我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浙法民二(2010)15号)问题4的解答中已经提出裁判性思路,在此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晓明庭长在《人民法院报》撰写《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一文,就这一问题提出基本思路,我们在实践中要注意统一到最高法院的思路上来。

首先,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如果公司是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同条第一款则规定由章程决定究竟是需要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决议。可见,并非公司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都需要股东会作出决议。只有在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时,是否经过了股东会决议同意才应成为公司担保效力的考量因素。

其次,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比如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直接在为股东的担保函中签字确认的),有观点认为担保应无效,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而既然《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要求由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该款的要求查看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不得以不知道法律为由来主张自己为善意,所以公司未提供股东会决议时,债权人并不构成善意,债权人此时应当属于《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以该担保应当无效。而且,这种观点进一步认为,由于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担保归于无效,所以该款在性质上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也不宜笼统认定该担保无效,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判断。对封闭性公司,比如有限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股东人数少,股东通常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管理层与股东并未实质性地分离,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仍有一定的影响力,该类事项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但通常也不违背股东的意志。况且封闭性公司不涉及众多股民利益保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等公共利益问题,因此,能否绝对地以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认定担保无效,值得商榷。但是如果是公众公司,比如上市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审查该担保是否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担保,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侵害了众多投资者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应当认定无效。尤其是在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是商业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时更是如此。应当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接受担保时对股东大会决议仅负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应要求其进行实质审查,比如即使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是伪造的,也不应影响担保的效力。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㈥ 假如我是企业法人,以自己的企业做担保为别人贷款,现在那人破产了,还不上,我应该承担怎么样的责任

以自己的企业做担保为别人贷款,现在那人破产了还不上,应该全部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担保贷款就是根据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约定用借款人的财产或第三人财产为贷款保障,并在必要时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一种贷款。
而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比如: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 合;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负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租赁合同约定由房客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可直接向房客收取,但业主要承担连带责任;司机肇事,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简言之,连带责任是按份责任的对称。它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负责履行清偿同一债务的行为。
因此,担保贷款,需要承担为别人担保贷款而贷款人破产导致需替为还款的风险。

㈦ 公司担保贷款对以后有影响吗

只要本人按时还款,就没有影响,

详细原因:

  1. 公司担保贷款时,只要本人按时还款,不要出现不良记录,就没有任何影响;

  2. 申请银行贷款时,需要本人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半年以上的银行流水、收入证明、住址证明、征信报告和负债记录,只要本人的这些信息符合当地银行的贷款需要,就可以申请银行贷款;

  3. 本人贷款是通过公司担保贷的,如果本人是企业的法人,那么如果本人的还款记录出现逾期晚还,就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

总结:只有申请了银行贷款,本人就必须按时还款,不要出现不良信息,就对本人没有任何影响,而且还会提高本人在银行的评分,这样就方便本人以后的贷款。

㈧ 我是企业法人但是家人是境外人士,这样企业贷款会有影响吗

你是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吧?法人指的是企业、机构,不是自然人。如果你在一家企业既为法定代表人、又为股东,很多银行都会要求你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不是以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作为抵质押品进行担保、二是以个人信用进行担保,不涉及具体的担保标的物和权。然后即便如此,多数银行都不会要求股东的配偶在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上签字、摁指印。

至于股东亲属持境外护照,是否影响相关企业贷款成功率,银行在这个方面一般不做分析判断。除非其中一些因素已经在事实上影响了企业的经营管理。

如果是纯粹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管,而不是股东,你就无需任何顾虑,银行一般不会找你担保这个企业的贷款,也不会考虑你亲属背景的任何普通情况。

㈨ 请问法人代表超过60周岁,企业贷款(抵押或者担保)还可以吗和银行有关系吗

可以不用法人名义为企业贷款。民生银行的商贷通对于目标客户认定为,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范围就广了。
你们法人是60了,你们法人的子女没到吧。叫你们法人出具他子女是实际控制人的证明。去银行拿钱去吧 哈哈哈
从银行贷款并不难,只是银行对于贷款知识的普及很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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